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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轉機車遭後方機車擦撞之責任歸屬(已上傳事件發生路口街景圖)

sendoffy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恕刪)


謝謝~
害我對相關條例研究了起來
罰單上頭寫汽車駕駛人是正確的 因為規定在這條例裡頭(沒有區分汽/機車駕駛人)

只是相關的行駛規定仍需看
條例底下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以下是規則內容簡略摘取)
第 99 條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
依下列規定行駛:
(並無規定 不能在單一車道 行駛兩台機車 只有規定須靠最左、最右 更詳細的內容請自行參酌)

樓主的情況也規定在這規則裡頭
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請自行參酌


真累 真多條~
手機先生 wrote:
並無規定 不能在單一車道 行駛兩台機車 只有規定須靠最左、最右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是子法,是規定機車該在哪幾條車道上行駛,並沒有規定機車就可併行。因為母法也就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8項規定的很清楚,也就是機車=汽車,所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1項也做相同的解釋
無論子法再怎麼解釋,子法都不能超越母法的!

有興趣的人可以去看看對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條第1項,人家對於樓主這個案例的規定就寫得比我們的明確,在那邊的話一定是對方的錯
胡言亂語 僅供參考

sendoffy wrot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恕刪)


喔~我了解你的意思

但~條例的那個 是名稱的定義
也就是罰單上頭不管妳是汽車或機車或者腳踏車 騎著三輪車
都統稱為 汽車駕駛人

至於行駛的詳細規定
要參酌交通安全規則

應該是這樣解釋??!!!

我不是學法的 所以我的程度頂多只能解釋到這樣
哈 請海涵~
手機先生 wrote:
但~條例的那個 是名稱的定義
也就是罰單上頭不管妳是汽車或機車或者腳踏車 騎著三輪車
都統稱為 汽車駕駛人

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的定義,腳踏車、獸力車都是屬於慢車,與屬於汽車的機車是不同
最基本的,無論是哪種慢車,通通都不可以進入快車道,但機車就是可以。這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9條就有提到

我也不是學法的!
胡言亂語 僅供參考

yanyu_911 wrote:
那...一台機車停在專彎路口不走,後面的車就都停下不能走...?

馬路有寬度,能容納多少車的併行都是有定義的

所以機車還是適用(轉彎車不可妨礙直行車的前進)


請提出你所謂的定義是在哪看到的
至少我從來沒聽過法規"允許"機車並行的,同理,法規中也完全找不到禁止機車併行的條例

但是對照大型重機,政府明確宣導禁止同車道超車,但是同樣法規中也沒有規定小客車不得併行,那我們就可以用樓上那位車友提的爭道行駛的法規套在機車上

因為機車跟汽車基本上要遵守相同的法規(除了99條),如果政府認為大型重機禁止併行,相同的一般機車也是禁止併行,所以根本沒有轉彎車讓直行車的問題,後車追撞前車,後車死定了
sendoffy wrote:
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的定義,腳踏車、獸力車都是屬於慢車,與屬於汽車的機車是不同
最基本的,無論是哪種慢車,通通都不可以進入快車道,但機車就是可以。這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9條就有提到...(恕刪)


我其實看不懂這例子是要敘述什麼.

除了沒有道路交通管理處法條例第99條外
其他你講的都對~
相對的只要上頭有寫禁行機車就通通都不行
因為機車都不行了 其他慢車類的更不行~

但快車道還有分有分隔島跟沒分隔島的
有分隔島的是專用車道 機車以下也不能上去(重機除外)
有興趣可以自行繼續研究~

這其實都已經偏離樓主文章的問題了~
行車糾紛這類文章 汽車板的有分享過
我相關知識也是從那裏得來~
拋開不明的法規來說....其實機車是可以併行的,而且有據可循

你們討論的不可併行..等,那是因為目前到路上的車道的寬度是給汽車用的
所以它的寬度非常寬,其實並不適用在機車上,因為它不是針對機車去劃機車專用道的寬度

以下環河道上的現場圖 大家可以看看,一條車道上畫上兩條機車道
這不就表示一條汽車道可以併行兩台機車




不久前才發生的~~
親身經歷~~~大意是這樣子~~


a車直行~前方b車由右方欲左迴轉~因此造成後方a車閃避不及撞上去~~

經交通大隊調查後回覆事故調查報告表~

A車 無過失(連超速都沒有)~~

b車 應注意而未注意~(還有什沒打方向燈跟一些法條說明~)

經法院判定~~
刑事:b車傷害罪成立~
民事:應負賠償責任~

以上供參考~

『寧願焚毀、不願銹蝕』
ampel wrote:
不久前才發生的~~
親身經歷~~~大意是這樣子~~
a車直行~前方b車由右方欲左迴轉~因此造成後方a車閃避不及撞上去~~
經交通大隊調查後回覆事故調查報告表~
A車 無過失(連超速都沒有)~~
b車 應注意而未注意~(還有什沒打方向燈跟一些法條說明~)
經法院判定~~
刑事:b車傷害罪成立~
民事:應負賠償責任~
以上供參考~

你的案例是右線跨車道迴轉,也就是之前殺死好幾位機車騎士的迴轉方式,當然是b車敗訴

但樓主的案例是單純的車道上左轉,並不相同
胡言亂語 僅供參考
沒說清楚~~

同車道~~事發地點在台北市莊敬路477號前
沒有快慢車道之分~~我之所以說右方是因為b車是在a車右方~~
因此a車擁有直行路權~

如果樓主覺得自已是對的~
等法院怎麼判就是了~~

您已經有定見~
『寧願焚毀、不願銹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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