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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MW試乘車撞ALTIS,我在現場


davis0725 wrote:
你真的有駕照嗎??
你知道時速150以上
秒速多快嗎?
一秒跑多遠

如果不會算
國中物理請去重唸過
不要來這丟人現眼!!

另外
所謂的直行車路權優於轉彎車
是指兩車皆無超速的情況下
危險駕駛行為是無路權的!
(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危險駕駛者,可當場禁止行駛並吊扣三個月)


懂了嗎!
危險駕駛連路權都沒有
還妄想跟人家談路權
可笑至極

轉彎車的路權本來就比直行車少,轉彎車自己不看車不禮讓直行車就彎,怪誰?還怪直行車超速,難怪台灣三寶越來越多,就像闖平交道還怪火車開太快的荒謬

.展哥. wrote:
檢察官也失職,辦B...(恕刪)

這種嚴重超速
不能以一般的直行車有優先路權來看

中原一點紅 wrote:
照我來看,某些人談到檢察官失職也是不無道理;畢竟就算是嚴重超速,只要轉彎豐田車能夠先「完全停止」並確認對向有無來車,哪怕只是1、2秒鐘,也很有可能事先發現迎面疾駛而來的BMW,更有可能因此而避免事故的發生 挖鼻孔

既然影片中清楚顯示轉彎豐田車是完全沒有靜止確認就逕行轉彎,要說豐田駕駛「完全沒有過失」而不起訴,如果這樣不算檢察官失職,說得過去嗎?

同感,BMW開快車導致事故固然不對,但是豐田轉彎車不禮讓直行車,也是有錯,只是大家的焦點包括檢察官只將焦點放在超速的BMW上,這也難怪台灣的路權觀念十分薄弱
.展哥. wrote:
同感,BMW開快車導致事故固然不對,但是豐田轉彎車不禮讓直行車,也是有錯,只是大家的焦點包括檢察官只將焦點放在超速的BMW上,這也難怪台灣的路權觀念十分薄弱

因為有死人...
神車轉彎肇事確定~
但撞死人的原因在於BMW嚴重超速,若開在速限50則不會這麼慘重,守規矩點就可以主張神車賠償
而且BMW超速超過法定速限60公里,直接吃公共危險,判業務過失致死罪~程度上確實比交通違規還嚴重
就BMW這速度
等得再久也是枉然
國外在視野良好且有停等的狀況下
還是給他撞下去了
那種速度根本超越認知.....
就根本與禮讓沒有關係
直行車超速到讓左轉車無從判斷對向車道是否可以左轉 這才是主因

但是講無從判斷能否左轉也不太對
照常理去推斷是判斷對向車道無車可轉之下 被大超速車撞上

要能判斷對向有時速兩百多的直行車輛能不能左轉 要有賽車場競賽速度去判斷對向車輛
遠望到一公里之外的有沒有大超速直行車輛 才能判斷對向時速兩百以上直行車輛何時能左轉
這種判斷方式與道路使用常理常識相差甚遠了

都被取笑台北有車直行 屏東轉彎車要禮讓了 還不懂被吐槽了什麼.................
                              彈幕濃!

gray48816 wrote:
因為有死人...
神車轉彎肇事確定~
但撞死人的原因在於BMW嚴重超速,若開在速限50則不會這麼慘重,守規矩點就可以主張神車賠償
而且BMW超速超過法定速限60公里,直接吃公共危險,判業務過失致死罪~程度上確實比交通違規還嚴重

BMW嚴重超速是沒錯,但是轉彎車本來路權小於直行車,轉彎車也是難逃其咎

路權觀念薄弱,紀善轉彎車就應該禮讓直行車,直行方有車就不要闖越

.展哥. wrote:
...轉彎車就應該禮讓直行車...(恕刪)


國外制定法律有幾個要件(約略):明確易懂、可遵行、可執法,我們則是相反。

包含警方,我們常說要"禮讓",禮讓是禮貌、道德,不是法律,也就是不一定要遵守。例如,我們進電梯,禮讓別人先進,但這沒有法律強制力。

因此,國外交通法規,沒有"禮讓",只有必須要遵行,也因此,警方可以明確地執法。

如果,我國規定,轉彎車"必須"在中心線停、等,那麼就必須完成這動作,才能進行轉彎動作。無論對向有車,未完成即是違規。

此案件,若法規有明確規定,配上科學鑑定,非常容易決定雙方是否有肇責或分攤比例。

若規定轉彎車"必須"在中心線停、等,確定無車再進行,轉彎車已違規,所以有肇責。

再來,以科學鑑定,在事發現場,若左轉車在中心線停、等後起步,以對方的車速,左轉車是否能判別有危機或能及時反應。這些以速度、距離、人腦判別資訊時間+肢體反應時間以及現場視野、天氣等,可以有一定的客觀結果。

