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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保險是綁車不綁人

布老師 wrote:
有樓友提到說,可以投保強制險後,再去加保個人責任險。

需要藉此版面跟大家分享一下保險概念。

保險公司的商品,一定是針對某一特定風險因素去計算風險系數所產生的保險費計算。個人責任險可否涵蓋汽車保險層面呢?答案是,不會允許。..

個人責任險(下稱個責險)為何會排除汽車責任險這一部份呢?如果個責險能夠包含汽車任意險部份,那麼沒有汽車的被保險人,他去購買個責險時,其保費就不公平,因為他要幫忙負擔繳交包含汽車任意險風險系數部份。..(恕刪)


感謝說明。
因沒保過個人責任險,不太清楚保個人責任險有不保事項。

裡面確實有被保險人駕駛機動車輛,船舶,飛機等不保事項。

看起來樓主所提的就是沒有保險公司在賣,根本原因就是 ..... "不公平"。
omniyeh wrote:


個人了解,第三方...(恕刪)

要看條款每家不一樣,我的就寫4親等內有賠,朋友的話要在保的時候要有加上去才算,不然有可能不賠。
不過要保的時後業務沒說清楚,常常是實際要賠的時後才知道,我是聽說如果小事故,保險公司也不會太計較,但如果出大事才會拿條款出來自保。
樓主去租一台車,然後撞到人與車就知道怎麼賠..
汽車保險與親等的關係:

汽車保險分兩類:

賠自己:車體損失險,車體損失險會限制駕駛人條件,血親四親等、姻親三親等。超出上述條件,賠償後取得代位權後,進行追償。
車體損失保險甲式條款(甲、乙、丙式被保險人定義都一樣)
第二條 被保險人之定義
本保險所稱之「被保險人」,其意義包括列名被保險人及附加被
保險人:
一、列名被保險人係指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險人,包括個人
或團體。
二、附加被保險人係指下列之人而言:
(一)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同居家屬、四親等內血親及三親
等內姻親。
(二)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及所屬之業務使用人。
第三條 不保及追償事項
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他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於給付後得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


賠別人:任意險,則無要求駕駛人條件,僅須要被保險人同意使用被保險汽車即可。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
第二條 被保險人之定義
本保險所稱之「被保險人」,其意義包括列名被保險人及附加被
保險人:
一、列名被保險人係指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險人,包括個人
或團體。
二、附加被保險人係指下列之人而言:
(一)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及其同居家屬。
(二)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及所屬之業務使用人。
(三)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顧名思義,可以得知,第三人責任險(俗稱的任意險),對於被保險人定義較為寬廣。


以上,大家再參考參考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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