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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怪像

只能說高速公路一堆像樓主一樣的奇葩,見怪不怪一點也不奇怪。
第一次上高速公路嗎 一看就知道你貼不夠近

不敢貼就打個方向燈 換車道就解決的事情

這樣都不會
前車太沒經驗了,會讓煞車燈亮起,就有被檢舉的可能性,應該直接放掉油門,慢慢降速滑行就好,運氣好的話,還可讓後車吃上逼車的罰單⋯⋯
別人犯規或是違例,若非執法人員並沒有執行法律的權力

如果樓主認為前車犯規,最好還是根據法規,逕行向相關機關告發

反倒是樓主看不順眼前車車速太慢,疑似有向前逼車的行為,反倒是自己理虧,前車應該要向相關單位告發樓主的
龜車/路隊長玻璃心破裂
很多人自以為開119就可以龜內線
甚至開個105的也可龜內線和二線道手牽手守街亭
別人比他快就是超速不用讓
然後牠們後面就卡一堆車...前面卻是空的可以
超速一下又如何...可以不用卡在車陣中反而安全...超速罰單又不是你繳
"也沒有貼得很緊,保持約一台半摩托車的距離"
如果您想立馬陣亡,go for it!
但實在沒必要
破壞其他人家庭的幸福
高速公路公訂最高速度110~期待用路人發揮公德心遵守交通規則,畢竟安全是唯一回家的路。
SHCC wrote:
herblee wrote:
法院也是這樣判決 ! 並非"#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只引用你這句話來回應,不然整個版面又讓你弄糟了。給你一個建議,請自行發一棟樓,將你的大作,完完整整的貼在一樓,這樣有興趣的朋友,自然能與你對話下去,且你也不用一在重複貼上。

法院判決自然必須 依據法規
上面全部依據法規, 每一句都有法規上的依據和來源 , 這是"法規" , 並不能將法規說成 " 你的大作" ?
故意將真正的法規 說成只是鄉民個人的認知 ? 不敢面對法規的白紙黑字


SHCC wrote:
如果你的結論是支持你所認定的主張,那你這句話,就大膽的用「。或!」來結語吧:「法院也是這樣判決 ! 並非"#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而你最近這幾年的諸多回應,最後的結論,都是一再地在語末表達你自己的主張與認知後,加上個「?」,何意?是你對自己的主張有所懷疑,還是你也不敢百分百捍衛你的主張認知呢?


法規白紙黑字 , 不是您拿標點符號 ? 來做文章 加以扭曲?
您完全不看法規, 不依據法規, 當然不知道加上個「?」,何意?
麻煩您回到法規的條文內容
正視法規 所寫的 真正的規定

SHCC wrote:
請問你有回答過我的問題嗎?好像沒有:一台車以錶速120(gps約為117,雷射測速器約為115),請問有無違規?需引用哪條例來開罰?請直接作答,有或沒有,得以何條例告發。


已經源引法規 不知道回答多少次了 , 您視而不見當然看不到
內側車道之使用 , 完全無關 錶速120 (gps約為117,雷射測速器約為115)?
法規那裏 有寫 能 持續行駛最內車道 ?
沒有這樣的法規能這樣做嗎?

法規那裏有寫"錶速"?
能把自己的車速儀表掛到路邊標誌上去取代"最高速限"標誌? 然後要求所有用路人依照"自己個人儀錶"的車速 來當成"最高速限"??
到底是在說什麼??

依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限制在這裏),不得超速。
"最高速限" 是 標誌「限5」, 根本就不是"錶速"




法規白紙黑字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您完全不看 ?
根本不是去看無設置者的規定 ! 您卻 拿出 設置者的規定 ?
完全無視法規白紙黑字 , 內側車道之使用 ,和錶速完全無關
況且
不是把速限標誌移 到自己的儀錶板上, 說成自己的車速代表最高速限 ? 自己變成"最高速限"????

法規哪來的 "錶速"???? 但書 不能自行添加文字, 做擴張解釋 !
將 "速限" 那面標誌 誤為 車輛車速"?

