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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定速110不能開內線道?

weiwei0118 wrote:
什麼亂套法規?法規就...(恕刪)


你自己對法規的不認識跑來怪別人沒遵守........

就像人家機車在道路上騎的好好的就有多事者搞不清楚狀況跑來逼車或是謾罵譴責機車應該騎路邊一樣

再多貼一次給你看國道警察怎麼回應的...連結

就像前面小軒hwr1210大說的...google一下就有了,這事情有這麼複雜嗎?

如果今天法令改了,我一定修正開車的方式.....
但是在沒改之前....................你覺得該怎麼辦?
我就是愛拍照 wrote:  你怎麼又知道被擋的人是不是超速,表速110,實際120?


很好呀 現在大家都有共識說錶速是隨人喊沒個準的

那有怎麼能證明自己是依最高時速行駛?對方就又是真的超速?

標題就是檢討佔用內線的問題,

先不提超不超速,擋到就是該讓

不用在那邊抓超速的當墊背
weiwei0118 wrote:
什麼亂套法規?法規就是法規,你以為高速公路上就不用遵守嗎?

第47條第1項共有5款 不是只有你說的紅字部份
麻煩你示範一下開在高速公路要怎麼遵守47條全部規定?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
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
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劉奕兒612 wrote:
第47條第1項共有5...(恕刪)


其實還是可以遵守的,因為第一款中的超車除了彎道、陡坡、隧道之外都不會發生在高速
第二款也不會發生在高速,除了前方有二連貫車
第三款因有47-2條的延伸解釋說明了高速上從右側不算超車,算變換車道
同理也能解釋在第一款的彎道、陡坡、隧道,第二款的連貫車
第四第五款都可以執行(就算不在最內線也可以使用,因為外側大車的超車道本就是中線車道)
當然,既然47條已被明確為雙向單車道,那高速上就不能適用了
也就是高速公路上並沒有所謂47條的"超車"行為,只有變換車道

但,就算47條不拿來用,交通安全條例98條亦有其他說明

實務上如何,個人不探究下去了,理由如之前的回覆
既然會變各執一詞,我覺得還是互相禮讓比較好吧。
zakof wrote:
其實還是可以遵守的,因為第一款中的超車除了彎道及上坡之外都不會發生在高速
第二款也不會發生在高速
第三款因有47條-2的延伸解釋說明了高速上從右側不算超車,算變換車道
同理也能解釋在第一款的上坡或彎道
第四第五款都可以執行

另外,就算47條不拿來用,98條亦有其他說明

實務上如何,個人不探究下去了,理由如之前的回覆
既然會變各執一詞,我覺得還是互相禮讓比較好吧

還在跳針啊?

第一款:三義陡坡都不能超車啊?道路施工地段不能超車啊?
第二款: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你一次都只超一台車啊?超兩台是違規?
第三款:47-2條的延伸解釋說明了高速上超車算變換車道超越,不適用47條規定 看不懂?
你變換車道 還要通知前車同意?搞笑...
第四款:後車要超車 前車還要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第五款:後車要超車還要按喇叭或閃大燈?

高速公路可以執行?別笑死人了好嗎?
98條也是在講一般道路 關高速公路啥事?

47-2都說47-1只適用一車道路段
高速公路有一車道路段?

你根本看不懂法條和函釋 完全搞不清楚狀況 還各執一詞勒
不知道駕照怎來的?
kf211434 wrote:
很好呀 現在大家都有...(恕刪)


那怎麼不是後車開慢一點.....?

在這邊爭這種沒營養的東西很好玩?

這裡講贏了等等開高速公路時會有什麼變化嗎?

真的覺得不OK麻煩請您選區的立法委員去推動相關法令....直接杜絕了小型車可以最高速行駛的使用條件...

在法令沒禁止之前到底在吵什麼?

吵宣導短片嗎? 人家又沒違法! 去譴責一些沒違法的人到底有沒有毛病?
如果違規了,抓起來呀!開單呀!
單子多開幾張..問題就少了很多...

如果這些人趴在內線開110的人是違法行為....
在mobile 01罵什麼?當然是去國道警察那邊罵呀...他們怎麼可以瀆職..
大家對於內線爭議不斷
有標誌"設置無設置"的解釋
有解釋文凌駕法條疑慮
有拿國外或公約解釋台灣國情
其實大家都沒有錯,只是依據實際裝況調整及執法單位的回應最正確

轉貼一個國家執行單位的新聞稿
https://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195&p=9481

國家執行單位的釋文回函就是目前真實的狀況,不可能也不需要去反駁
我知道很多人想表達的是內線只能超車,超完就應回中線,但實際裝況卻不是只能這樣啊,在沒有造成塞車的清況下,內線是可以保持最高時速一路從基隆到高雄的除非低於最高速限(舉證或執法),要不然就是可以行駛內線的
https://www.hpb.gov.tw/p/405-1000-1067,c154.php

放下屠刀,讓我們在不堵塞行車狀況下用最高速限一路向南吧!!

謝謝!

以下是高公局用圖片解釋(怕文字有誤會看不懂)




https://www.freeway.gov.tw/Print.aspx?cnid=1688&p=2650
劉奕兒612 wrote:

還在跳針啊?

第...(恕刪)

老兄又來了,誰說的對不是罵人就有用
您高興就好

看別人的文也看不懂,不斷用自己方式解釋,還隨意改變我的意思
我也都能接受,畢竟本來每個人心裡的尺都不同
所以我才說討論下去只是各執一詞罷了

現在雙向單線超車就是用47條,該警示前方

高速上既然已經超過雙向單線不適用47條
但是不代表實行警示前方超車反而變違法
一般情況下能變換車道便完全解決上述所有問題,而不需要超車(所以不需警示前車)
但在道路壅塞或是後方有理由必須使用內側車道時,警示前方有何不對?

道路安全條例98條只適用一般道路也是你說了算,小弟甘拜下風

嗆聲誰都會,但理或禮那個才是行車標準
自己心裡有數就好

啊我也不知道你駕照哪來的呀,零分,誰不會講呀?
編輯半天弄些沒營養的話,有什麼意義?
劉奕兒612 wrote:
還在跳針啊?第一款:..98條也是在講一般道路 關高速公路啥事?....(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8 條 全文如下:
------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
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大型汽車在同向三車道以上之道路,除準備左轉彎外,不得在內側車
道行駛。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
,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三、執行任務中之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內外側車道均
可行駛。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或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六、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不得占用轉彎專用車道。
汽車在調撥車道或雙向車道數不同之道路,除依第一項各款規定行駛外,
並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
----
裡面哪一句寫了"只適用一般道路"?
zakof wrote:
但是不代表實行警示前方超車反而變違法

你哪隻眼睛看到我說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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