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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肉身佔車位 如何處置?

walter3653 wrote:
某天 去新竹庭園餐...(恕刪)


是您先到, 她忽然人過去搶位置?
還是說您到的時候她早就在那邊了呢?

先說,小弟從沒請別人肉身佔位過(車位).
不過我看到別人肉身佔位也不覺得如何阿? 他本來就比我早到不是嗎?

有人說那是停車不停人...

那百貨美食街放東西先占位再去點餐有何不同?
河家園嗎?
walter3653 wrote:
某天 去新竹庭園餐...(恕刪)
walter3653 wrote:
某天 去新竹庭園餐...(恕刪)


將心比心

約定成俗

互相體諒一下吧

車位真的再找就有,不須弄壞心情

lita wrote:
照你的邏輯:
我30秒前看到電影票口都沒人排隊買票所以慢慢走,
結果瞬間10幾個同學一窩蜂跑了過去在我面前先排好買票了,
這樣我可以請那些同學滾開讓我先買嗎?
..(恕刪)


爛死的比喻

場景一樣是電影院
售票口只有1個人所以你慢慢走
到了以後發現對方站在那就是沒買票
因為他在等同學統計人數帶錢過來
X!你錢沒帶買什麼票
X!你車沒到停什麼車

史上最強的白痴 wrote:
爛死的比喻場景一樣...(恕刪)


樓歪了,不過這場景算有趣..

如果你是售票員,手上只剩一張票, 排到窗口的人說"拜託等一下,我朋友正拿錢過來".

這時候如果來了第二個人要買,你會賣誰?


小弟說有趣的意思是,我猜這問題不同人會有不同決定, 但大致上沒有誰對誰錯...
你真的敢停....那你就要有被刮被破壞的心理準備....沒水準很多

車位再找就有
看了一堆人的回覆,處理態度一副擋我者死,老實說也沒多有品...

桃園縣交通警察大隊指出,都會區車位難尋,「人占車格」現象的確曾經引起民眾投訴,但很少衍生糾紛,現行法規都沒規定禁止,是法律灰色地帶。
警方說,路邊公有停車格也屬於道路,民眾若擺放各種物品占用就視為「道路障礙」,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可罰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但道路障礙是指「物」而非「人」,因此「人」占車位無法可罰。
賣場停車位由賣場管理,除非發生事故,警方不會主動介入處理,其他私營停車場也一樣。
這間賣場表示,營業尖峰時段車多擁擠,多數車主又喜歡停在距離賣場出入口較近處,找車位難免找出火氣,建議彼此尊重,「車位很多,再找就有」。
這是用
第8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
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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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法律為你解答 廖頌熙

能不能用「人體」占車位呢?若撞倒占車位的人,導致對方受傷,要負責嗎?

  如果是用暴力或恐嚇手段不讓人停車,暴力的行為是觸犯刑法第三百○四條強制罪,依該條第一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而恐嚇的行為則是觸犯刑法第三百○五條恐嚇罪,依該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但如果只是人站在停車格中不走,沒有暴力和恐嚇行為,就不算是犯罪。

  有人也許會問:「占著停車格不用,豈不是妨礙交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兩百元以上兩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停車位應為道路的一部分,占用停車位也等於占用道路;長期占用者,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竊占罪可以移送法辦。「人體」應該不算「足以妨礙交通之物」,也不符合以上的規定。

  本案既然是「人體」「短期」占有停車位,也無暴力或恐嚇行為,即使道德有瑕疵,應不致於觸法。 

  如果昭龍硬將車駛進停車位而造成他人受傷,應該仍成立刑法第兩百七十七條故意傷害罪,並應依民法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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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如此了,遇到人佔車位,還是默默地離開,繼續找下個車位,避免硬碰硬,浪費彼此的時間。
每個人的道德品格不同,

只要不是法律規定不可以做的事

任何人都可以做!

海珊:任何人有三百萬美金,都可以參加慈善賭王撲克大賽!





walter3653 wrote:
我不做這種事但鬼島...(恕刪)

這種事還真幹不出來,怕丟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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