"最高速限" 是限5標誌 , 是主管機關去設置的 !
豈有主管機關放棄法律授權 ? 將主管的 "最高速限" 下放給用路人自行決定 ??
"用路人"無論怎麼踩油門 , GPS,錶速? 都是"車速", 而不會變成 主管機關設置的"那一面標誌" !
法規是 讓 主管機關 去改速限
主管機關 改速限 之後, 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 , 根本不存在能『使用該車道』的餘地 !
非超車 是沒有 "使用權利 "! 沒有路權? 無論"速限設為多少?"都無關使用超車道?

8-1-3但書 只有"最高速限「限5」標誌 ! 得以的是這面標誌! 允許的還是這面標誌 ! 此標誌是告示駕駛人屬於 另一回事 ! " 更不能自行擴張說成 『最高速限之車速』, 把"最高速限"和 車速 說成同一件事!
是 主管機關 設置 "最高速限「限5」標誌 ! 這不是 用路人的任何車速 !
依法 "最高速限"是法律授權給主管機關的權責, 這不是一般用路人的"速度/車速"! 適用對象完全不同! 豈能張冠李戴?
依法 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
只能無條件遵守! 遵守了也不會得到權利能使用內側車道!
依法 交通標誌(最高速限)...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不是用路人自行認定"速限"為多少??
擁有權利就能使用, 無權利,超出使用權利範圍之外, 就有禮讓之義務

您的說法有 四個主要錯誤
(1)權利義務不分 : 能使用內側車道是依據「路權(超車)」 ←使用權利 , 不可能依據"最高速限"←應遵守的義務
錯誤把 無設置者 的規定 ? 當成 已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的規定??


(2)違反但書 限縮解釋 , 以法條有明文規定為限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駕駛人遵守義務 依限行駛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 是法條明文的 標誌
"速限"並不是 路權? 並非使用道路的權利? 而是行駛內側車道車速的限制!
路權是寫於前方的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超車者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
"速限"是遵守義務 , 完全無關路權 ! 遵守了也不會有任何"車道使用"權利 !


(3) 是道路容量的問題 , 內側車道每公里放任超過16台車以110km行駛, 車流就崩潰了! 不可能不離開 !
依高管規則 6 , 110km 行駛, 前方要有55m車距 (超過17車/km就沒有這樣的車距了! )
是"佔用"車道造成車距不足, 車距不足致"堵塞" ! 一台車的車體會佔用5m長的車道, 前方車距佔去55m車距 , 總共佔用60m長的車道
只要這台車沒有在超車 , 超車道就損失/少去 60m 長的車道 。 車距就不足了!
不是天外冒出來的奇怪邏輯? 毫無根據的 以為最高速限行駛就不堵塞?, 這完全是錯的!

守規矩 是要 遵守所有 的法規 , 不是選擇性的只遵守一條法規
拿一條法規去無限放大, 卻牴觸其他所有的法規
(4) 漏看法規 :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法規要求您去 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可能有 定在超車道持續行駛 這種事 !
路權在那裏 ? 路權範圍多長 ?
非超車佔用內側車道, 這違反路權 ! 違反 處罰條例 33-1-3 :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車道
您沒有路權 卻 佔用內側車道 , 就是 走錯車道的違法行為 !

走錯車道 當然有罰則 , 不是沒有法規 , 而是不執法
處罰條例33-1-3 :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

是走錯車道的違法行為 ! 是躲在不執法之下的違規行為 !

道路是公用的 , 一定要禮讓才能讓所有的人或車 一起共同使用
法律會劃定並分配 每台車或人 使用道路的範圍 , 使用道路的時機 , 使用道路的前後優先次序, 各自行駛於法定範圍內 , 井水不犯河水。
所有人或車都要禮讓
擁有路權者 可以使用 道路 , 喪失路權者 自然有讓離, 而且遵重它人路權的義務 !
我國簽過這個公約, 還承諾要遵守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 有專章說明 Right of Way 路權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擁有路權者 先行
大法官釋字第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沒有路權就要讓 , 為何不必讓 ?
jintaise wrote:
現在都不開內線了,一(恕刪)

中外線才是超車道!!要注意交流道上了的車,以及大車就是了~
不拉屎 wrote:
謝謝各位大大的指教,確實是我跟車太近 (當時車速表速約124KM左右,GPS速度119KM)


也是超速阿,只是還沒達到開罰階段

國道速限不是110嗎? 超速9公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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