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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訊】嚴重超速下修至超過40km/h、古董車管理納入,行政院會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要檢討的不是嚴重超速降為40
而是台灣許多道路限速不合理
無法匹配其路況
我知你知獨眼龍也知,但就是有樓上幾位用鍵盤開車的正義人士不知

另一項要被檢討的是酒駕
竟然沒有加重罰責,尤其之前又一堆民代立委官員酒駕被抓
是官官相護嗎?

jay8774 wrote:
酒駕當然不能罰太高...(恕刪)


Jay8774兄

正解
OmegaSho wrote:
要檢討的不是嚴重超速...(恕刪)

那如果您遇到限速30公里而您未注意開70公里

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還不提以下的處分!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
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
沒入該汽車。
應該針對酒駕卻不針對反而擾民,以不合理的限速30公里來說,如果不小心開到時速70就完蛋了!

罰則: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而未修法前嚴重超速是60公里,以不合理的限速30公里來說,如果不小心開到時速90才完蛋,但合理多了。
再以不合理的限速30公里來說,一般市區開到時速90罰也是應該的(修法前嚴重超速60以上),但時速70就嚴重超速(修法後嚴重超速40公里以上),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根本是廢物修法!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修改成40公里)。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
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
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
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
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
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馬克- wrote:
行政院會於昨日通過...(恕刪)


烏龜車、三寶車、毒駕、酒駕!

才是台灣禍源...




‧°∴°☆﹒°☆﹒﹒‧°∴°﹒☆°∴°☆﹒﹒. °.﹒‧°∴°☆‧°∴°﹒☆ ☆°.﹒‧°∴°☆°

elvisbar wrote:
同意工區限速20很正常
但台灣常常是就算完工標示卻未改
這時候時速開60
誰敢保證不會收到罰單?

喔?收罰單就乖乖繳啊
該坐牢該講習就去啊
速限沒改就是要遵守
標示未改又如何?

gogotaiwan wrote:
「高車速不代表不安...(恕刪)


這樣,大大你都待在家裡,別出門比較安全

-馬克- wrote:
行政院會於昨日通過...(恕刪)

酒駕都能當立委...
酒駕都能當政府官員...
大家就別太期待能修什麼漂亮的法案了...
民意代表是很容易酒駕的...
修法..砸自己的腳..?別鬧了...他們比誰都還聰明!!!
雖然大家有共識..但是這些立法&修法的沒有共識..那全民共識就是假的了啦~~~
可是最後還是要說...這些人也是人民自己選出來的...
自己選的就要承擔一切的後果...
看看...
真的是我們所想的民意代表嗎...?
能分辨是非對錯的人越來越少了...!
人云亦云..隨波逐流的人越來越多了!
所以現在60改成40,有些快速道路測速速限訂40,開到80你就要被扣大牌3個月,罰金8000,到監理站上課。

那山路限速30,很多超跑重機愛呸,你開到70,就完了。
影響真的是全面的
汽車 機車 不管是不是什麼超跑重機
台灣的速限 真的趕不上科技的進步
而且許多路段的限速 真的不太合理

小弟 反而覺得 這是交通部拉出來的大數據資料
修改這個 應該國庫會進帳不少

也就是說 不論你是白牌125 黃紅牌重機
或是自用小客車 統計起來 不管路段速限為多少
最多數據 就是介於超速1-40最多

已經閱讀服務條款並且同意註冊為會員 wrote:
不知道誰是8740...(恕刪)


你一定沒再開車...山路30的一堆下坡用嚕的就能50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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