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joechen wrote:
從每一個人的回文反應,就可投射出一個人的人格高度,沒想到這篇文有人格鏡子的效果呢(恕刪)
同意你,你的回文反應,就真的只有5塊錢的高度欸 ,難怪人家只肯出5塊給你而已 。
Johnny_depp wrote:
還先驅離? 哈哈哈
還不聽規勸者? 哈哈哈哈
還先廣播? 哈哈哈(恕刪)
dwightmay0416 wrote:
新北市規定
(二) (一) 得逕予拖吊之樣態:,應先由轄區分駐(派出)所、交通分隊或由線上巡邏警力處理為原則,如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在(到)場,則可實施勸導並責令駛離;如未在場,由現場員警確認違規事實後,先行製開逕行舉發標示單並拍照存證,如仍遲未改正駛離,每逾2小時得連續舉發,或通報實施拖吊。
內政部規定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6條第3項:「第1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二)故有關違規停車移置(拖吊)前是否須先鳴笛或廣播部分,依上揭規定由各該政府本於權責定之。
這樣有沒有打到臉,5塊不要在嫌少了。
dwightmay0416 wrote:
新北市規定
六、 巷弄內違規停車取締原則
(一) 得逕予拖吊之樣態:
1. 民眾報案檢舉。
2. 併排停車。
3. 巷弄路口10公尺內停車。
4. 消防栓前後5公尺內停車。
5.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列管「狹小巷弄巷道淨空專案」劃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之巷弄,於標線範圍內停車。
(二) 除前逕予拖吊之樣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