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1.警察勒令下車欲逃逸者,警察對空鳴槍警告無效者,可就地擊斃2.酒駕肇事者,絕對死刑3.蓄意殺童者,無論有無精神病,就地處死4.法律改成以牙還牙5.擔任政治人物與名嘴者,戰爭時送往最前線以上都是來亂的
台灣警察權力太小,這部分要調整及修法,不然早晚像大陸的公安一樣,隨便一個平民就敢一直嗆聲。至於隔熱紙我支持樓主,本來就該規範,就像日本、香港及歐美等國都有相關規範,且透明度高確實在行車的視角上有幫助。有意犯罪的在開車上也會多一層心理負擔。
我覺得這篇是真的還是假的呀?隨便安個罪名就要隔熱紙認罪,這才是真的獵女巫!今天是倒車輾到人,是不是要去要求交通部加考倒車直線300公尺?!或是每輛車強制加裝倒車顯影?!還是只要有攤販的道路車輛都禁止進入?!
這個根本問題是在台灣法令不張太過分濫用民主假借民主之意,行違法之實其實不在於貼多黑修改法令遇駕駛巡邏車之警察攔停時,若該警已合乎一般常人能識別方式攔停超過3次駕駛人仍執意不停,或有衝撞警務人員或危害第3人之虞即屬妨害公務及公共危險現行犯警務人員得依法開槍射殺,且該駕駛或其家屬不得有其他異議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