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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側車道真的要讓嗎 ?

要當大爺的就會要求你讓,問題是要當大爺的又沒有對你付費,要讓嗎?還是自已大爺,讓別人讓你?
事實上大家都忘了一件事,超車是指前方有車,變換車道超越前車後,再變換回原車道才是"超車"的定義。
所以要超車必須要在中間車道,前方有車時,變換進內側超車車道超越原中間車道前車後,再變換回原中間車道。
可是很多開內線的車,要前車讓道,事實上是不符合超車定義的。因為他們也是一直開在內線車道。既然不是符合超車的定義,那內側是超車道,就不能應用,因為不是超車。

右側超車是違規行為,可是一定要變回原車道,才是違規,如果只是往右變換車道,再超越原車道前車,並不變換回原車道,那是不違規的。
c13wcl wrote:
右側超車是違規行為,可是一定要變回原車道,才是違規,如果只是往右變換車道,再超越原車道前車,並不變換回原車道,那是不違規的。
為啥不變換回原車道就不違規?
為啥多了一個向左變換車道的動作就變違規?

你知道右側超車為啥會違規嗎?

勉勵 wrote:
不用...(恕刪)


自問自答真的很可憐…
老話一句

老子想拿超車罰單 繳錢給國庫 還要問過你?

乖乖跟上車流 或是 閃一邊吧

herblee wrote:
這是毫無路權概念的...(恕刪)

路權不是你的自已為是的說法!
在台灣,高速公路內側車道是允許最高速限行駛!
內側車道只有兩種違規,
1,大型車行駛內側車道
2,慢速車行駛內側車道
cdyao wrote:
照法規,沒有一定要讓的義務。
你在路上有人跟你借過,也沒有一定要讓,可以一直擋在那。
台灣的法規把他變成一個道德問題。

但是
照法規,你必須保持最高速限,如果你的時速表不準,你就違規了。
...(恕刪)

這是因為 毫無路權概念
只抓超速, 對於違反路權視若無睹 ?

法規當然有
白紙黑字寫在我國簽署的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等同我國法律 ,就規定了車輛的位置應該儘量靠近路緣(edge), 明文有"行車儘量靠右的規定!
Article10→車輛最初始的位置一定是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即靠右邊的那個車道。已經在靠右邊了,只能由右邊往左邊超車。
Article1→車道寬度容納一列車流(不可能二列車流同車道, 一定要變換車道去超越)
Article11 Overtaking超車→駕駛人必須立刻或最短時間回到第10條所描述的位置(儘量靠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 即儘量回到靠右邊的那個車道。

若依據公約,怎麼可能螃蟹橫行擠進內車道就不出來 ?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謹簽字於本公約,以昭信守。

Frostbite Handswrote:
感謝指教
因為本人不曾在平面道路也不曾在高速公路透過右邊超車 (指原本在A車後面,透過右邊車道超車再回到A車前面),自然沒有特別去注意有關這方面的法規,所以原本不知道高速公路上是可右側超車的

您本來是對的 !
右/外側超車稱為 Undertaking , 只要說Undertaking,大家都知道這是只指"非法超車" !
合法的超車稱為 Overtaking ,一定是走"左側/內側"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11條有專章在說明! 還以"中文正體漢字""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謹簽字於本公約,以昭信守。 簽過就丟在一旁, 現在可以完全省略不看!

所有的法規都說不能右側超車 !
因為不執法, 選擇性的守法, 不想看的法規就省略不看! 才會說沒有法規 ???

路權就寫在法規當中
法規不只一條
○○ 車道, 是道路之"通行區分", 區分車道! 法規區分"超車道"是那一個車道! ← 法規明訂其一, 排除其它!
超車道不是"中線車道", 不是外側車道 ! 是最靠左邊的內側車道!
若要超車? 法規規定要使用那一條車道? 是"內側車道!"
以內側車道超越中線車道 !
高管規則2, 將車路Carriageway區分為不同車道,不同車道有不同路權, 車道線就是路權的起點及終點(路權斷點)
高管規則9, 有不得跨行車道的規定, "路權"無法跨出車道之外
車道路權方向是←左右→橫向( 左-中-右 那一個車道? )

走那一個車道是依據"路權" ! 不是依據"速限"!

高管規則 8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高速公路都有設置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規是指定/分配/排序, 在所有的車當中, 如果這台車是超車, 法規指定這台車去使用主線車道(內/中/外三個車道)當中的"內側車道"!
這是左側超車!
下列規定︰法規白紙黑字再寫一遍"路權"
高管規則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內側車道在左側!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這是法規指定, 外側車道上的車, 若要超越前車, 才得到 內/中 車道的路權, 能暫時利用內側/中線車道 去超越外側車道的前車!
這也是左側超越!←內/中車道在外側車道左側!

高管規則11-1 :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走左側的內側道! 這還是左側超越!←內側車道在左側!

所有法規都是左側超越!
其實, 依據法規, 真的守法是不可能發生"右側超車"

主線車道上三個車道,法規都交待了, 全都是左側超越!

