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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線內的私人土地

中原一點紅 wrote:
所以才會說你沒有法治觀念啊!

這樣就這麼說別人沒有法治觀念,他若要告你毀謗,
或許可能可以成立的喔!
我才覺得你是不是"自認"很有法治觀念,所以到處說別人沒觀念呢?


飛天羊 wrote:
你也沒多有法治觀念啊!不然怎沒去當律師?
請問如果我在私人土地酒駕未開上公用道路,這樣有違法嗎?
因為刑法對於「過失」的定義就是: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所以如果私人土地停車而影響到公共通行路線的視野,你覺得呢?

至於賠償的部分,這是屬於民法的損害賠償。只要刑事成立,民事就很難無責。

突然想到在國外的「活生生實例」,人行道上的積雪未灑鹽而結冰,導致經過的路人跌倒骨折,直接保險公司就是乖乖給付,隔年保費立刻增加;至於在台灣不是前陣子也有行人在騎樓因積水跌倒,結果法院判賠嗎?

中原一點紅 wrote:
因為刑法對於「過失...(恕刪)

照這邏輯如果我是行人站在路口擋住對方視角害對方出車禍,所以我有過失囉!
那駕駛也應注意,能注意,未注意出事情當然是駕駛自己問題,別人沒事只有他有事就是他應注意,能注意,未注意
嘴嘴砲當鍵盤法官或律師大家都很厲害,嘴砲誰不會

飛天羊 wrote:
照這邏輯如果我是行人站在路口擋住對方視角害對方出車禍,所以我有過失囉!
嘴嘴砲當鍵盤法官或律師大家都很厲害,嘴砲誰不會
法庭攻防在於「舉證」,所謂「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如果真能舉證,其實也不無可能哦!

當然樓主已經確定路口車庫屬違建(#57),所以也被牽拖下來追究「過失」責任;結果無論如何,我相信事後應該會被「強制拆除」。本事件的第一個受害者似乎已經確定


z04m3fu6 wrote:
如果三五好友站在那...(恕刪)


"路口聊天"偶也很想知道歐美先進國家會不會取締

你應注意轉角那部車擋到你的視線
你能注意轉角那部車擋到你的視線
而你未應注意轉角那部車擋到你的視線
所以那部車錯

偶是不是那裡搞錯了
DLC_達人 wrote:
"路口聊天"偶也很想知道歐美先進國家會不會取締
你應注意轉角那部車擋到你的視線
你能注意轉角那部車擋到你的視線
而你未應注意轉角那部車擋到你的視線
所以那部車錯
偶是不是那裡搞錯了
歐美先進國家的人行道規劃當然是「無論行人站在任何位置聊天,都不會構成視野的障礙」,否則就是人行道規劃不當,直接國賠啊!

第二段的確有說出重點,所以肇事車輛的確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責任,自然負「主要肇事責任」

可是我們現在談的是「肇事次因」,也就是所有可能導致本起意外發生的所有原因,只要有任何一方牽涉到: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就會有「過失」,自然也會被要求分攤責任
王建昌 wrote: 
這樣就這麼說別人沒有法治觀念,他若要告你毀謗,
或許可能可以成立的喔! 
我才覺得你是不是"自認"很有法治觀念,所以到處說別人沒觀念呢?
我幫你備份下來,歡迎提告哦!

DLC_達人 wrote:
"路口聊天"偶也很想...(恕刪)

沒什麼哪裡搞錯,在下只是有個疑問,答案等判定結果出來就知曉,說的頭頭是道就是結果了嗎?

中原一點紅 wrote:
說實話,台灣為何永遠只在所謂「開發中國家」行列,卻遲遲無法步入所謂「已開發國家」之列,這應該也是重要原因吧!


這篇還在一樓的時候 我看到馬上想到了國外Corner Lot
有一堆的Fence By-Law等等的
連種的花草樹木有多高距離馬路人行道多遠都管
就是要保障用路人的視野

但是我那時沒有po文 心理知道大概只會被炮 沒意思

你這句話講到了我的心坎裡了
有些意識不改 一個社會只會慢慢向下沈淪


中原一點紅 wrote:
我就是照片中房子的主人,你知道房子兩側人行道都是我的私人土地嗎?可是根據法規我就是必須退讓供公眾通行使用,當然更不可以私架圍籬或是停車在上面。反正你有多少土地、可以合法興建多少樓地板面積,政府都會讓你在房屋的建築執照申請時允許你「建好建滿」,但是該退讓的人行道也請依法退讓。這也是許多國人羨慕國外有美好市容,且到處都有寬大的人行步道可供散步、慢跑、騎單車以及無障礙空間的主要原因

說實話,台灣為何永遠只在所謂「開發中國家」行列,卻遲遲無法步入所謂「已開發國家」之列,這應該也是重要原因吧!



你的地是原本就自願做人行道 還是不得已只能拿去做人行道 這令人很疑惑呢!!
現在說的好像大義凜然在教訓別人 請問當初那些地方必須要當人行道 你是不是也在罵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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