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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魔人檢舉亂象,法官看到也怒了!

那個甚麼違規甚麼超車甚麼必檢舉的帳號看到了嗎?
popomo wrote:
...科技執法設備...(恕刪)

這個完全無難度,
就算一個路口要花幾千萬成本,可是一個月就回本了,
只不過單以這個理由是推不動的,
假以時日,監視全民的時代來臨,
科技執法,自然水到渠成。
lcm3647 wrote:
車上有妻小,後面有車來,不想當路隊長的話一般不是靠邊讓後車先過嗎?


前車不是變換車道要讓了嗎?是魔人一直尾隨變換顯有惡意好不好
firedragon wrote:
我公司的車有時要接送身心障礙者
還是會收到民眾檢舉違停
只不過收到一張銷一張...(恕刪)
為什麼可以收到一張銷一張
stoak wrote:
為什麼可以收到一張銷...(恕刪)


因為要接送身心障礙者啊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0條規定:「駕駛汽車
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其行為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以免舉發。」
stoak wrote:
為什麼可以收到一張銷...(恕刪)

接受身心障礙者 於不影響交通處臨時停車 不受罰
哇哩勒3939 wrote:
接受身心障礙者 於不...(恕刪)


沒錯,還有偵防車、首長座車、委員座車....一堆可以銷單的[一般外觀]車輛,所以看到別人刷卡(明顯超速)、走路肩,沒把握千萬別跟。。。我等著看哪天有[民眾緊追執行任務偵防車疑似錄影檢舉不慎追撞]的新聞
firedragon wrote: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0條規定:「駕駛汽車
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其行為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以免舉發。」

這條是行政命令
並不是法律
行政命令是對於現場的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有拘束力

法律來源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二項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
下罰鍰:
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但僅限停車才免罰
闖紅燈、超速、跨越雙黃線逆向行駛等違規態樣
仍然照樣受罰
看到這樓回文
更加堅定我持續檢舉交通違規的心
到01的好處就是可以看到一堆人沒有基本法律知識就在發表高見,講不贏就開始胡言亂語,甚至還有打錯字的,真令人啼笑皆非。
什麼時候可以就理就法的討論。
憲法11條保障的自由,與是否有國民以外的某種身分應是不具關連,又怎能限制他人的發言?

在我看來這個判決對於誠實信用原則之適用以及將檢舉人以行政助手進行的解釋的部分,筆且者認為是較具爭議的,且應討論的問題。
另外,理由第六點提出正當防衛,在刑法上,正當防衛應在不法之侵害為要件時才成立,此案檢舉人是否有不法之行為,仍需從實際影像才能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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