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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開玩笑,我願意付費請檢舉達人來我家附近檢舉違停


ljoechen wrote:
從每一個人的回文反應,就可投射出一個人的人格高度,沒想到這篇文有人格鏡子的效果呢(恕刪)


同意你,你的回文反應,就真的只有5塊錢的高度欸 ,難怪人家只肯出5塊給你而已 。
不是汽車才會違停 也不是所有騎樓都能合法停機車自行車 對吧
去郵筒投個信 去銀行 郵局 店拿個餐點 小診所看個病 市場買菜 小7門口 小孩接送 這些超高違停的熱點(機車自行車也能違停)

如果您能做到這些地點都不違停 或 花個30分鐘以上來找車位+來回車位與目的地之間的移動

那恭喜 在你家你公司妳不須做這些雜務 但 別人為了幫你而違停一定跑不掉 若 你全家都沒這類生活需求 那您的人生??????

或 您還沒到處理家裡日常生活需求的年紀 那請記住 總有一天你也會做的啦
ljoechen wrote:
不開玩笑,我願意付費請檢舉達人來我家附近檢舉違停...(恕刪)

怎麼不找鄰里長呢?

自己的地盤, 不找自己人顧?

你敦親睦鄰沒做好? 社區頭痛人物. 社區沒人要幫你?
很多大大以為我花5塊錢就要別人守在我家車庫口,解決我自己的問題,其實不是的。我自己檢舉一堆了,但惡質的人真的不少,妨礙到的人可多了。我是想說如果有檢舉達人願意花點時間把附近小學,窄巷附近的違停一次清一清,我花個五百,一千請他吃頓好的,以示感激罷了。早上去跑步,一個窄巷停了七八台車在人行道上,我沒帶手機也沒辦法檢舉,一個人力量有限,如果用眾人之力,大家接力檢舉那有多好,就好像里長出錢請吃飯,慰勞守望相助的志工的意思。

依這附近違停的密度,三小時檢舉 100 件對達人來說,真是一塊小蛋糕啊。

 
我幫你白話翻譯好了:我家這邊違停一大堆,我也賭爛到自己檢舉好幾次,但是林爸沒那麼多時間,即然你們這些吃飽很閑的就在拍了,那不如過來拍,只是拍張照片,5塊就很多了,啊不然要多少 ,嫌少不然你來駐點,我請你吃飽一頓 ,你們要知道這我私人開欸,里長是有公費欸,就讚啊啦…
dwightmay0416 wrote:
我幫你白話翻譯好了:...(恕刪)


你要這樣講也是隨便你,我是正面思考,好像朋友請客,心意大於實質,有人要用嗟來食的心態來看,我也沒辦法。

有趣的是,大部分願意無償檢舉與為社區付出的人都不覺得被羞辱,一些反檢舉的人在那邊懷疑是反串和羞辱。

ljoechen wrote:
你要這樣講也是隨便...(恕刪)


我也支持檢舉,但是有前提的,一個美好的制度但台灣人總是可以找到制度的漏洞來進行個人私慾的執行,例如Costco的退貨制度就被台灣人發揮到極緻,舉報制度也輪為很多人報復,生活不如意的發洩管道,更有人只是為了爽,有執法身份的警察對違停都會先驅離,不聽規勸者在徑行舉發,拖吊業者更明文規定必需經過廣播才能進行拖吊,為什麼檢舉魔人可以跨越這些,只要一張照片就徑行檢舉,你我都在台灣,你生活的不便,我週遭都有,但我不想一個美好的制度被濫用了,我相信你是生活上糟受了極大的不方便才會舉報數次,但其他魔人初衷會跟你一樣嗎?

dwightmay0416 wrote:
有執法身份的警察對違停都會先驅離,不聽規勸者在徑行舉發,拖吊業者更明文規定必需經過廣播才能進行拖吊


哈哈哈 這個應該是南部快樂的天堂才有可能發生的事情
曾經有個民意代表建議....

還先驅離? 哈哈哈
還不聽規勸者? 哈哈哈哈
還先廣播? 哈哈哈


您鐵定是來反串的...呵呵呵
Johnny_depp wrote:
還先驅離? 哈哈哈
還不聽規勸者? 哈哈哈哈
還先廣播? 哈哈哈(恕刪)


新北市規定
(二) 除前逕予拖吊之樣態外,應先由轄區分駐(派出)所、交通分隊或由線上巡邏警力處理為原則,如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在(到)場,則可實施勸導並責令駛離;如未在場,由現場員警確認違規事實後,先行製開逕行舉發標示單並拍照存證,如仍遲未改正駛離,每逾2小時得連續舉發,或通報實施拖吊。

內政部規定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6條第3項:「第1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二)故有關違規停車移置(拖吊)前是否須先鳴笛或廣播部分,依上揭規定由各該政府本於權責定之。

這樣有沒有打到臉,5塊不要在嫌少了。

dwightmay0416 wrote:
新北市規定
(二) (一) 得逕予拖吊之樣態:,應先由轄區分駐(派出)所、交通分隊或由線上巡邏警力處理為原則,如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在(到)場,則可實施勸導並責令駛離;如未在場,由現場員警確認違規事實後,先行製開逕行舉發標示單並拍照存證,如仍遲未改正駛離,每逾2小時得連續舉發,或通報實施拖吊。

內政部規定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6條第3項:「第1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二)故有關違規停車移置(拖吊)前是否須先鳴笛或廣播部分,依上揭規定由各該政府本於權責定之。

這樣有沒有打到臉,5塊不要在嫌少了。


完全沒有打到臉啊

偶們可以將新北市劃到"南部"的範圍,哈哈


別搞笑了,斷章取義偶最不會了
dwightmay0416 wrote:
新北市規定

六、 巷弄內違規停車取締原則
(一) 得逕予拖吊之樣態:
1. 民眾報案檢舉。
2. 併排停車。
3. 巷弄路口10公尺內停車。
4. 消防栓前後5公尺內停車。
5.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列管「狹小巷弄巷道淨空專案」劃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之巷弄,於標線範圍內停車。

(二) 除前逕予拖吊之樣態外.....


哈哈 您為了自圓其說只能斷章取義啦 您這樣自打臉開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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