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redragon wrote: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0條規定:「駕駛汽車
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其行為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以免舉發。」
這條是行政命令
並不是法律
行政命令是對於現場的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有拘束力
法律來源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二項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
下罰鍰:
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但僅限停車才免罰
闖紅燈、超速、跨越雙黃線逆向行駛等違規態樣
仍然照樣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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