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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姑在路上使出凌波微步,無法可管嗎?

買方市場 wrote:
是不是動作慢,正常人...(恕刪)


路人的確有最高路權,前面有人解釋了原因,沒什麼自圓其說,你有一天會老,我也會,你家人都會,希望大家老了後還是跟年輕時一樣動作敏捷,思緒明快,不然就永遠關在家等死。
在道路設計亂七八糟的國家下,我能做的就是禮讓。
但是,你識字會考照要跟老人家計較,我也不能說什麼
劉奕兒612 wrote:
放心啦我判決書看的比...(恕刪)


看過判例和實例還可以做出如此錯誤解讀,明顯可看出不具基本法律知識,無法解讀判決書,案在多判決書也枉然。
沒走在斑馬線上一樣有7成責任的例子,還在硬凹沒這回事。
司法判決引用道德觀點比比皆是,還在選擇性的注意對自己有利的部分,說司法判決不引用道德說法,可見此人不具有司法實務經驗。

說不過人就開始硬凹,胡亂解釋現實判決或案例,與人說東道西。
接著就開始說自己比別人見識更廣,例如:「我吃的鹽比你吃的飯還要多」這類的話等等。
本應就事論事,卻變成為了滿足自己,要勝過他人的扭曲式的討論,已無意義。

此人法律見解錯誤甚多,法律基本常識不足至令人咋舌,只為了凸顯個人優於他人的討論的行為,實屬不當
更別說此人僅在做白馬非馬之爭。

為維護討論的適切性,以黑名單處理較為恰當。
這真的還好...討人厭的是不看交通情況直接衝出來的

首先你前面也早已經紅燈了,本就該減速

再來大媽有看了一下車,也看到你減速讓他(或以為你減速讓他)

你也沒按喇叭之類的,那他當然就會走過去

然後上面引用之法規,後續還有但書的

(一)民眾任意穿越馬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2、3款規定:「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處新臺幣300元罰鍰」、「行人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處新臺幣300元罰鍰」。
(二)次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規定: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1、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2、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3公尺以內。
3、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3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4、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5、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三)行人走斑馬線穿越馬路是否有絕對路權,依據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規定:「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



根據以往的判例來看,除非是我上述所說的突然衝出來

並 因為被遮擋所以應注意而無法注意

那你撞到後汽車的肇責會比較低甚至免責

其餘情況下,不論是不是行人闖紅燈還是沒走斑馬線

你只要是可以注意到的環境下撞到人,一般肇責比例都不低

然後禮讓行人是全世界的已開發國家幾乎都統一的標準

看過日本 美國 澳洲 在這些國家 無號誌的情況下 看到有人欲過馬路 汽車都會主動停止並給行人先過

台灣你看看誰會理你? 我們國家真的是我看過最不禮讓行人的國家之一
樓主反應過激了吧
你從來沒有這樣過馬路?
William945 wrote:
我還開不夠慢?當時時...(恕刪)


人家轉頭看了,也越過了,人都走一半你還繼續嘟,真的撞到了再來哭嗎?

你有路權不代表你是無敵星星狀態,尤其是在你車前能注意的情況。
坦白說, 在那位大媽回頭前後, 我都感覺不出來她要過馬路
而且很寶的是, 有不少女性路人在過馬路是走A點到B點的直線(45度橫切)
而不是走最短距離過馬路(90度)

簡單說這種過馬路走法, 只是會害了自己也害別人而已.
sjx2003intel wrote:
看過判例和實例還可以做出如此錯誤解讀,明顯可看出不具基本法律知識。
沒走在斑馬線上一樣有7成責任的例子,還在硬凹沒這回事。
司法判決引用道德觀點比比皆是,還在選擇性的注意對自己有利的部分,說司法判決不引用道德說法,可見此人不具有司法實務經驗。
說不過人就開始硬凹,胡亂解釋現實判決或案例。
接著就開始說自己比別人見識更廣,例如:「我吃的鹽比你吃的飯還要多」這類的話等等。
本應就事論事,卻變成為了滿足自己,要勝過他人的扭曲式的討論,已無意義。
此人法律見解錯誤甚多,法律基本常識不足至令人咋舌,只為了凸顯個人優於他人的討論的行為,實屬不當
為維護討論的適切性,以黑名單處理較為恰當。

惱羞成怒了啊?
快被你笑死
你的7成在哪裡?
法院判了嗎?
找幾個真的被判7成的來看好嗎?
【按過去判例來看,撞上違規穿越馬路的行人通常要負5成~7成的責任】
結果你一個都沒找到...
還真以為行人最大啊?