當然,超速本身就違規,再加上科學鑑定,平衡左轉車的部分,就能客觀的判定雙方的肇責。

我國的路權觀念並未完全化入法規也無明確易懂、可遵行的要件,每每以"道德"要求,再用"禮讓"為說詞及自由心證的判決,自然造成用路人發揮想像的空間,以及出事時大家來輝。






Youshouldreborn wrote:
國外制定法律有幾個要件(約略):明確易懂、可遵行、可執法,我們則是相反。

包含警方,我們常說要"禮讓",禮讓是禮貌、道德,不是法律,也就是不一定要遵守。例如,我們進電梯,禮讓別人先進,但這沒有法律強制力。

因此,國外交通法規,沒有"禮讓",只有必須要遵行,也因此,警方可以明確地執法。

如果,我國規定,轉彎車"必須"在中心線停、等,那麼就必須完成這動作,才能進行轉彎動作。無論對向有車,未完成即是違規。

此案件,若法規有明確規定,配上科學鑑定,非常容易決定雙方是否有肇責或分攤比例。

若規定轉彎車"必須"在中心線停、等,確定無車再進行,轉彎車已違規,所以有肇責。

再來,以科學鑑定,在事發現場,若左轉車在中心線停、等後起步,以對方的車速,左轉車是否能判別有危機或能及時反應。這些以速度、距離、人腦判別資訊時間+肢體反應時間以及現場視野、天氣等,可以有一定的客觀結果。

當然,超速本身就違規,再加上科學鑑定,平衡左轉車的部分,就能客觀的判定雙方的肇責。

我國的路權觀念並未完全化入法規也無明確易懂、可遵行的要件,每每以"道德"要求,再用"禮讓"為說詞及自由心證的判決,自然造成用路人發揮想像的空間,以及出事時大家來輝。


其實交通法規確實有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只是轉彎車要目視距離多遠直行車才能通過,那就沒規定,甚至法規上一條因注意而未注意導致台灣的判決上仍事情>法,而非法>情

不但法規錯亂,甚至交通執法及事故判決都是由警察或檢察官或是法官,然而警察.法官.檢察官很少有運輸管理的專業,對於交通的事故頂多只能就法條上來判決或執法,無法以運輸專業角度去判決或執法,導致往往判決上或差強人意,甚至也有執法人員不知道修法後的現行法規做出錯誤執法,像經常發生機車騎在未禁行機車快車道被取締或是重機停在汽車停車格被警察開單,都是時有所聞

這也是我很納悶為何事故處理或執法不由比較專業的公路總局或監理站來處理,當然官員和立委永遠視而不見
“其實交通法規確實有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只是轉彎車要目視距離多遠直行車才能通過,那就沒規定,甚至法規上一條因注意而未注意導致台灣的判決上仍事情>法,而非法>情“

我舉的例子,正是差異之處。 什麼叫”應“、什麼叫”禮讓“,能以明確易懂的方式解釋,讓所有人能遵行?

美國以“動作”作爲規則,右轉,頭要轉到右後方作爲目視檢查,到停止標製,停止再起步,無交通標製,左轉車要先停止確認,再起步等等。警察本就無需是專家,以法規定的動作爲執法基準。若是“應”這種,就不用立法。

倒是,立法時需要專家的科學依據與立法者的水準很重要。

若問我,應該去除地方的鑑定單位,改爲中央單位,專門以科學方式鑑定重大事故。中央單位是爲能集中資源,買好的科學設備及請科學專業人員。非重大自費,就酌收費用。

住處附近有一個社區內,有一個正十字路口,二條的路差不多寬,還有返射鏡,據住社區朋友說,二、三天的就有一個車禍。每個人都覺的是直行,有路權,沒有人在“應”不“應”。若我去,到路口時,我就假設那有停止標致,停止、看、安全、走。常常有車直衝,所以沒有用美式規則,大概也被撞好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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