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ftball28 wrote:所以才會被稱為「鬼島」啊!
這位版友,保險公司處...(恕刪)

在國外,只要一方向有「STOP sign」,另一方向沒有,不幸發生車禍,就是「STOP sign 」的一方全責,基本上,沒得寒扣

既然「閃紅燈」是必須「停車再開」,只要遇上時「四輪未完全停止後再開」,就是負肇事責任「全責」,為何還要「閃黃燈」一方負「三成」肇事責任呢?

我記得在國外考駕照的時候,只要行駛途中無緣無故「減速」就會被扣分,監考官會認為你不熟悉路況;甚至緊急煞車還會請你下車,下次再來

鬼島最喜歡用「未注意車前狀況」、或是「行經路口未減速」的模擬兩可的理由,讓明明擁有路權的一方也必須負擔10%~30%的肇事責任,難怪就算在幹道上行駛,也會有一堆三寶無緣無故減速,只因為旁邊有小巷弄(所謂「路口」),尤其是都會區的巷弄更是密集,常常都會有機車完全不減速就衝出來

這也難怪鬼島的「三寶橫行」,而且道路的「使用效率」極差。一切都是胡亂引用法規所導致的結果

tkukuo wrote: 但現在乙車是機車,修理費就算直接買全新機車也頂多十萬,算下來反要賠甲車23萬,真是偉大的法律,難怪大車趕橫著走。只要鬼島的交通主管部門能夠認真檢討:「未注意車前狀況」以及「行經路口未減速」這兩項恐龍法規不被濫用,你不需要管對方的車有多貴重,只要遵守路權在道路上行駛,你也不會被冠上莫須有的肇事責任,就算對方的車輛全毀,你也不用擔心賠償問題,而且對方還要賠償你的損失呢!

鬼島的機車不僅不是你眼中的弱勢,在多數情況下反而是僅次於行人的第二強勢族群,因為以刑逼民的最終結果,往往就是由「肇事責任較少」身體卻未「受傷」的大車駕駛(四輪及四輪以上)全額賠償其車損、醫療、工作等損失。不是嗎?

我還曾經在調解會中,聽過機車騎士家屬在汽車駕駛以及保險公司專員面前說:「車損、工作損失、醫療費用,這些都是保險公司出的錢;難道你個人都不需要有所表示嗎?請問你的個人誠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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