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gatgod wrote:這是規範精神病人的你又不是精神病人,不適用這法條還是...你真的有這方面疾病?rock警察動用的法源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啦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樓主就是此地無銀三百兩還有, 有沒有精神病 跟 有沒有精神病史紀錄 是兩碼事!!鄭捷 也沒有精神病史紀錄, 但他有精神病
oldpan73 wrote:檢舉也是為了社會大眾(恕刪) 又來了,少假,偷偷摸摸的檢舉行為跟本不是為了什麼社會大眾,只是在發洩不滿真的為社會、為民眾,太閒可以參加交通義工或義警協助指揮交通,何必做像小偷般的行為
不對根據樓主蒐證圖片根本沒有到家裡面都是在馬路防火巷~因此樓主也出來的不是員警遇傷害罪(部分牽扯刑事)是可以到協尋到家但是不可以侵入民宅...通常都是雙方得到警察局做筆錄啦!因此直接到家裡面跟門口按鈴找人是有很大差別的rocket168cn wrote:那一條引用也是有爭議(恕刪)
勇者阿丹 wrote:為什麼檢舉違規對方會知道阿??沒有個資法保護嗎? 那是樓主單方面講的人家是報警說他傷害罪, 員警到現場 對方又決定不提告了沒人對他提告, 我都不知道樓主生氣喊要告誣告罪幹嘛?沒人先誣告, 能反告誣告罪?聲稱自己讀法的人, 遇到案件卻是這邏輯. 是我 我都會懷疑他有精神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