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一點紅 wrote:
所以才會說你沒有法治觀念啊!
這樣就這麼說別人沒有法治觀念,他若要告你毀謗,
或許可能可以成立的喔!
我才覺得你是不是"自認"很有法治觀念,所以到處說別人沒觀念呢?

飛天羊 wrote:法庭攻防在於「舉證」,所謂「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如果真能舉證,其實也不無可能哦!
照這邏輯如果我是行人站在路口擋住對方視角害對方出車禍,所以我有過失囉!
嘴嘴砲當鍵盤法官或律師大家都很厲害,嘴砲誰不會


中原一點紅 wrote:
我就是照片中房子的主人,你知道房子兩側人行道都是我的私人土地嗎?可是根據法規我就是必須退讓供公眾通行使用,當然更不可以私架圍籬或是停車在上面。反正你有多少土地、可以合法興建多少樓地板面積,政府都會讓你在房屋的建築執照申請時允許你「建好建滿」,但是該退讓的人行道也請依法退讓。這也是許多國人羨慕國外有美好市容,且到處都有寬大的人行步道可供散步、慢跑、騎單車以及無障礙空間的主要原因
說實話,台灣為何永遠只在所謂「開發中國家」行列,卻遲遲無法步入所謂「已開發國家」之列,這應該也是重要原因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