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紅燈須完全停止下來 確認無車才能再啟動閃黃燈只須降慢速度 確認無車即可加速兩者都有注意的話 理應不會碰撞所以簡單說就是兩邊都沒確認有無來車如果單就發生在路口正中央的話 肇責82、73、64都有可能就是...受傷部分 知道該怎麼做吧 數據該留的留有人受傷+對方態度差 我通常是建議直接提告 再談和解但如果對方態度很好 那就合理就好....最後剛好沒錄到 真的很幹話 哈 但也沒說一定要提供就是了行車紀錄器是屬於對方的 他不提供也沒轍
小弟有在公路局上過課程在道路上,閃黃燈車輛需減速至30公里查看有無人車,緩慢通過。閃紅燈的話,要車輛完全停止查看有無人車通行才能再開。路權的話,是不分大小車,大家路權是一樣的。另外~ 如果發生事故,在你右手邊的人車路權比你大。給大大您參考
呂罐頭 wrote:反正三寶閃紅燈就是沒在停的啦然後再說黃燈的開很快台灣人的智商已死 司法已死 +1, 因為台灣人交通規則不熟, 又不守法, 也不禮讓, 所以看事情都會以"同理心"去看而忽略"法律"層面其實在"先進國家"這種車禍根本不用網路福爾摩斯, 只要確定"閃紅燈"一方沒停車再開, 法官絕對二話不說"重判".為什麼要設計十字路口一邊閃紅燈一邊閃黃燈, 當然是要"閃紅燈"的一方 "停車確認" 沒車經過 再過十字路口啊! 那你怎麼還會撞到車? 那就是你沒停車確認啊! 除非對方車速超過"光速", 你怎麼會"沒看到"撞到機車? 如果有看到, 如果不是你沒禮讓, 又怎麼會撞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