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駕駛發生車禍,是否負的賠償責任較重?
依法論法,無照駕駛與發生車禍是兩個不同層次的責任。前者是行政責任;後者則視有無傷亡而分負民事、刑事責任。無照駕駛而發生車禍,車禍賠償責任的認定,仍應依現埸圖、車禍鑑定報告書為判定標準。至於無照駕駛部分,則會受到交通違規之行政裁罰。
參考條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
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
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二、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
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
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自由不是無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種能做法律許可的任何事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