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樂543 wrote:
像這種事我就會去寫信...(恕刪)
新店的碧潭橋跟中興路少數路段我也有反映改善
之前碧潭橋明明只有禁2線..
幾個月前又改成禁三線,然後只走機車道..問題是機車道很窄
後來反應之後,先是只把機車道加寬(約30~50公分而已)
隔了約1,2個月才塗銷最外側禁行機車

安坑往新店的方向同樣有反應...不過機車道還是一樣窄,最外側禁機好像有塗銷吧..
但是外側不應該畫雙實線,變成不能跨越,還是有陷阱在(雖然是沒有在取締拉,但難保跟汽車發生事故,保證是機車倒楣)
結果現在...再往安坑的方向,在二高橋下,還多了一個紅燈時相...
還不能右轉...是要保護行人??右側慢車道部分路燈時相還因此被又被壓縮了....很堵..
還有一些地方,如果長及使用下來,沒有改善或很難用的,我也會自己判斷可行的更改方案
然後才會寫上去相關單位信箱... 不會意氣用事不爽就投訴等等...
會考慮到其他方位的使用情況
註:樓上..大度路紅燈還不夠多還要再加裝一支??
以前3公里都沒紅燈的(不過十年前而已..不是2.3十年前)..現在好幾支了...
不過我很少在用那裡,所以不能評斷拉,相信你的建議是有利大家的~~
k32055 wrote:
汽車行駛慢車道的規定為除起步/右轉/或準備停車外,禁止行駛慢車道
-----------------------------
裡面紅字是錯誤的 正確是 機慢車優先道 才是符合上述法規
不管汽車 機車 大小車 都可以使用 慢車道
不對喔...
法規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5 條 汽車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除應減速慢行外,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
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
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
k32055 wrote:
汽車行駛慢車道的規定為除起步/右轉/或準備停車外,禁止行駛慢車道
-----------------------------
裡面紅字是錯誤的 正確是 機慢車優先道 才是符合上述法規
不管汽車 機車 大小車 都可以使用 慢車道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74-1 條 機器腳踏車優先車道標線,用以指示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
之機器腳踏車優先行駛之車道,其他車種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
轉向外,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本標線以白色實線及機器腳踏車圖形劃設之,每過交岔路口處均應標繪之
,並於兩機器腳踏車圖形間,縱向標寫白色「機器腳踏車優先」標字配合
使用。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交通部公路總局 電子郵件回覆函
機關地址:10041 台北市忠孝西路1段70號
承辦人及電話:楊進彥 (02)23113456-6133
傳 真:(02)23318099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發文字號:路養交字第0990014725號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一、首先感謝您的來信,有關您質疑汽機車分流政策1節,經查機車專用道、機車優先
道及慢車道之設置,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4條與174條之1
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5條規定,「機車專用道」具有專用路權,其餘車種不得
行駛,而「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具有優先行駛路權,四輪以上汽車除起駛、準
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行駛,故其安全性相對提升。
二、其次有關禁行機車道之劃設,並非試圖將所有機車壓縮至狹窄有限之車道,而是
要提昇道路之安全性,故其劃設地點需考量當地道路寬度、車道佈設、各型車
種(如:四輪以上汽車、機車、慢車)之流量、肇事率...等相關因素,若您發現
有劃設不合理之地點,惠請將詳細位置告知本局,本局將儘速轉請權責單位檢討妥
處。
三、有關您建議嚴格取締路邊紅線及併排停車,並反映部分汽車及大貨車違規行駛,
危及重型機車等事宜,本局將同函轉請警政署依權責卓處。
四、至於您建議開放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1事,本局將同函轉請高公局卓處,並為您
說明。
交通部公路總局 敬啟
正本:OOOO君
副本:內政部警政署(權責部分惠請 卓處逕復)、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
局(權責部分惠請 卓處逕復)、本局秘書室〈研〉、養路組〈交〉
O:總統府民意信箱
CC:交通部公路總局
針對貴單位4/6日的回覆內容,本人又有幾點疑問:
首先,針對您回覆的 "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4條與174條之1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5條規定,「機車專用道」具有專用路權,其餘車種不得行駛,而「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具有優先行駛路權,四輪以上汽車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行駛,故其安全性相對提升。 " 本人非常納悶,首先機車專用道具有專用路權,這是應該的,但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具有優先行駛路權,但在台灣的任何一條路上,根本不會有機車以外的駕駛人會去理會這一項條文,且也不見警察依據此條文開單佔用慢車道車輛,故真正有保護到機車族,本人非常不認同。
另外慢車道及機車優先道在條文上還是允許機車以外的車輛行駛,只限於條文上寫的四輪以上汽車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行駛, 但機車為了閃避這些四輪車輛,就不能行駛到內側車道(禁行機車)嗎?是否有失公平原則?
