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事情不是靠法條就可以管到全部,法條給的空間很大,
主要是靠執行法條的“人“
例如我回前面的條杯杯開單例子“妨疑交通“,
沒有法條可說明何謂妨疑交通,全由條杯杯判定
--------------------------------------------------------
我是原始提問人,感謝大家的意見,我們這條巷子寛度5.45公尺,
按最新法規是不准停車以利消防車通行,
問過交工處如何申請答覆是要會勘,而且使用執照必須是停車位。因為是公寓使用執照是歸一樓管理而不是停車位,所以卡住了...
---------------------------------------------------------
這種寬度照法規是消防通道......
對一半!消防通道不是寬度符合就自動成立,需要申請 。
事主搞錯對象!~沒有先經消防局審查! 交工處是不會主動替你去會審,這就是公務員所謂依法行事
其實,找里長不一定有用,有些里長會被其它反對者關說,自已找自已熟的民代啦
還有,此例申劃未果,並不是因為自設車庫的使用執照問題,事主被耍了
沒有執照者還是可以拍照表述申請劃設變更標字、車格或標線,主述“通行“需求,而非停車需求
我先前另一棟樓的店面正前方也是被劃了位,來客無法由自已正面通行,得走別人店面拐過去
還是得自已去申請,公務單位不會主動替你考量出入口位置
(臺北市消防通道劃設及管理標準作業程序)
符合下列要件,得劃設為消防通道:社區住戶或管理委員會認為住宅前既成道路(兩側既成道路所圍之路段,如圖二)有劃設消防通道需求者,可透過里長以社區參與民意調查方式訪詢該路段兩側住戶意見(問卷由消防局提供予里長),同意劃設為消防通道之住戶比例超過兩側住戶總戶數百分之五十者,由里長向消防局申請,經消防局審查後,認為應劃設為消防通道者,依該道路兩側住戶共識意見請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劃設禁停紅線及消防通道標字。
另有人提到:
除非擋到大門,若只擋到車庫而且沒有紅線的話,誰都可以停,不能隨便拖吊,小心被告偷竊!
對一半!(還沒查到第五項可拖吊例子,我上次是叫條子照這條開單,開完沒人敢再停)
第五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 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家裡出入口或車庫前方有車輛擋道妨礙出入時,如何排除?
發佈單位:交通警察大隊 發佈日期:2008-07-25
一、經合法申請程序劃設禁停標線者:自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予以舉發拖吊。
二、未劃設禁停標線者:無法源依據可取締,可請轄區派出所聯絡車主予以移置。
何謂顯有妨礙他人?
由條杯杯判定 (條杯杯會以在場當事人說明為主)
車主叫不動沒關係,能不能當場拖吊?
一樣由條杯杯判定妨礙程度是否有立即~“危險“

危險?!
就說屋內有重病者要出入,救護車若無法順利運送,後果由條杯杯負責!通常條杯杯聽到這樣說,沒敢不叫車來拖的
不過,最好還是申請劃線,就不用跟條杯杯話唬濫
有人說不是車庫使用執照,何來第五項他車通行之實?
我前面提到了,不要以停車需求去申劃,而是以 “通行“需求
誰說這麼大一個門口一定是只給車通行的?
我自已的屋子,想怎麼用都可以-->有倉庫貨物進出之通行需求
沒有變更車庫使用執照不代表不能停車,執照只是給其它文件申請時,“官用“的
總之,只要建物合法無違建問題,你想怎用都行
Sport X-over for 4 seasons of weather !!??
NO Sport! No X-Over! Only 4 Wheels
CKC1124 wrote:
那麼一樓將原本圍牆改成鐵捲門當成停車位到底合不合法呀?
因為以下的例子
http://www.pczone.com.tw/vbb3/archive/t-103304.html
原發文者最後說到卡住了....
