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洛斯賽門 wrote:其實交給保險去處理就...(恕刪) 認同+1,小弟在2015的最後一天發生車禍,當下就是聯絡警察跟保險業務處理,我接受酒測並坦承權責都在我,我會負責到底事後的關懷,對方不會領情,他們只在乎車花了多少錢修好,對方願不願意負責而已
對方要賠償的項目都必須透過單據 證明 金額是如何計算出來的例如39000薪資 ---------- 請拿出以前的薪資證明諸如此類如果什麼都拿不出來只是口頭講講你有權利質疑對方要求的金額上法院判吧這應該是最直接的方式跟這種人談只會有理說不清
scott1028 wrote:7月剛做完行車鑑定到現在法院還沒通知要不要開庭一切還是得等通知(恕刪) 還有得等吧.我當初是隔了一年才去警局作筆錄又隔了10個月.才開檢察庭.你有收到警察局叫你去做過失傷害的筆錄嗎?有的話表示對方有提告.沒的話追溯期只有6個月.對方列的賠償清單中都是沒有單據或證明的根本不會被承認.過失傷害就算成立也是易科罰金而已根本也沒啥事.給法院判省事很多.遇到不合理的就給法院判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