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gami7215 wrote:
故意要求對方下車理論的行為
有這件事情?
是在影片的幾分幾秒處?
yagami7215 wrote:
是樓主的追車行為造成的。而追車本身已經可以涉及公共危險了
追上去是要錄影!
追車是公共危險罪?
法條是第幾條?我查詢不到!
yagami7215 wrote:
不過我個人還是認為公然汙辱應該告得成,檢察官不起訴的話,樓主可以考慮自訴
就我個人所知,不起訴處分後是不得自訴的,只能聲請再議,已申請!
yagami7215 wrote:
三點裡,我只認為第三點有可議之處,另外兩點告不成很合理
以下是我再議狀提出的反駁:
強制罪部分
被告以迫近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影片19:58:45~50秒)-逼車行為
長鳴喇叭(影片19:58:50~52秒)-逼迫讓車-逼車行為
於車道中暫停(影片19:59:05~08秒)
燈號為綠燈,前方亦無障礙物,可行駛卻停車-逼車行為
恐嚇罪部分
檢察官在不起訴處分書中提到:
被告是因告訴人在後方追車,為求自身安全而攜帶球棒鎖
下車,又無任何揮舞之舉動,可見是為了自身安全!
(那球棒鎖外型就跟球棒一模一樣,既然是鎖,想必也是鋼鐵製造的,這已經可以至人於死地了)
況且被告是開車而且是自己停車下來,如有安全上的疑慮可以加速離開或待在車上報案(事實上報案我至少說了3次)但是被告卻情緒激動拿著球棒鎖下車叫囂,已經對我心理造成莫大的恐懼,我想,檢察官不是當事人無法感同身受,將心比心!
公然侮辱罪部分
被告無視交通法規,下車後就手持棍棒.滿口髒話.態度囂張.目中無人的對我說了.幹.臭俗仔.拎杯沒在插小你啦.等話,當時是晚上八點,人車.攤販眾多的十字路口上,每個人像看熱鬧般,機車.汽車.行人經過也都放慢速度,甚至停下來瞧被告在對我侮辱的話語與行為!身為一般人的我無法理解,還要讓多少人看見,才算是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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