而且違建查報作業原則
第12項.既有圍牆改為可啟閉之出入口者,拍照列管,暫免查報。...(恕刪)
癈話了一堆,沒作總結可能沒人看得懂。
此例的問題申劃紅線未果並不是表示 “圍牆改成鐵捲門當成停車位“不合法
申劃是一回事,改屋是另一回事
我改屋,不一定需要變更任何部份使用執照 ;
只要不造成違建,不違反建築法規及程序,事後改屋沒什麼不可
而且,屋子的使用執照只有一張,沒有分割!
除非是建商在規劃時另有設計分割 ....拿到屋子已是太久前的事,程序我不會說
屋子就是屋子,院子就是院子,空地就是空地
院子有院子的專類使用執照嗎?沒執照就不能在院子裡作使用院子常作的事嗎?
沒有法條說不能怎樣用(有是有啦,但不能拿來套著說嘴),也不會告訴你可以怎麼用
暫免查報.....
這四個字就說明了,找不到法條說這樣改是“實質“違建
您自已舉的上一例不就也是 “有圍牆改為可啟閉之出入口者“
那只是程序違建!還是可以合法!
地方政府單行法規施行還是得看內政部解釋函,如果遇有執行疑義,又找不到符合的解釋,就只好說 “暫免“
列管!隨他們高興怎麼說,反正根本找不到法條
Sport X-over for 4 seasons of weather !!??
NO Sport! No X-Over! Only 4 Wheels
Edsion wrote:
有人說不是車庫使用執照,何來第五項他車通行之實?
我前面提到了,不要以停車需求去申劃,而是以 “通行“需求
誰說這麼大一個門口一定是只給車通行的?
我自已的屋子,想怎麼用都可以-->有倉庫貨物進出之通行需求
沒有變更車庫使用執照不代表不能停車,執照只是給其它文件申請時,“官用“的
總之,只要建物合法無違建問題,你想怎用都行
如果我的理解錯誤
還請更正
這意思是說本來一樓圍牆外是公有道路可以停車,
因為沒有通行的問題。
但是如果將圍牆改為鐵捲門造成一啟閉之出入口,
因此有了私人“通行“的需求。
那麼這樣就可以認定因為有“通行“的需求,
所以公有道路不再可以停車,以免影響到我“通行“的需求呢?
這都要看房屋原建圖, 如果原建圖"完全沒有"任何陽台露台門窗...,就只有死牆, 那面牆絶對是結構牆(RC)
沒有人會想打這種牆; 你想打, 樓上肯定會堵你 ; 因為這面RC牆是共有財
而且, 肯定過不了前面提過的審核程序, 就變成了實質違建
如果是死牆, 但是材質為磚牆, 表示這僅是裝潢的一種, 設計時本來就打算日後可能變更出口面
如果你有參與過房屋興建, 你就會理解 ; 我家裡租出去的店面有一間就是這種
有些事情不是說非正即反, 而是"條件說".
牆...能不能打掉, 要看情形; 不能說看到一個例子可以打, 就跟著打, 得要看自己條件是否符合
牆...也有好幾種 ! 牆, 圍牆, 外牆....
文字不能死套, 不能誤用, 否則一字之差, 結果不同
若是房屋主體面之一 , 應稱為外牆, 打不打要看圖 (有條件可變更)
若僅為阻隔土地使用範圍之用, 叫圍牆,
例如院子的牆, 這種牆本來就跟房屋主體無關, 沒有法條禁止變更
--------------------------------------------
目前最有爭議的是那種房屋側面也被一樓死佔的
就要看圖面, 如果是共有牆, 那麼他沒權用那面通行
但如果是房屋的正面, 只是因為出口設計上是側出 (前面有人有畫到這種)
那麼, 他可以再變更, 把出口作大, 作正, 名符其實行使通行權
Sport X-over for 4 seasons of weather !!??
