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一點紅 wrote:轉彎車禮讓直行車為...(恕刪) 這個案子有人死亡「公共危險罪」與「業務過失致死」是「公訴罪」檢察官自然會主動偵辦舉證超速這件事,不需要T車車主舉證然再由檢察官採納....看來你心中一直認為這只是超速10-20Km/s的小擦撞罷了....
中原一點紅 wrote:至於是否「超速」,必須由T車舉證,後需經檢察官採納後法官採信;尤其必須經由精密的科學計算後才能證明 涉及公共危險罪是T車舉證? ---- 今天看到最白爛的說法!我聽你在嘴炮!嘴炮那麼久...可以有點法治觀念嗎?嘴炮那麼久...可以有點法治觀念嗎?嘴炮那麼久...可以有點法治觀念嗎?
這進度也挺快的還有人認為是在為T車護航?瞎爆了前面多少有道理的言都被無視 跳tone...所以有超跑天時地利人和在一般道路 內線開到300撞到了 轉彎車也是轉彎車 不禮讓直行車...(槓 那麼遠 鬼才知道你2秒後會撞過來 搞不好連看都還看不到 有一堆他X的路樹 電箱)
魯拉拉拉 wrote:板上有幾個一直為T車護航護航到一個轉彎車無罪的狀態隨便想轉就轉原來這就是濫情可以凌駕於法規之上 板上也有很多專為BMW車護航的,護航到不承認該車有超速行為。一般道路以150KM行駛已經是公共危險罪,這一堆人只會說直行車路權最大,原來要開多快就可以多快,原來這就是爛人,可以凌駕於法規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