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市場 wrote:
是不是動作慢,正常人...(恕刪)
路人的確有最高路權,前面有人解釋了原因,沒什麼自圓其說,你有一天會老,我也會,你家人都會,希望大家老了後還是跟年輕時一樣動作敏捷,思緒明快,不然就永遠關在家等死。
在道路設計亂七八糟的國家下,我能做的就是禮讓。
但是,你識字會考照要跟老人家計較,我也不能說什麼

劉奕兒612 wrote:
放心啦我判決書看的比...(恕刪)
(一)民眾任意穿越馬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2、3款規定:「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處新臺幣300元罰鍰」、「行人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處新臺幣300元罰鍰」。
(二)次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規定: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1、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2、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3公尺以內。
3、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3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4、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5、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三)行人走斑馬線穿越馬路是否有絕對路權,依據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規定:「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
sjx2003intel wrote:
看過判例和實例還可以做出如此錯誤解讀,明顯可看出不具基本法律知識。
沒走在斑馬線上一樣有7成責任的例子,還在硬凹沒這回事。
司法判決引用道德觀點比比皆是,還在選擇性的注意對自己有利的部分,說司法判決不引用道德說法,可見此人不具有司法實務經驗。
說不過人就開始硬凹,胡亂解釋現實判決或案例。
接著就開始說自己比別人見識更廣,例如:「我吃的鹽比你吃的飯還要多」這類的話等等。
本應就事論事,卻變成為了滿足自己,要勝過他人的扭曲式的討論,已無意義。
此人法律見解錯誤甚多,法律基本常識不足至令人咋舌,只為了凸顯個人優於他人的討論的行為,實屬不當
為維護討論的適切性,以黑名單處理較為恰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