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ky John wrote: 機車與同汽車的重機天差地別,拿重機比觀念大概不夠清楚..(恕刪)本來就是平等,是小羊的權利被剝奪,還以為是政府德政,這還不清楚嗎?
如果現在的法規將機車列為汽車一種,也必須取得駕照甚至納稅才能行駛,但路權卻比照自行車等慢車,也難怪機車族會不服
個人是覺得要嘛,就乾脆將機車列為慢車,一律比照自行車也能行駛在自行車道上,但同時自行車也新增考照及徵稅,以及規定速度不得超過40公里,這樣一來機車路權比照慢車相信沒人會反對
否則,機車若要按照現行法規維持汽車,娜路權也該比照汽車開放,廢除禁行機車及兩段式左轉,但是要廢除禁行機車要有配套措施:
1.機車一律比照汽車加課牌照稅,以及強制加裝ETAG機
2.單向三線道(含)以上內線一律列為超車道或左轉道,非左轉或超車請勿行駛三線道以上之內線車道
3.新增快車道烏龜車條款,行駛速度不得低於速限之十公里(例如速限70不得低於60行駛)
virtualbay wrote:
1. 同意一半,路權比較汽車加收牌照稅合理,強制加裝ETAG無法認同,沒有法源依據
2. 這點屬於道路規劃問題,與汽機車無關,列為超車道或左轉道前請先處理右側違停、並排的問題
3. 車速分流就好,如果不得低於速限10公里請問十字路口怎麼辦? 該不該減速有矛盾
1.強制加裝ETAG很難,連現在汽車也不強制加裝
2.違停並排和取消禁行機車是兩回事,即便是取消禁行機車我也反對違規停車
3.烏龜車條款一定要有,不然一些三寶龜在內線簡直交通大亂,至於你說的轉彎問題,用但書處理
例如:單向三線道之內側車道為超車或左轉道,禁止非超車或左轉車輛行駛,其速度不得低於速限之10公里,但有下列情況者例外:
1.欲左轉彎或紅燈號誌之車輛,不受最低速度限制
2.前方有道路施工或其他特殊情況
tansywen wrote:路是共用而不是私人的,這是保護所有用路人與維持交通順暢而不是平等問題,舉個例也許不見的正確,但確確實實是個問題,普通機車數量遠大於重機,兩三米寬的內側車道在流量大時根本容不下等待左轉機車數量,龐大機車群越線占用雙黃、停止及右方直行車道情形應該不用多說,綠燈時直行車先行對向過來要閃,右側的直行車被占車道也要閃交通不打結才怪。
本來就是平等,是小羊的權利被剝奪,還以為是政府德政,這還不清楚嗎?
至於直接左轉除非不長眼不然根本不是問題,如果不想等那麼可以直接開車或是騎重機,沒人強迫騎普通機車然後又要花時間待轉,何況車流量不大地方或是較小道路也沒強制一定待轉,因此廢與不廢只是意識問題,那麼何必要去廢除保護用路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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