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aize8888 wrote:
以下為個人觀點,不喜歡的 歡迎交流
國道內線又稱為超車道,所以佔用內線一定錯嗎?
個人認為不一定,法律明文規定,得以用最高速限行駛於內線車道,也就是例如最高速限110+寬限值10公里=120 或是100+寬限值10公里=110,每台車表速 衛星定位可能都不一樣,但是如果在內線開在110~120 或是100~110 也就是法律規定的限速至實際開單的速限以內是絕對沒問題的,但許許多多的人都認為我開比你快就是要讓...
你要違規超車是你的事沒錯,為什麼一定要讓,你都開那麼快了不就代表你開車技術好 那就去鑽車縫超車阿,都超速了就直接連續變換車道給他神技一下吧,什麼邏輯一定要讓,法律都寫的清清楚楚的了
你自己都講法律寫的清清楚楚了,那你怎麼法條只看一半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1項3款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以一般的3線道來講,外車道跟中間車道都有車,然後內車道也有車(按照時速110~120在開),那後面的車要怎麼超車?這時內車道就已經堵塞行車了。不堵塞行車應該是指中間車道及外車道沒有車的情況下才會成立。
ppopp747 wrote:
我覺得執著內車道為超車的論點腦筋很死板
又沒規定只能由內車道超車
如果沒有技術從任一車道超車不如不要上國道了
怎麼沒有規定
回文前沒想過要先查證一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民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修正)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
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
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 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 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 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六、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
應變車等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隨
急駛,亦不得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七、遇幼童專用車、校車、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或教練車時,應予禮讓。
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
應變車等之警號時,應依下列規定避讓行駛:
一、在單車道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讓,並作隨時停車
之準備。
二、在同向二車道以上路段,與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同車道之前車,應即向相鄰車道或路側
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予以禮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
車得利用相鄰二車道間之車道線行駛,而在車道線左右兩側車道之車
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車道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七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超車)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
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
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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