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0109 wrote:
話說過了4個月不知...(恕刪)
沒想到還有大大記得此篇又浮上來了...
好事多磨呀...
跑法院期間,那個計程車司機從來沒出現過...法院也沒強制他出庭...這點真不合理...
一開始和解庭,他沒出現,我還特地請假出庭...所以調解官問了幾句後就說送訴訟程序...
哇咧~等了一個月開庭,結果進去不到三分鐘...再等一個月吧...
過了半個月,電話打來,因為車主是我家人,必須要由車主才能提出損壞賠償...
要重新提出申請,這又是很OOXX的點...為什麼不一開始審件時就告訴我...
結果再來一次...一樣沒出面,還要車主一起出庭...
這次我多提了一件精神賠償部分...因為造成我精神上與時間上的損失...
將近三個月過去,第一次開訴訟庭...那司機依然大牌都不來...
車損部分成立,但精神損失不成立...法官說了一堆,
反正只要身體部分無受傷,精神部分求償不會成立...

再來還是一樣...如有大大說,不出面就是不出面...沒轍...
還要再去申請強制執行...
但必須要再由"車主"出面...
唉...重點是我家"車主"太仁慈...不想再繼續跟他鬧下去
不提出告訴...
恨呀.....台灣法律真的好多漏洞....
應該要改至少三點
1. 車主要改為事件當事人較合理,就像房子不是有使用人嗎跟債權人嗎?
2. 應該要強制兩肇出庭,不然全部不出面最聰明嗎?
3. 訴訟費應該強制敗訴方出吧,如果我找不到人,我要先墊? 這不合理吧...
總之...我輸了...
賠了時間,賠了金錢...無賴最贏...
以後大家撞到,去做做筆錄就好了 ~
對方提告也不用出庭,判決書來丟垃圾桶,
等銀行自己幫你扣款就好,還不用加手續費...夠爽了

連神豬 wrote:
撞的真是無言...(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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