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

這個大型重機速度相當的快?really?


小环子 wrote:
這個大型重機速度相...(恕刪)


僅提供個人意見:
未待轉、超速或路口未減速都算違規,為什麼會有未待轉才是事故主要原因的認知呢?
道路速限已經考量到駕駛人從發現狀況到煞停的反應時間,超速代表有狀況發生時,除非有事先警覺到,否則絕大部分的案例都是沒辦法正常反應的,以鄉民的標準這樣可算蓄意殺人了。

在諸多原因之中,其實速度是每個駕駛人最能掌控的,在允許自已違規(超速)的前提下是不是也可以體諒你所謂的三寶呢,就算是同一個路口該怎麼轉,問不同的人你會得到各種回答,所以路上才會有各種狀況,需要我們去注意,難道看錯號誌(各種狀況的可能性)就要被判死刑嗎?


3寶之所以是3寶........
就是無法判定3寶動向
因為自己任意左轉(違規)
因為自己無視兩段式(違規)
因為自己沒注意後面來車
因為自己總總錯誤行為導致事故
是要體諒3寶啥????


小环子 wrote:
這個大型重機速度相當的快?
真的嗎?
這種狀況~~~不論是誰都閃不過吧!!!

機車未二段式左轉➡好運N次沒出事➡好運用完不幸魂斷馬路上
大重過路口未減速➡好運N次沒出事➡好運用完倖存但禍事纏身

所以還要繼續用生命測試好運剩餘次數嗎?
小葉叔叔 wrote:
而這個事故
如果重機的速度再快二倍
就能在肇事車輛違規轉彎前先閃過
所以車速並非肇事主因
違規轉彎才是


轉彎車為肇事主因沒有什麼爭議

但是車速快兩倍即可閃過所以車速不會是肇事的原因之一,旉邏輯實在難以認同,
以這個論點,當初不買重機不就不會有這個車禍了嗎?

兩車撞在一起是一連串的巧合的結果
遵守交通規則及放慢車速,甚至是大家口中的防禦駕駛觀念都是要減少這個巧合的發生機率而已
行駛道路的汽機車~盡量不超速~要過馬路可以就減速通過~若不行就專心注意路況~對彼此都是保障

馬路三寶太多~~如果今天違規左轉的是台汽車~那麼重機可能會更嚴重~~

"十次車禍九次快"
記得:生命無價~尊重自己與他人~依安全速限的規定行駛~機車依待轉方式轉彎
安全平安才是回家的路~~
所以奉勸大家開車或騎車千萬別逞一時之快而造成終身之遺憾!
正解‼️
RX78NT12003 wrote:
路口未減速
遇到突然...(恕刪)
小环子 wrote:
沒錯!!但這個人評...(恕刪)


請問他評斷了那又怎樣呢 連初判表都只是個參考

也許以他身分是不該那樣武斷的發言 但他的話又不是法官判決 幹嗎那樣執著.....

這起事件我也是覺得重機很雖...

但我也覺得路口應該要稍減速 不僅台灣傷者為大 路口都有斑馬線 行人可是最大 國內外皆然

所以這種路口 我習慣性還是會減速

不管幾輪我都這樣感覺 上面有幾樓都已經感覺有被迫壞妄想症了
阿發講幹話...
身為執法人員居然附和輿論口說如此沒有科學依據的鬼話
難怪俗稱賊頭...
這跟兩段式左轉有什麼相關

左轉不好好的去內線左轉,從外線直接橫越馬路

如果今天是小黃這樣外線左轉,就變大重要投胎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又為提昇交通工具效能以促進交通快捷迅速,並兼顧維護交通秩序以保障公眾行之安全,凡參與交通之車輛駕駛人、行人及其他使用人,均可信賴其餘參與交通或使用道路者,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互相採取謹慎注意之安全行為。本此信賴原則,任一參與交通或是使用道路之人,並無必要預見其他參與交通或使用道路者之違規或不安全行為,以防止事故發生注意義務;如信賴他人因遵守交通規則將為一定行為,而採取相對應之適當措置時,即可認已盡其注意義務。然於有充分時間得以迴避事故發生者,既尚能在於己無損之情況下,採取適當舉措以避免損害他人之生命、身體及其他財產利益,基於社會相當性之考量,即有防免事故發生之注意義務。

這是所謂的【信賴原則】...
咬文嚼字的....說實在的..我看了很多次還是看不懂!!!
OK!!!
請問...
這樣的情況之下~~~如果主張信賴原則.....法官會採用嗎?


在mobile 01,說些無關痛癢的話就行了, 咱不能不留個心眼,以免禍從口出....
  • 15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5)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