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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姐你找死嗎

鴨奇馬 wrote:
因為前方煞車燈亮,我就緊急煞車?若後車因此追撞我,我再去追究後車的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4條你也看過了,法規上確實如此啊!
鴨奇馬 wrote:
對了,責任歸咎的部分,已經無須你或T先生來解答了,敝人就讀法律相關科系,昨日亦向教授請益,雖過去判決都趨向後車應注意,但時代變遷,路權意識上升,不再單單考量誰撞誰,依信賴原則,駕駛人(騎士)信賴其他駕駛不會違法,故難以去預期上述情形的發生,此時追撞者反成被害人,於法庭上也可憑此抗辯,被撞者若因急煞造成嚴重後果,甚至可依公共危險罪追訴,也許你與T先生年紀不小,故對這類事故的想法仍留在撞人者恆錯之,但就如你好心提醒我要保持距離,我也提醒你一句,時代在改變,法律在進步(大概)

除非你能"證明"對方的不良意圖,不然要如何用公共危險罪追訴?
之前volvo的事件,就是在於能夠證明對方的不良意圖,不然直接第一個面對的,就是交通法規上的前、後車問題啊!
胡言亂語 僅供參考

通常都會加入 "路況" 當參考, 如果只是前車煞車燈亮, 就認為前車會煞停, 那開車還真痛苦.


外線-給慢車走, 中線-依速限行駛跟上車流, 內線-超車後回中線行駛
TIMBOYHU wrote:
如果真的做肇事責任鑑定,我想你要負擔的肇事責任絕對大於前方的阿姨。
他肯賠你是你運氣好,不然鑑定出來,肯定是你應注意而未注意。
附註:如果你真的也騎40,而且也保持安全距離,我敢保證絕對不會有這樣的狀況發生。
他都可以瞬間煞停了,你做不到嗎?


又搬出應注意而未注意這種爛法規早該槍斃了
而且一前一後,前方緊急煞車而後方能同步煞車....算你神
路上也就不會有這麼多車禍了
還有誰"騎車"會保持安全距離............????

如果他不肯賠錢就一路驚嚇她....但不保證他不會撞到我
我真覺得樓主很委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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鴨奇馬 wrote:
我一直說過,事後諸葛...(恕刪)



我回答你這個問題
“因為前方煞車燈亮,我就緊急煞車?若後車因此追撞我,我再去追究後車的責任?”
套一句星爺電影裡的對白
『若發生了,自然有法律會制裁他』

個人感覺那位小姐也沒錯,前面黃燈了,當然要停車
停在天橋下也還好,又不是規定不能停那等紅燈
還是有規定若停那的話,後面來車可以追撞?

你今天算是運好,遇到老實人
如果我是那位小姐被撞到,還被唸成這樣
我會直接報警及叫救護車,說我頭昏眩
接下來夠你花錢消災~~
我覺得是那位婦人的錯

我覺得安全距離是很難保持的,或許有些地方可以,

例如:高雄市10號快速道路左營要上高速,你用標準的保持距離上好囉- - 我想..你會停在原地吧,因為一堆人會狂插,在市區標準距離是不在的。尤其下大雨天一堆人開車出來時,你跟在車後方都有車硬要插進來的,那有何為的保持距離。
沒車時或許30分可以,遇到上下班1個小時,如果要保持距離,可能要2-3個小時的,或著更久。
你可以跟每天要送貨的司機講,要保持距離哦。

理想是好的,我們要做對的事,盡量做到"標準"。
如果你的開車只是平常的上下班,我想是可以盡量做到。
如果你的工作就是一些路程要跑,你就知道標準距離你要這麼保持的。


以上講的一對廢話,不能因為自己的自私突然停到路上吧,
上面有些大大也講的,今天是因為人因為某些很重要的事急剎,後方的錯我也沒意見,但為了自己就突然剎車,那對嗎。
如果對的話就想好賺錢的方式囉,開一台欄車,然後在省道上就突然表演急剎,尤其是上下班時間,我想一定有車撞上來囉。然後要對方賠一個全新價格的錢,然後在繼續找另一個目標。

以上某些人解釋好像婦人沒錯,要因注意而注意,要保持距離。
我在想我可以請那些人,下午五點我塔你的車上國道10上高速嗎。我可以塔你的車在市區趴趴走嗎。
我想知道要這麼開車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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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的不爽其實只要騎車騎了幾年後,都會遇到類似的白目駕駛(汽機車都有)
說真的...如果那位白目的阿姨真的不想和解 要等鑑定結果出來的話 她不見得會輸
1. 後車撞前車
2. 當時車速多快...之類的

所以~騎車還是開車盡量離這些人遠點
比較安全~~!!
先不論一定是誰對誰錯

我是覺得機車還沒到停車區那邊等停紅燈就停下來

基本上就不對 不論後面有沒有保持安全距離怎麼樣的

台灣人的道德觀念還是有待教育阿

上班時 塞車 就有些機車騎士直接騎上人行道

小巷弄的紅綠燈 覺得沒車就給他闖紅燈

這件事就到這裡吧

反正每個人主觀都不一樣

要等自己真的碰到才會知道吧


鴨奇馬 wrote:
依信賴原則

你讀法律相關科系,聽不出教授〔可依此抗辯〕背後的意義嗎?就是說你未必無肇責,〔信賴原則〕後面有但書的,你念法律相關科系,自己去翻翻判例吧!
sendoffy wrot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4條你也看過了,法規上確實如此啊!

除非你能"證明"對方的不良意圖,不然要如何用公共危險罪追訴?
之前volvo的事件,就是在於能夠證明對方的不良意圖,不然直接第一個面對的,就是交通法規上的前、後車問題啊!
那要真的追撞到我還真衰毛

公共危險不是單一罪,而是有一系列的罪名都歸類於公共危險,像肇逃就是一個,且公共危險不一定要有犯意才成立,我講個最具代表性,也是最哀傷的例子

2006年,有一名賣玉蘭花的婦人騎機車去買粉圓,卻不慎撞倒了粉圓攤的瓦斯桶,引發大火,燒毀12輛機車、波及2棟公寓,造成五人受傷,地檢署依公共危險罪起訴

他沒有不良意圖,但仍觸犯此法,公共危險罪目的是在保障社會、公眾的安全,建議您稍微做點功課,否則...可能會變成我在單方面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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