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r.跳跳 wrote:
我倒是覺得當初原po...(恕刪)
當初沒有提告的意思
不過意外上新聞之後
警方才正式使用非告訴乃論的權力
提出公訴罪
雖然我也很不想浪費時間
但是如果這樣能減少一個路上的不定時炸彈
對於路上交通多少有一點點的幫助
那我覺得就沒有這麼浪費了
維護交通品質 我想是全民的權力及義務阿
(這麼說好像太偉大了一點 酸民們別來阿)
monmondad wrote:
這裡又沒有標示 ...(恕刪)
到紅燈之前那一段是禁行機車沒有錯..
我也承認 是不應該的
但是跟後來地下道的逼車事件是沒有關係的
而且就算真如對方駕駛所言
我騎在禁行機車道讓他覺得我是挑釁
也不應該由對方使用逼車的方式來對其他駕駛造成安全上的危害
這才是本篇討論的重點
如果要探討我違規
可以 但是請理性討論
畢竟違規部分 跟對方地下道逼我車
完全是兩回事
無論如何
沒有一個人 可以私自以逼車的行為 來懲罰別人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