汎古實業 wrote:
是你不懂吧.
[交通安全規則99條:
1.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2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
警察依交通規則開單,有什麼不對.
你自己提的條件就是沒有內側車道禁行機車&兩段轉標誌
所以申訴當然可以成功
有禁行機車或兩段轉標誌還直接左轉被開單當然沒問題
汎古實業 wrote:
你說的規定又不是交通規則.
不然你把交通規則拿出來證明.
就算只有[機車2段式左轉]卻没有[機車待轉格],警察依法開單絶對是没問題的,搞不清楚狀況又没違法.
你又自己加條件了,你前面明明只有說沒有內側禁行機車&兩段轉標誌就會伸訴成功
怎麼突然又冒出一個機車待轉格了?
既然你不懂強制兩段轉這個討論不知道多少次的問題那就在說一次吧
關於機車左轉彎的規定
道安99-2
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
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
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由以上規定可知,要依標誌標線行駛,沒有的話要依道安102條規定行駛
所以強制兩段式左轉的要件有兩個
1.兩段式左轉標誌(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
2.內側車道禁行機車(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99-2-1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
ps.補充說明,這兩個要件只要有其中一項就必須強制兩段轉
你說有兩段轉標誌卻沒有待轉格
這是路政單位缺失
交通部90.09.28.交路九十字第053752號函
二、查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六十五條規定,旨揭(禁
制)標誌設於實施機慢車兩段左轉路口附近顯明之處,並配合劃
設(指示)機慢車左轉待轉區標線,故依前開規定,設有該機慢
車兩段左轉標誌之路口,應配合劃設機慢車左轉待轉區標線,方
符合規定。惟如因道路修繕致原標線消失或糢糊,則屬實務認定
問題,宜視個案具體事實審酌。
有疏失的話不應該開單
另外補充一點
只要沒有內側禁行機車或兩段式左轉標誌就不用兩段轉
但可能有人會說,機車依規定只能行駛外側兩線快車道或是最外側快車道+慢車道(道安99-1-1&99-1-2)
所以就算沒有禁行機車兩段轉標誌,在3線道的路段你一樣要兩段轉
這是錯誤觀念,道安99-2說,依標誌標線,沒有的話依道安102規定行駛
道安102-1-5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
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
轉。
沒有額外規定的話機車一樣要照102條的規定走,也就是說要左轉先轉進內側車道就對了.
交通部99.09.10.交路字第0990047060號函
本 文:
主旨:關於貴署函為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及其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
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99年 8月 5日警署交字第0990120679號函。
二、查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 1項及第 2項規定,前係應貴
署認為應明確道路行車相關標誌、標線供用路人遵守所為之修正
,依現行上開條文規定,有關同向三車道以上路段如未設置禁行
機車或兩段式左轉標誌標線時,係得由內側車道逕行左轉,並無
法規疑義,自不生來函所敘有關機器腳踏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於無
標誌或標線時,可否排除第99條第2 項第 1款及引用第 102條左
轉規定之爭議議題,合先說明。
好了,關於兩段轉的部份還有什麼問題嘛?
[依現行上開條文規定,有關同向三車道以上路段如未設置禁行
機車或兩段式左轉標誌標線時,係得由內側車道逕行左轉,並無
法規疑義]
這裡是說必須[未設置禁行機車],[兩段式左轉標誌標線]--2者都没有時,逕行左轉並無疑義.
也就是有其一就可開罰.
但我說推翻成功是指有[機車2段式左轉]標示,卻無[機車待轉格].
至於#82另一段說:
[你說有兩段轉標誌卻沒有待轉格 這是路政單位缺失 交通部90.09.28.交路九十字第053752號函
.........................有疏失的話不應該開單 ]
那不剛好印證我現在討論的[禁止左轉]同時也[禁止迴轉]這個理論也可能是個疏失,有疏失的話不應該開單.
[禁止左轉]和[禁止迴轉]標示並存就不合理了

如上圖:
若是[禁止左轉]同時有[禁止迴轉]的效力,那麼那個[禁止迴轉]就是多出來的,你去函相關單位拆看看.
另外#83說
[ 我只有說
你提的條件(沒有禁行機車+兩段轉標誌)下,去申訴未兩段轉的罰單能成功是因為那本來就是符合現在的交通法規的]
是這樣嗎?現行法規應是有[機車2段式左轉]就可開罰了,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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