帥呆9000 wrote:還揚言妹妹也是檢察官.還要告車主誣告跟敲詐..(恕刪) 再怎樣停車中華民國的法律也沒有一條說停車時允許撞到OR損毀鄰車這怎麼看這些舉動都是故意的非一般人正常停車時的流程與動作讓她上新聞吧記者快來順便採訪一下是哪個檢察官
holyduck wrote:請問你在哪邊有看到規...(恕刪) 你有考過大重的駕照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92條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及調查處理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明文規定"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謬論!?
車主有跟那位女士有認識嗎?如何判斷他是"故意犯"?法律是講求證據的,他們倆之前有糾紛嗎?雖然那個女士停車很用力靠邊,不過一般路上停機車不是如此嗎?就是擠擠擠,雖然不能認同該女士的行為,但是生活在台灣,機車停車不就是如此嗎?要寶貝自己的愛車就找個安全專屬的地方停放好,要停在大家都可以停機車的地方就是幾來擠去啦!
我個人認為她不是故意的。因為我看過非常多小50的騎士(90%以上)都非常不愛惜自己的車,也非常不尊重別人的車,能硬塞就硬塞反正通常小50都有點年紀不怕刮不怕磨不怕倒,都跟你硬擠,他個人方便就好。你只能說他很沒水準,但要告毀損很難。所以我如果被小50靠或刮到車殼,我牽車時手肘都會不小心尻斷對方的後照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