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ic_8800 wrote:真無聊的討論。。。哪...(恕刪) 是的,真的很無聊,所以請你為國家貢獻6000~12000吧如果有人對你按喇叭或閃燈要再加1200~2400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十三、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第 47 條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majors wrote:您即使是自認為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 碰比自己高速車輛由後方逼近 仍建議讓道行駛 減少衝突(塞車例外) 我認為警察杯杯的這個說法還比較中肯。雖然其實我在高速公路上也常常行駛內側車道被人擋住的那一方,但如果對方是依最高限速行駛,我不會覺得對方有要換道讓我的"義務",更不可能逼車或閃燈,因為我們在台灣,不是在歪果,逼車跟閃燈我想大部分的人會視為是挑釁吧!應該要提倡的是大家要多注意周遭的狀況,多為別人著想。在高速公路或高架橋上,常常會出現幾台車呈現並行狀態,前車淡定的不得了,後面早就默默塞成一片,其實不管哪個車道,只要其中一台稍稍有些自覺,稍微加點速度,或是換一下車道,就可以讓後面順暢很多。我覺得這是道德層面的問題,是一種善意的表現,但本來就不是一種義務,也跟法條無關,不用形容的好像應該為快車留一條專用跑道。
真是掉牙齦的問題,事實就是不罰~不然去檢舉看會不會被罰,人就是很怪,認為是法治社會,又不認同法治.那乾脆自己說了算.國道速限改"隨意"好不?改名隨意彈射道好不好,墜機必罰,撞車不罰好不好?速限低於400自動彈至邊坡好不?在心臟大顆和超跑的面前,慢車永遠是活動路障.問題也許根本不在超車道,而是玩家們認為速限過低.該靜坐就去靜坐,該檢舉就去檢舉.在這邊誰解釋都不具實質意義.
還有提到錶速的,建議你們到承德路的度量衡檢驗所去看看,小弟出身微薄,開計程車時每年都要去驗錶,迄今開過4部車,每1部誤差都碼不少,地上的滾筒跑1000公尺,里程錶才950-960公尺,沒有人想被開罰單的。還有請開高速公路時對對路邊標示和自己的里程表,僅提供一些實務上經驗,程度很差勿見笑。
monlongfang wrote:這棟樓我想給樓主一個,這類的主題回覆大多很火爆,不過bm5bss大是我看到這些主題裡,少數可以容納不同意見的樓主,口氣又十分客氣,其它就是雙方堅持己見不肯退讓,氣氛一整個爆炸,讓人很無言。 客氣客氣!如果對方說的有理,當然要感謝對方指正,如果對方自我矛盾,說不出個所以然,只是強調人家超速,我不讓.(偏偏人家在他後方,頂多速度和他一樣,怎麼超速?)那只能說,程度有差別,沒法溝通了!^^
OMG999 wrote:我認為警察杯杯的這個...(恕刪) 建議讓道行駛是有很多因素的舉例:因為如果後方來的是一部黒頭車 跑路之類的他閃燈「請你讓」的時候叫禮貌 擋到他不爽 萬一他掏出個什麼兵器朝你車子射擊就得不償失這類似的案件新聞版面我想大家都看過....(高速公路槍擊等事件)試問除非他是瘋子 否則他會無緣無故去槍擊人家的車嗎?? 肯定是那台車惹到對方所以禮讓是種美德 更是避禍的良好習慣 減少意外
用完超車道超完車就滾回中線,這有這麼難嗎??拉完屎就是擦屁股啦!還要檢查拉的多拉的少或看心情考慮要不要擦屁股嗎?還表速甚麼速的!?一直開超車道是有黃金可以撿是不是?還是距離比較近比較省油啊?人家超速就有警察制裁他,哪輪到你用個龜速爛表來判斷來阻擋人家超車!!每次開高速公路就一堆自以為是的龜車佔著超車道,導致一堆車子要從中外線超越那兩三台龜車,丟不丟臉啊!!人家超他車時眼睛可能還看著龜錶自爽著跟馬子或老婆說~我的龜錶已經是110了,他們都超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