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一名汽車業務員劉冠宏今年3月6日開著市價約260萬元的BMW 330試乘車,載著客戶在安平區試車,行經永華路、平豐路口,疑車速過快,撞上一輛對向車道左轉的豐田轎車,兩車車頭全毀,造成一死五輕重傷。台南地檢署今天偵結,認為劉冠宏嚴重超速,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
起訴書指出,劉冠宏(34歲)在3月6日中午駕駛BMW轎車,載著曹姓客戶沿永華路內側快車道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永華路、平豐路口,遇到家住安平的羅姓男子開著豐田轎車載著妻子及一對兒女由永華路二段左轉平豐路,BMW轎車當場撞擊豐田轎車。
豐田車旋轉三圈才停下,車子零件、保險桿及玻璃散落一地,羅妻送醫不治,羅男胸部遭重擊、手腳受傷,意識清楚,後座一對子女臉部受撞擊擦挫傷,經包紮無大礙返家。
檢方根據其他民眾的行車記錄器,確認全案是因劉冠宏超速行駛釀禍,依業務過失致死罪提起公訴。(辛啟松/台南報導)
確認是危險駕駛 起訴業務員劉冠宏!!!
路權 沒有遠到看不見,速度快到150 還能主張!
davis0725 wrote: 所謂的直行車路權優於轉彎車照你這樣說,只要是酒駕、無照,在馬路上就算是遵守交通規則,被撞死也是活該,因為他們「根本沒有路權」
是指兩車皆無超速的情況下
危險駕駛行為是無路權的!
(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危險駕駛者,可當場禁止行駛並吊扣三個月)...(恕刪)

照我來看,某些人談到檢察官失職也是不無道理;畢竟就算是嚴重超速,只要轉彎豐田車能夠先「完全停止」並確認對向有無來車,哪怕只是1、2秒鐘,也很有可能事先發現迎面疾駛而來的BMW,更有可能因此而避免事故的發生

既然影片中清楚顯示轉彎豐田車是完全沒有靜止確認就逕行轉彎,要說豐田駕駛「完全沒有過失」而不起訴,如果這樣不算檢察官失職,說得過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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