且汽車起駛、轉彎、停車、臨停(違規也算)都會嚴重影響到慢車道以及機車優先道之車輛安全,若取消禁行機車,讓無須轉彎的機車可由內線車道通過,不會與要右轉的四輪以上汽車交會,是否更能增加安全性?
其次針對貴單位第二點的回覆 " 其次有關禁行機車道之劃設,並非試圖將所有機車壓縮至狹窄有限之車道,而是要提昇道路之安全性,故其劃設地點需考量當地道路寬度、車道佈設、各型車種(如:四輪以上汽車、機車、慢車)之流量、肇事率...等相關因素,若您發現有劃設不合理之地點,惠請將詳細位置告知本局,本局將儘速轉請權責單位檢討妥處"。設置禁行機車的目的,已經不是試圖兩個字可以形容的,而是擺明了要把所有機車趕到慢車道上,若只是您說的試圖,那把禁行機車改為汽車優先並增加條文"兩輪車輛除直行、超越慢車道之四輪車輛、閃避臨停以及違規車輛外,不得行駛汽車優先道",不也是同樣效果?
煩請再給予一個合理的答覆,謝謝。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路養交字第0990016042號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一、首先感謝您再次的來信,有關您質疑不會有機車以外的駕駛人理會「機車優先
道」及「慢車道」之優先路權,且也不見警察依據此條文開單占用慢車道車輛1節,本
局將再轉請警政署依權責卓處,建議加強違規車輛之勸導與取締。
二、至於您反映劃設「禁行機車」車道,是要將所有機車趕到慢車道1事,經查依
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1項暨其第2款規定:「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
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
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故一般道路之車道佈設,除有特殊因素考量(如:
道路寬度受限、機慢車流量較低、多事故路段...等)外,為使機車有超越停等車
輛之空間,除慢車道外,(快慢車道以標線分隔時)將允許最外側快車道供機慢車行
駛,其餘之快車道再繪設「禁行機車」標線,故並無全面將所有機車趕至慢車道之情
形,尚請 諒察。
三、惠請 台端仍應依相關道路交通標誌及標線規定行駛,以共同維護整體道路行車
安全。台端關心交通建設,特致謝忱。
交通部公路總局 敬啟
正本:OOOO君
副本:內政部警政署(權責部分惠請 卓處逕復)、本局秘書室〈研〉、養路
組〈交〉、各區養護工程處
O:交通部民意信箱
CC:總統府民意信箱、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召集委員朱委員鳳芝以及楊委員仁福信箱
針對貴單位的回覆以及禁行機車和兩段式左轉之問題,本人還有幾點意見: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一項所示,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含機器腳踏車),且第六條所定義之慢車種類為自行車以及三輪以上慢車,故基本上機車之路權定義等同於汽車,且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無速限標誌者,限速五十公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所示,機器腳踏車皆可達到此一速率,故以車速分流快慢車道是不合時宜的(包含利用禁行機車劃分快慢車道)。
且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條所定義之慢車種類為自行車及三輪以上慢車,比對第一二五條第五項,慢車左轉彎時才需要兩段式左轉,機車並非慢車,且歸類又屬於汽車(第二條所示),但又因九十九條第一項內側有劃設禁行機車道者需要兩段式左轉,是否相互矛盾?
