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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要筆戰用!修改法規後,這種事故怎麼判斷肇責?

影片中的事故,肇事者是騎士

這完全跟開放扯不上關係

這問題就像,雙向雙線道路黃虛線允許超車

但是請確保超車空間,沒空間還硬超,撞到對向責任你全包吧


以車流順暢為原則,塞車時允許鑽車,但是自己注意狀況

直行車路權優先的理論只存在不同車道

而且影片中小休旅距離騎士撞上的反應時間可以說是無法注意

加上騎士的反射動作閃車(低速狀況重機的制動性可以完全應付吧)
看影片.
本來有台休旅車也打方向燈要右切..但是因為有機車在後方...所以又切回原車道....
但是...或許因為機車騎士看休旅車右切回原車道..以為它所在的位置應該前方車輛都看的道..也會讓...
所以小貨車打右轉燈時..機車騎士以為小貨車應該也有看到他..所以沒減速....結果...
個人認為在本案例..機車的錯誤較多...
又...一般而言...超車不是都應由左側超車嗎??
對右側車道而言,他的確是從左側超車啊。我講一個狀況,加州是規定high way上要鑽的話只能鑽內側二車道中間的縫,也就是最內側車道的汽車駕駛本身要知道右邊的縫會有機車出現,而內側第二車道的汽車駕駛就要知道左側的縫會有機車出現而保持警覺並格外注意機車的存在,有這些警覺下甚至會自動稍微靠一邊機車通行。從哪邊超車是要看規定,如果在加州的話他是在合法的縫上鑽的。
當然是機車錯!!
整段影片只看到機車騎在中線上,速度還蠻快的!!
況且這樣好像不算是超車吧??根本是一路騎到尾吧!!
路權的基礎,應該是建立在車道上才是?
否則兩方腳色互換,又該算是誰的錯?

換作是轎車開在中線上,大家認為是誰錯??
更應該沒有所謂"路權是屬於前車"的問題存在!

重機朋友們,在享受權利時,是否也該想想義務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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