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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高速攔腰撞上汽車

從行車記錄器的狀況來看

真的很有可能是逆光導致視線非常不好
坦白說
我真的不認為如果換成是我,也能提前發現 Orz
cainhsu wrote:
認同
汽車都快整個越過路口了
而且正在起步的汽車哪來得及剎停
反而機車越到路口騎越快
這已經違反法規:路口減速
什麼轉彎車直行車的,歪理
就像樓上有人說的真好:直行最大,直衝就對了,改天挑個砂石車來撞撞好了
等人隔屁了再來理論誰對誰錯吧..


正在起步的汽車煞不停?
行駛中的摩托車就一定煞的停?
果然又是一個大車心態,或是別人都得讓我心態。

感覺好像法規就是你說了算,
要求摩托車說違法沒減速,
講到汽車的轉彎車讓直行車變成歪理,
閣下心中那把尺似乎相當的歪。

再者依你自己的截圖展示,
完完整整讓人看見了視線中機車出現時汽車尚未阻擋機車直行方向。

依一般社會通念可有下述論點:
從機車觀點來看,
依情理看到前面有狀況該減速,顯然沒有防衛駕駛概念,有必要得禮讓轉彎車。
但法理上機車騎士是站的住腳的,因為就算有狀況,就算不想讓不煞車也沒問題,直行車的路權較大無異。

從汽車觀點來看,
依情理前車轉彎了想快點跟彎,未料夕照或死角種種導致疏忽,
完全忘記了注意車前狀況,即使前車轉彎了那是前車的事,
自身待彎仍須注意;且明知視線不良有阻擋物,
更應小心隨時做好停車準備,而不是隨前車油門一拜。
法理上大家也知道,轉彎車就是須禮讓直行車,且對造受傷了還有過失傷害問題,
撞擊點的問題跟機車之時速或閃躲且與汽車搶快有相當關係所以不用談這麼細,
車頭到哪,入彎到哪,要進入巷子了都一樣,
那是後續法官衡量過失比例的問題。

簡單來說,
情理上雙方都沒有防衛駕駛概念,所以管他們誰是否注意到誰,
爭論這個沒意義了,兩個都是零分。
法理上機車騎士擁較大路權還可以刑逼民,具較大優勢。
賠點錢能和解就快和解吧事主。


什麼叫作機車遠遠就能看到汽車

那相對的汽車是不是遠遠的也看到機車了= =

nazi wrote:
根據新的交通法規95.9.4

直行車路權大於轉彎車,不再有車頭已經轉到中線一半
所以你撞上就是直行車的錯,現在都改成...直行最大

所以車子,還是乖乖賠錢吧


標準答案. 剛好在公路總局上課的老師有講到一樣的案例.

轉彎車跟直行車撞, 100%的責任在轉彎車那方.

除非你能"自行舉證"該直行車"超過該道路速限".

所以開車轉彎前看清楚左右來車非常重要, 能讓就多讓, 不要以為機車就一定要讓汽車.
以該機車速度, 我猜如果是大卡車, 版主應該會停下來吧??


汽車都轉過了,要進路口還在那邊禮讓咧
機車不長眼怪誰


先論客觀事實:

1. 單純綠燈,非直行箭號綠燈,代表汽車可以左轉無誤
2. 防衛駕駛觀念:雙輸

以舊法規來說,機車錯,因為汽車早已進入轉彎路線
你如果要汽車停下來,那接下來轉彎車都過不了,不就卡在那邊阻礙對向交通或等人撞?

但是法規改了,轉彎車100%肇責。連申請鑑定都不用了

個人覺得,唉,說惡法也可以



反正現在就是『直行車最大』

管你轉彎車已經轉到幾乎完全進入巷口,只要屁股被對向的直行車摸到
都是轉彎車的錯


也就是,新法鼓勵『直行車』勇往直前,完全不用讓

甚至提供了很好的假車禍真詐財的完美範本。


站在中立的立場看
機車能遠遠看到汽車是因為汽車體積大,順光
汽車比較看不到機車是因為逆光,車體小

條件不同,就很難有相對

太陽汽水 wrote:
什麼叫作機車遠遠就能看到汽車

那相對的汽車是不是遠遠的也看到機車了= =
雖然是轉彎車

但是我看到機車捍衛直行路權的決心
前面已有一台汽車轉彎 沒看到嗎
硬是要往第二台撞上去都不減速

機車車主會不會是心裡有個念頭:[嘿嘿~又遇到轉彎車可以撈了!!]
如果是我,我不會像汽車車主的方式轉彎,前方車轉彎車速很慢,你跟在後面有機會會被害到,

就像這次一樣,我會等前一台車進入後,在踩重點油門,快速通過,你永遠不知道直行車的車速會多快,

更何況這是彎道,我傾向直行車肇責較低,大家要有觀念,車速在快他都不會無故去撞到車或人,

會撞到,是因為前方有物體出現,導致反應不及,但是因為車速快會導致較嚴重的車禍,

所以政府或人民才會希望大家在路上車速可以慢一點,

在轉彎或迴轉時,請多看一眼,確定來車車速足夠你暫時侵犯他的路權,對方甚至不必剎車或換車道,

我想這才是最安全的,多等幾秒可能會讓你省下更多時間和金錢。
一堆炮機車錯的
真不知到駕照怎麼拿到的
鍵盤賽車手!?

應注意而未注意,
轉彎車速度不快,也看的到機車,
明明可以煞的住,要硬過的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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