我們都是由匝道(最右邊)進入主線車道, 先駛入外側車道, 不是飛進(螃蟹橫行)內側車道
我國簽署的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等同我國法律 ,就規定了車輛的位置應該儘量靠近路緣(edge), 明文有"行車儘量靠右的規定!
Article10→車輛最初始的位置一定是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即靠右邊的那個車道。已經在靠右邊了,只能由右邊往左邊超車。
Article1→車道寬度容納一列車流(不可能二列車流同車道, 一定要變換車道去超越), 配合高管規則11!
Article11 Overtaking超車→駕駛人必須立刻或最短時間回到第10條所描述的位置(儘量靠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 即儘量回到靠右邊的那個車道。

若依照法規8-1-1 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內車道)超越前車, 外側車道必須有一台前車待超, 必須是超越外側車道的前車,才能暫時利用中/內車道, 做 左側超越!
8-1-1 中/內車道 超越 外側車道
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是內側車道 對中線/外側車道 超車 !
依法只能只能左側的車道超越/超車"右側的車道"! 並不可能發生右側超車! 那代表有車不守法! 未依高管規則8之規定行駛車道! 走錯車道了!

再看我國法規如何描述 "超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公約第10條所描述的位置(儘量靠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這是 義大利通往奧地利的 A22 Autostrade

當有後車超車時,是原本行駛在車道中央的前車,減速靠邊,前車允讓靠邊, 靠邊靠到什麼程度? 是右車輪完全壓在路面邊線上,完全偏到車道的右邊, 讓出車道左邊很大的空間。
當前車壓線時,後車就知道前車允讓了

此『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利』 ,有路權的一方擁有權利,可以使用, 無路權的一方就有禮讓的義務
超車Overtaking , 其實包括了二次變換車道 + 超越Passing
有安全車距之後, 超車必須要回到原車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8 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如果守法, 依法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 右側速度較慢又如何能超車 ?


法規通通都有,不能右側超車!
就是不遵守路權,不遵守法規! 非超越也擠進去中線車道,才會發生"左右開弓"超車!
交通法規的解釋不依據車流理論! 看不懂法規就說它不適用, 省略掉, 卻不是看法條原始的出處,"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是否應禮讓後方超速車?相關說明 的錯誤,已經寫於這一篇
5000元!國道龜速罰單比超速貴>>>這是想逼死誰 第55樓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4577448&p=6#73085738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這句話完全是錯的! 這樣說的錯誤是
(1)權利 (路權) 和義務(速限)不分!
←遵守速限是義務不是權利!
(2)前後時空不分, 誤以為"無路權"侵入內側車道後,只要在速限上遵守最高速限, 前面違反路權的錯誤就能先上車後補票嗎?
沒有路權是根本不會出現在這個車道! 一台不會在這個車道上的車?又如何能在這個車道跑出"最高速限"?
(3)毫無路權概念! "路權歸屬"為何? 路權歸屬於那一方?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一旦一方取得路權,則其他人不可再取得該時空之路權!
(4)誤以為路權是絕對?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路權沒有絕對 , 只有相對
路權來自於法規 , 法規『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法規明定其一,排除其它! 是內側車道 相對 中線車道 , 是內側車道 超 中線車道 ! 不是內側車道 相對 內側車道 , 不是 內側車道 超 內側車道 ! 每一台因為超車進入內側車道的車, 都擁有45-60m長度的路權, 超越這45-60m範圍內中線車道上的車
(5)以為路權沒有範圍?能無遠弗界?
事實是"超車道"輪替使用! 路權最多只有 55m車距+5m車身! 不是基隆到高雄!
(6)誤以為內側車道只有一種速限? 事實是內側車道有二種速限 !
←(1)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及 (2)最高速限!, 並非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7)"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違反了高管規則6 !
事實是, 高管規則6對於 車速 和 車距 , 規定有 2:1 的比例
若要110km最高速限行駛 ?先決條件是, 前方必須有55m車距!
不能壓縮安全車距,以為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這是錯的!


看到小賢子 wrote:
路權不是你的自已為是的說法!
在台灣,高速公路內側車道是允許最高速限行駛!
內側車道只有兩種違規,
1,大型車行駛內側車道
2,慢速車行駛內側車道
...(恕刪)


herblee 創造不出"路權" ! 這是萬國公約 ! 路權就寫在法規當中 !

毫無路權概念! 果然是 選擇性的挑選法規 ? 法規不想看就能丟掉 ?

herblee wrote:
這是因為 毫無路...(恕刪)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內側車道為法規所定,何來違法問題!
超車道得有堵塞的事實才有法可違!

路權問題不是你的複製文說的算,也不是我說得算,我們沒這麼偉大,法律怎麼寫怎麼做即可!

看到小賢子 wrote: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內側車道為法規所定,何來違法問題!
超車道得有堵塞的事實才有法可違!
路權問題不是你的複製文說的算,也不是我說得算,我們沒這麼偉大,法律怎麼寫怎麼做即可!
..(恕刪)

毫無路權概念

拿一個不是路權的"遵守速限"?為理由去走內側車道?
不但是
權利 (路權) 和義務(速限)不分! ←遵守速限是義務不是權利!
而且是 前後時空不分, 誤以為"無路權"侵入內側車道後,只要在速限上遵守最高速限, 前面違反路權的錯誤就能先上車後補票嗎?←沒有路權是根本不會出現在這個車道! 一台不會在這個車道上的車?又如何能在這個車道跑出"最高速限"?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併駛/比中線慢/中線車道55m內無車可超,即,有55m安全車距卻不回原車道) ,是走錯車道的違規行為, 適用 處罰條例33-1-3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處罰

此種走錯車道的違規行為,如果造成堵塞,處罰更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第一項的違規, 說成不同法條第二項的規定!

劉奕兒612 wrote:
又在誤導人了……...(恕刪)


願聞其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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