且大多數道路未劃設禁行機車之車道皆只有一到兩車道,且車道非獨立路權,一旦右轉車輛佔據外側車道時,經常造成直行機車因內側劃設禁行機車而無法穿越,進而影響車流順暢以及造成危險,故強烈建議廢除禁行機車,或將禁行機車改為汽車優先,都可改善目前交通車流之問題。
且近期交通部推行禮讓行人政策,此一政策更會讓右轉之汽機車嚴重堵塞,影響到直行機車之通行,若廢除禁行機車,讓直行無須右轉之機車可直接通過,更能讓交通順暢,減少車流交會。
以上,本信將會以副本寄送至總統府民意信箱以及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謝謝。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路養交字第0990017528號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一、首先感謝您再次的來信,有關您質疑機車是否適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下
簡稱「道安規則」)第6條及第125條第5項等有關「慢車」之規定1節,經查「機器腳
踏車」並非適用上述「慢車」之相關規定,而是適用「道安規則」第3條第6款「機器
腳踏車」之相關規定,屬於「汽車」種類之一,惟該車種於「道安規則」有特別之行
駛規定者(如第99條),則應依其規定行駛,在此先行敘明。
二、至於您建議廢除禁行機車或將禁行機車改為汽車優先1事,經查「道安規則」第99
條已針對機車之行駛規定予以說明,雖然 台端反映外側車道有汽車右轉占據車道之
情況,惟內側車道亦有汽車左轉之情形產生,與直行之車流同樣會產生干擾;且機車
若於內側車道停等準備左轉時,對於行車安全將產生極大之隱憂,故惠請仍依相關之
規定行駛,並與其餘用路人(駕駛人及行人)本著相互禮讓之精神,以共同維護整體
道路行車安全。台端關心交通建設,特致謝忱。
交通部公路總局 敬啟
正本:OOOO君
副本:本局秘書室〈研〉、養路組〈交〉
TO:交通部公路總局
CC:總統府信箱、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召集委員信箱
針對貴單位第一點回覆,說明了法律上機車是被歸類在汽車種類中,但又特別多加了一條規定來區隔機車的道路使用權,這不就是很明顯的蓄意要將汽機車流而定的法令嗎?
本人在(3/30)就去信質疑設立此法條的用意,就是要將機車壓縮到特定車道,但在(4/6)日貴單位回覆時,信中卻說非試圖將機車壓縮到特定車道中(發文字號:路養交字第0990014725號,二、其次有關禁行機車道之劃設,並非試圖將所有機車壓縮至狹窄有限之車道,而是要提昇道路之安全性,故其劃設地點需考量當地道路寬度、車道佈設、各型車種(如:四輪以上汽車、機車、慢車)之流量、肇事率...等相關因素,若您發現有劃設不合理之地點,惠請將詳細位置告知本局,本局將儘速轉請權責單位檢討妥處。),故貴單位之回覆是否自相矛盾自打嘴巴?
另外針對第二點回覆之內容,本人覺得更納悶,若駕駛人都依照交通法令行駛,何來危險之說?騎在非禁行機車道就不危險嗎?既然知道內側車道與外側車道都會有車流交織的狀況,就更應該廢除車種分流制度,改為車速分流制度,需要直行的汽機車行走直行車道,左右轉之汽機車走左右轉車道,讓直行汽機車可由直行車道通過,不是更會減低車流交織以及增加安全性。
建議貴單位實際到各大路口實際觀察一下會比較好,看看到底劃設禁行機車是增加安全還是增加風險,而不是每次都用這種不食人間煙火的制式回覆,並附上禁行機車的危險討論區供貴單位參考。
http://forum.jorsindo.com/thread-3605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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