NO Sport! No X-Over! Only 4 Wheels
Edsion wrote:
只有地下室才會有 "車庫" 之登記, 一樓空地從不會有這種字眼, 也不會院子字眼, 頂多就"露台"...(恕刪)
關於這一點可能有點誤會了,
一樓也有"停車位"的登記,
實務上比較少這種狀況,
是因為通常一樓寸土寸金,通常會劃設到地下室,
但是這不代表不可以,
你可以去看看民生社區的使照圖,
有不少停車位是設在一樓,
即使最近的建案,
也還是有這種狀況,
而這種情形通常發生在比較小的建案,
因為小弟也做過幾個這樣的案子。
而如果你的使照上是停車位,
你可以申請出入口畫紅線,
也可以申請人行道的路緣石改為斜坡,
但反之若使照上為露台或陽台者,
警察,新工處都不會理你,
我會知道是因為小弟之前的公司,
前面空地停兩輛車,
合法停車位上述設施都可做到,
另外一輛就算被擋住,
警察都不會幫你。
另外有關私設巷道的停車問題,
我想可能有些誤解,
因為私設巷道在設立的前提就是--供公眾通行,
沒有這個私設巷道基本上這個建案就不能成立,
所以並非地權是誰的就是誰停,
當然更不可以圍起來(其實圍起來的都不合法),
小弟在某社區剛好有一整條的私設巷道,
按照你的邏輯,
那我就可以圍起來自己停或收停車費,
不行,因為我已經提供出來供"公眾使用",
已非私人使用。
這是就台北市在法規執行上的切身經驗所提出的一些討論,
如有冒犯請見諒,
若有誤解也請提出,謝謝。
kuandad wrote:
一樓也有"停車位"的登記,
實務上比較少這種狀況,
是因為通常一樓寸土寸金,通常會劃設到地下室,
但是這不代表不可以,
你可以去看看民生社區的使照圖,
有不少停車位是設在一樓,..(恕刪)
這點我知道,我並沒有說不可以
我也有提到除非建商在設計時已有規劃
這種設計大都是透天厝才會有
先天設計有,後天改屋不會有
我左右厝邊都不會有人特意在改捲門後去變更為車庫,因為沒多大意義,
申劃標線可以不需登記車庫使用執照,登記只是方法之一
各地方執行不同,北市就明顯較“貓“
還有一個案例:不是有車位使用執照就一定可以申請人行道的路緣石改為斜坡!
在淡海新市鎮一期這邊有一條自行車道,在登輝大道新市一路口附近開始
它是延著人行道與建地,這條自行車道不能有類似車庫車道可以穿越!
也就是說,建商得在設計時不能把車庫車道出口朝登輝大道,
必需改向與登輝大道垂直之巷道,接往有號誌之路口,不這樣就不給照
另外,也不一定要有車位使用執照才可以申請變更人行道 :商業使用~
kuandad wrote:
另外有關私設巷道的停車問題,
按照你的邏輯,
那我就可以圍起來自己停或收停車費..(恕刪)
不是我的邏輯!
我發言內沒提過私設巷道問題
您得把對象引用清楚,免得別人誤會
其餘內容您說的都對
Sport X-over for 4 seasons of weather !!??
NO Sport! No X-Over! Only 4 Wheels
Edsion wrote:
在淡海新市鎮一期這邊有一條自行車道,在登輝大道新市一路口附近開始
它是延著人行道與建地,這條自行車道不能有類似車庫車道可以穿越!...(恕刪)
當然在建造執照未核定之前,
有各式各樣的單行法或都市規劃通盤檢討會更動到未核可的設計,
而停車場的出入口更需要匯集各單位意見。
我曾經有兩個案子,
都是車道經過既有綠帶,
都跟公燈處搞了好幾個月。
不過這個就是先來後到,
如果核准在先,
事後就很難再動你了,
所以如果是既成的車庫入口就大可爭取。
台北市還有一個太上皇--都市設計審查,
會議上審查委員及承辦的意見,
無論是法規上有的還是沒有的都得達成,
要不然你就慢慢跟他嚕,
通常就算設計單位有毅力,
出錢的那個也沒有毅力。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