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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肇逃了(4685-F6雅歌)(判決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一千元折算一日)

判決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一千元折算一日


沒想到,中華桃園 那麼沒法律

這種情況,要判2年,永久吊銷駕照

其實這次判決算公正~唯一缺點交通法規未補足漏洞百出已至判決無法追加其刑!

為何說這些立法委員簡直米蟲即是如此台灣道路交通管理法交通暴力從未獲得重視不之修法直接延長吊銷駕照年限!

根據台灣最近幾年真的交通暴力妨礙自由持械傷人傷害案件居高不下~道路交通管理法難辭其咎~

但是新聞老是在播這些案件藍綠卻裝瞎毫無作為陷人民生命安全於水火!

此犯案人前一案例乃利用交通工具犯毀損妨礙自由案~接下來犯就版主衝撞案!
犯案人可謂奸濘之輩算聰明了因為了解前案與此案間隔是無法追訴其成為累犯刑責因而大膽犯案!

如果道路交通管理法做修法此次判決則大有不同!法院追訴會更重一點...

現在除了花錢請律師再上訴別無他法~人家說台灣司法已死就是如此
法律就是必須花點錢讓他關久一點~聰明的律師絕對有本事
把上一案件牽扯進來混淆法官視聽再加諸個公共安全危險罪已即當場吊銷駕照
並加長50日判決給他!




就是那個光 wrote:
我看判決書也是沒扯到...(恕刪)


肇逃部份,由於檢察官的"疏忽"
跟被告前一件判決終結的案件繫屬
導致肇逃公訴不受理……


【裁判字號】 101,審交訴,61
【裁判日期】 1010323
【裁判案由】 肇事遺棄罪等
【裁判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交訴字第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宜祥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
緝字第255 號、101年度偵字第30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一)廖宜祥於民國100 年7 月15日上午8
時4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4685-F6 號自用小客車,由桃園縣
八德市○○路往中山東路方向直行行駛,途經八德市○○路
與崁頂路口停等紅綠燈時,為左前方由朱守恩所騎乘之車牌
號碼9HS-018 號重型機車檔住無法前行,即對朱守恩口稱:
「不走是不是,不走是不是」等語,並駕駛該自用小客車衝
撞朱守恩所騎乘之機車,致朱守恩人車倒地,受有右睕手背
挫傷之傷害(廖宜祥所涉傷害等案件,已另行追加起訴)。
然廖宜祥於肇事後,未將朱守恩送醫救治,亦未為其他必要
之救助措施,反逕自駕駛該自用小客車駛離現場,嗣經警調
閱路口監視器與檢視朱守恩提供之行車紀錄器影像翻拍畫面
,始悉上情。(二)廖宜祥復於100 年8 月17日晚間9 時許
,駕駛車牌號碼1115-B9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某姓名年籍不詳
之成年人,與扶宸維駕駛葉俊榮所有之車牌號碼DN-8385 號
發生行車糾紛,詎其竟與該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基於毀棄
損壞之犯意聯絡,趁扶宸維駕車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與後
興路口停等紅綠燈時,各持鋁棒1 支,共同敲擊葉俊榮所有
之車牌號碼DN-8385 自用小客車擋風玻璃等處多下,致令該
車擋風玻璃等處凹陷、碎裂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葉俊
榮,嗣因葉俊榮報警處理,始悉上情。因認被告廖宜祥涉犯
刑法第185 條之4 之肇事逃逸罪及同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情形者,應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
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
有明文。又追加起訴應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
,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其程序即於法不合,最高法
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
265 條第1 項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
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是檢察官於第一審判
決後始追加起訴,應認檢察官之追加起訴違背程序規定,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項規定為不受理判決(臺灣高等
法院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第35號提案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本件公訴人係以被告廖宜祥另涉妨害自由等案件,由
本院審理中,而認本件與該案件有1 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
,乃依法追加起訴,然被告另涉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本院
於101 年2 月13日以101 年度審簡字第40號簡易判決判處應
執行拘役50日,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而公
訴人於101 年2 月17日始追加起訴,並於101 年3 月12日繫
屬本院
,有追加起訴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3
月12日桃檢秋騰101 偵緝255 字第020663號函附本院之收文
戳章1 枚在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案件繫屬於本院
時,本院101 年度審簡字第40號案件業已判決而終結,揆諸
前揭說明,追加起訴之程序於法即有未合,爰依法逕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筆隆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記者羅正明/中壢報導〕桃園縣中壢市許姓高中生為尋找走失的紅貴賓狗,被男子廖宜祥騙回租屋處洗劫8000多元財物,廖宜祥甚至逼被害人脫光衣物學狗爬,警方昨天凌晨逮捕廖宜祥,懷疑他吸毒神智不清,才會有如此怪異行為。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598862/print


只能說就是有這些狗屎法官

讓這些敗類一再在社會上害人

是怕天下太平後失業嗎?

yolive2001 wrote:
只能說就是有這些狗屎...(恕刪)


真快,轉眼三年就過去了…

luckyivan wrote:
懷疑他吸毒神智不清

使用酒精、毒品的犯罪,往往造成嚴重傷害
法律上,卻可以精神狀態不佳,得到輕判...

yolive2001 wrote:
只能說就是有這些狗屎...(恕刪)


所以人家常常在講,酒駕、殺人、糾紛,喜歡重重舉起但輕輕放下的法官們,講求人道判決是你們的自由,一定非得要等到同樣的情況發生在自己身上才會醒悟,原來以前所堅持的偉大理想,換來的不過是個_____
啥??? 直接開車撞機車
居然判這樣輕
果然台灣人民的命真輕賤
可惜已經超過追溯期,

不然建議原po朱先生再送牠個公然侮辱與誹謗罪也是不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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