還在扯道德啊?
找幾個道德的判決書來看好嗎?
原來你有司法實務經驗啊?
怎還一堆不懂裝懂的發言啊?
請問沒道德是違反啥法條?要依刑法哪條判刑?

連路權觀念都不懂
被我打臉就在那硬拗
【法律見解錯誤甚多,法律基本常識不足至令人咋舌】
不就是在講你嗎?初判表當成判決書...一點辨別能力都沒有
斑馬線闖紅燈的也能拿來說嘴
7成在哪裡?找一個來好嗎?

隨便找些案例來打你臉:
【基隆地院審理也認為,呂未走行人穿越道,逕行從車陣中穿越馬路,是肇事主因】
【案經肇事鑑定,陳姓老婦穿越快車道是車禍主因,次因是鍾疏於注意,法官據鑑定報告肇責分擔,老婦過失四分之三、騎士四分之一。】
【游姓男子為了到對街取車,任意穿越馬路,被閃避不及的機車撞到頸椎、恥骨骨折。基隆地檢署調查後,認定游未走斑馬線,任意穿越馬路是造成事故主因,騎士並無過失,處分騎士不起訴】
【法官看車禍事故圖發現,賴女機車的刮地痕跡與道路中央的雙黃線平行,可知車禍發生地點於雙黃線附近,再者陳女未依行人規定穿越馬路,為肇事主因】
【伍婦未留意車況穿越馬路,衡量車禍過失責任,伍婦要負六成】
【依您陳述來看,行人任意穿越馬路為肇事主因應負7成責任;而我方是否有未注意車前狀況或超速的次因】
【本案林姓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使吳姓機車騎士反應不及撞上,由於林姓行人違反交通法規致吳姓機車騎士死亡有因果關係,所以要負肇責。吳姓機車騎士雖然酗酒但是除掉酗酒因素,還是會撞到違規行人,所以與酗酒因素無關。至於機車騎士遠遠就看到前面就有車或人,沒做緊急防止危機動作如煞車等還撞上去,本案就翻盤。本案做緊急煞車也是無法避免,並舉證,當然沒罪。】
【我國於96年起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改採絕對路權概念,交通事故不再只是車輛的錯,如果行人隨意穿越馬路肇禍,違規行人可能必須負起全責,事故責任認定完全依視道路的路權,大家必須各走各的路!「絕對路權」概念就是車道是給車子走的,行人必須走人行道、地下道或天橋,不能任意行走於車道上;汽、機車亦要依道路標示分道而行。汽車、機車或行人若行於非自己的道路上,即觸犯到他車或他人路權,一旦發生事故,違者必須負擔絕大責任。 本案例中,老太太未走在行人穿越道或斑馬線及天橋,直接穿越快車道,確實侵犯路權,通常會被認定為肇事主因
看到網友轉一樓先前發過的文
一比對
就知其心態自私

"當自己違規的時候就嗆別人--你們都沒違規過嗎?"
透過兩者無相關之事,企圖為自己的罪尋求內心防衛

"看到別人小違規時就酸人仙姑"
絲毫無同胞之愛

一樓你是不是做過下面的事情?

===分隔線===

烤鴨店大排長龍,可想而知店外停滿眾多轎車、摩托車,都是紅線違停
(小弟轎車也是其中一台,我停在馬路轉角處,前方停有四台車,後方兩台)
...
後來買到烤鴨,就當著警方的面離開了,問心無愧。
嘎嘎叫 wrote:
確實很寶,但你看看那...(恕刪)

台灣道路設計很差我知道,但就影片中的狀況,一是前方明明有紅綠燈,二是後方有原po要直行,路人可以選擇走紅綠燈(不確定是否有斑馬線?),或等車輛都通過/靜止了再橫越馬路。
我還遇過回頭的,把馬路當折返跑呢
這才是移動式神主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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