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奕兒612 wrote:
又再亂曲解別人的意...(恕刪)
誰曲解誰還不知道勒
最外線警示當然跟一般雙向單線道一樣的方式呀,只有最內側才不行讓給後方左側超越吧
你老兄邏輯有問題喔
既然我有警示的自由,你當然也有不讓的自由
所以不是一直在說"禮"嗎
你不讓我當然想說你有理由呀
平常旁邊沒車我也不會自找沒趣叫你讓呀
真的警示要你讓當然也有我的理由呀
所以,該大眼瞪小眼還是互相禮讓呢
mimiplay2 wrote:
你自己對法規的不認識跑來怪別人沒遵守........
就像人家機車在道路上騎的好好的就有多事者搞不清楚狀況跑來逼車或是謾罵譴責機車應該騎路邊一樣
再多貼一次給你看國道警察怎麼回應的...連結
就像前面小軒hwr1210大說的...google一下就有了,這事情有這麼複雜嗎?
如果今天法令改了,我一定修正開車的方式.....
但是在沒改之前....................你覺得該怎麼辦?
劉奕兒612 wrote:
第47條第1項共有5款 不是只有你說的紅字部份
麻煩你示範一下開在高速公路要怎麼遵守47條全部規定?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
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
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