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gfm wrote:
如果鄉間路邊紅線違停不影響交通,那應該是塗掉紅線或改畫黃線,
重不重大、有沒有影響到他人都有點自由心證了
但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規定,停紅線就該處新臺幣600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塗掉紅線或改畫黃線我都沒意見,
但立委不該另外再訂一些"特例" 讓人不知道何時何地該遵守法律、何時何地不用遵守
你說重不重大,有沒有影響他人,屬於自由心證,
的確如此!你也可以稱之為[判斷餘地]或[裁量空間]。
這是法律不能不承認必須存在的空間。
所以殺人如果是唯一死刑,這會違憲,
因為同樣的殺人行為,有的讓人恨之入骨(例如隨機殺人),
有的卻會讓人感到同情(例如:母親為保護小孩而殺酒後亂性的家暴慣犯父親)。
如果不問原因,不看過程,對於殺人者,一律處以極刑,
這樣的法律才是有問題的,不是嗎?
更何況,有許多的交通標誌、標線,本身確實就是有問題,
甚至同一縣市,不同包商劃的標線,也沒有一定標準。
就說機車兩段式左轉這件事,
同樣一條路,有的路口要待轉,有的路口不用,
有的內側不禁行機車,可以直接左轉,有的卻要兩段左轉。
連警察自己也不清楚為何有這樣的差異。
或許有人說,照規定走很難嗎?
我還必須說,在台灣開車、騎車,
有時候要照規定走,反而真的會造成塞車以及危險。
這樣的交通法規,才會讓人[不知道何時該遵守法律、何時何地不用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