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發生之時 我也是認為是阿婆擦撞我的機車車尾 錯不在於小弟 況且 小弟是在幹道 阿婆是在支線 路權也是在小弟 當初 小弟認為包各紅包盡各道義上責任就好
結果 阿婆不接受
我也申請調解委員會調解 阿婆也不接受 阿婆直接請律師去法院告我 (阿婆本身不缺錢是好野人) 到了地檢署 檢察官 簡單問了些問題就送車禍鑑定委員會去鑑定 到了車禍鑑定委員會 我有去出席 委員會只讓我敘訴事件經過 就這樣而已 而且 當場 我覺得這些委員根本就是來領車馬費的根本不專業 就像之前文章所說的 報告說 阿婆是肇事主因支線未禮讓幹道 我是肇事次因行經十字路口未做好煞車準備 看到報告我無言了 我被擦到車尾 怎麼做煞車準備 後來 檢察官一此報告將我提起告訴 上了法院 法官還是勸我跟阿婆和解 我也有聽法官的話跟阿婆連絡來和解 結果阿婆避不見面 我據實跟法官說 說我想和解 可是阿婆都避不見面 開庭時 阿婆沒到 連阿婆的律師也沒到 法官當場請翻譯官打電話連絡阿婆 阿婆口氣極差 說有什麼事跟她律師說 她都不知道不要問他 就掛電話了 法官當場搖頭 跟我說依法我是有過失 所以過失傷害罪是成立的 因為 和解未成立 所以不能判緩刑 後來判決書寄來 小弟被判拘役40天 法官在判決書裡有替小弟說話 所以輕判40天 得易科罰金4萬 後來 小弟到地檢署執行科去繳納
民事部份 就不重覆了 就像之前文章所說的
經過此次事件 小弟才知道 對不一定全對 這就是我們台灣的法律 受傷最大 除非 你能證明自己百分之一百無過失 否則 你只有百分之一的過失 都一樣構成過失傷害
所謂不經一事 不長一智
現在 小弟所有的車輛 除了強制險之外 還保了責任險 多一分保險 少一分意外
之前 不是有一各新聞 一各騎士騎機車滑倒 滑到對向車道的公車底下 被公車輾過 當場死亡 你說對錯是誰的問題
台灣現行非常不合理的就是"過失傷害"這部份
台灣的車禍是以權責來判定 但幾乎沒有所謂100%
所以就算你有10%的責任 對方犯大錯的90%受了傷
告你過失傷害..成罪啊..這算什麼
當初車禍以刑逼民 美意是讓不負責任的肇事者逼他出面
可是 現在越來越多人 拿這來威脅要錢
台灣人到底怎麼了...唉
還有 樓主 你被對方的律師搞的思序大亂了
完全落在別人套裡 真的很慘
刑事對方已不客氣了 民事不該再讓對方任意擺步
15萬大約是斷條腿的價碼 民事庭是不會讓對方亂開價
由其肇責你是次方....
防衛性駕駛的善用 牢記吧
話說回來 昨天我耍了小賤 因為對方違規太超過
小弟我昨天行巷道出巷口時
一台逆向車違規正轉近巷內
不等我先出來 硬開 就...很輕的頂了我一下
小弟第一動作 做勢人跟車一起倒下(車是真的撐不住 人是故意給機車壓一下)
接下來 等著看對方反應 惡劣者 我就會馬上打電話報警 叫救護車 之後就有得玩
大部份人都不懂 一直講什麼
"又不是你的錯 告給他告 或是 告不告成 法官說了算 怕啥"
錯錯錯.......
有傷害 哪怕只是挫傷 也是100%成罪
大家遇到事故 真的要注意
其他 不想講太多 網路人人皆可看 人心大不同
用這招在騙錢的人 真的非常多
要有什麼方法可以使立委來正視這樣的問題
法律是公正裁判 但 這樣的判法 具有非常之大的問題存在
我們國家的立委只會在兩岸議題上非常用心啊 用心搶版面上電視
炸彈炸死隊友 wrote:50d wrote:
汽車駕駛看完這篇文章之後
想裝而且一定會去裝行車紀錄器的人請舉左手
覺得不用裝也沒關係的人舉右手
騎機車的可以不用回答
因為市面上沒賣機車專用的紀錄器 (撞到人的話自己狗牛塞)
誰說沒有,隨便找個汽車的行車紀錄器來改就好了,只是看你有沒有心改而已。 我前後就各裝一個了,還裝小螢幕監看後方的畫面,全部都是可拆式的,拆裝3秒搞定。 除了螢幕以外,攝影機本身我都自己改成可以防水的
同樣是玩炸彈的, 我就不好意思釘你了
市售&專用 的定義也不要多作解釋了, 當老師是很累的
等你的機子量產發售的時候再來個團購吧
我要去炸格藍跟凱莉摟~改天再聊~~

老闆~你們有沒有賣男生內褲,
有啊~這裡有一件華哥爾女用的, 你拿回家裁一裁縫一縫, 男生就可以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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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他只看左邊 讓右邊的我 跟右邊計程車一會車後馬上撞車(完全無反應時間)
在我完全無法反應的情況下撞斷鎖骨去開刀
一個月後才再見到肇事者 他表示因為大家倒楣 所以大家認一認就算了
打電話才發現他已經去調查 整起事故他佔了90%的過失
而我也有一條 應注意而未注意 因為這條
我的損失無法全額獲得賠償 注院2次(打鋼釘跟取鋼釘)共10天
共休息2個月無法工作 工作也因調整內勤而減少薪水(起碼公司還讓我工作)
機車修理快2萬元 所有零零總總 對方賠我3.5萬
因為 我應注意而未注意 心情都快捉狂了
調解委員會說 不是完全無過失 去法院大多再貼一點
還要開庭請律師啥的 我們要求的金額也不可能全賠(我要求5.5萬)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我爸才叫我放棄上法院
這條(應注意而未注意)真是護身符呀 害我對法律都失望了
大家要不要聯合起來請立委修法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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