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yopiyo765 wrote:節錄一下高雄市檢舉交通違規之網頁的說明如下,(二)如係違規停車者(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所攝取採證照片之角度,應涵括違規車輛之駕駛座(以辨識駕駛人是否在場,車輛係臨停或停車狀態)。 我檢舉都是擷取10秒左右錄影證明車輛非移動狀態,外加違規近照一張從來沒有涵括駕駛座過,照樣件件開單...
a24976440 wrote:你什麼時候搬來台南一陣子台南無法無天,一堆違停並排並排是整個停在車道上面只剩下快車道,機車得切出去騎快車道才行台南的警察只會勸導拖吊車來,人在吃東西的就會出來移車 台南已經沒救了,我都放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