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1

現在的人到底怎麼了,動不動就檢舉??

學校周邊併排停車或紅線停車的這種都很該死

因上學途中人行道都是學生,騎腳踏車的家長不適合騎人行道

常看到那種媽媽騎著腳踏車載著小孩然後被迫騎到快車道還要顧公車,汽車,摩托車


還真的有併排駕駛在社群說,他只是停一下,其他人死活哪管啊

nilkkk wrote:
...(恕刪)

當在做功德,不然改天又不知道哪個雖小會遇到

Johnny_depp wrote:
學校周邊併排停車或紅線停車的這種都很該死
因上學途中人行道都是學生,騎腳踏車的家長不適合騎人行道
常看到那種媽媽騎著腳踏車載著小孩然後被迫騎到快車道還要顧公車,汽車,摩托車
還真的有併排駕駛在社群說,他只是停一下,其他人死活哪管啊


這種人還真不少,下面這版裡就不少.
好像接送孩子是天大地大,好像只有他們有養育過孩子.

小孩上學時,放個孩子下車只要幾十秒,為了孩子的安全...
一定要在校門口幾公尺內,絕對不能停在距校門口幾十公尺外,自行走路入校門.

放學接小孩,也只不過違停個10幾/20分鐘而已,都是政府沒能在各校們外設置家長接送區,
政府沒能在在上下學尖峰時段,設置一個接送區,可容納至少幾十輛汽車同時停放,全是政府的錯.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4929754&p=1

只有罰單能有效教育社會大眾,講再多都沒用.

絕大多數人繳罰單都會痛,那怕是300元,
一個月假設20天上學日,如果月月接獲10張罰單,難道人不會變得勤快些嗎?

罰單繳多了,人自然就變得勤快一點,可以離校門遠一點停車,或者是繞到學校附近巷弄去暫停,
可以牽孩子的手,多走幾步路上學去,也絕對不會再堅持一定要停在校門口附近.

Katong wrote:
這種人還真不少,下面...(恕刪)


接小孩就違停或是並排的駕駛

是最無恥的行為

小孩長大也變成違規常客

爛到徹底
台中市第二分局承辦人說,他們不開臨時停車或臨時併排,只開超過三分鐘的違停和併排違停,請大家要超過三分鐘再拍一張。

還有,第二分局說,全台中市只有第二分局和第六分局對處理違規"最守法",
只要看不清楚車內有沒有人都"絕對"不會開,
也就是,當他不知道你是搶劫還是偷竊,你就沒事,了解意思了嗎??
騎車騎到一半,被併排的人擋住,不得不硬著頭皮,騎到外側車道跟汽車擠,那種感覺,你們知道嗎???
第二分局的人也講得很明白,他們是站在開單者的立場想,各位知道了吧!!!

針對這一點我已去信警政署詢問。
如果你不滿意他們不成案的話,要去做筆錄,
然後如果違規者打行政訴訟,你要上法院,法官判輸的話,那個違規的單你要自己付!!!!!!
我不知道以上所言是不是為真,請有經驗的人分享。


我所說的有憑有據,有電話錄音為證。

ych201308 wrote:
台中市第二分局承辦人...(恕刪)


絕對是虎爛的

因為全新北市都會舉發 55條

台北市也會舉發55條

台中是外星人嗎,

哈哈

ych201308 wrote:
台中市第二分局承辦人說,他們不開臨時停車或臨時併排,只開超過三分鐘的違停和併排違停,請大家要超過三分鐘再拍一張。


以我跟他們打過交道的經驗與被打過的槍,這我相信。
我基本上對第二分局已經死心,反正他們喜歡轄區交通爛就爛吧!
至於第六分局還稍微可以溝通,我用錄影拍到車前與車後,最近還是有舉發成功,不一定要超過三分鐘,包含我檢舉55條與56條的。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接小孩就違停或是並排的駕駛

是最無恥的行為

小孩長大也變成違規常客

爛到徹底
...(恕刪)

老屁孩教出大屁孩
大屁孩教出小屁孩
代代違規
生生不息
悲哀喔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絕對是虎爛的

因為全新北市都會舉發 55條

台北市也會舉發55條

台中是外星人嗎,

哈哈
...(恕刪)

哈哈哈
員警還很愛說
檢舉人要上法院喔

我認識最少10幾個檢舉人
檢舉了三四五六七八萬件以上的
沒人上過法院喔
他們就是算準了檢舉人沒時間去做筆錄啊,上法院啊,
但是他們怎麼沒想到,違規者也沒有時間上法院啊,
只會替違規者著想,替自己的同仁著想,這就是中華民國警察的素質,
更證明了一件事,人都是自私的!!!!

更不要想說一個跟你無緣無故,無任何關係的警察,會將心比心地替你破什麼案了......
或許我說的不是所有的警察,但警察有時候會被看輕,不是沒有原因的!!!!!!
沒guts的警察,便宜行事的警察,就只會鬼打牆的回覆一些制式的法條和文字。


(一)您提及本局第二分局處理交通違規檢舉案件態度隨便一節,經轄區分局再次審查情形如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略以:「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
(二)同細則第23條規定略以:「…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三)關於「受理民眾檢舉違規停車僅提供由後方拍攝之採證資料,無法確認實際違規事實,爰不予舉發是否為適案」,按內政部警政署104年4月10日警署交字第1040079621號函示:民眾所提供檢舉採證資料雖自違規停車之車輛後方拍攝(非正面拍攝),採證影、照片之角度完整可清楚確認駕駛人在座(臨時停車)或不在座(停車)情形,並將違規車輛號牌及違規事實一併函括擷取入鏡;如未能採證駕駛座狀況或填註駕駛人有無在駕駛座,為避免引用條文(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55條或第56條)錯誤舉發而衍生執法爭議,受理檢舉單位對個案違規事實有疑義時,依規定須向檢舉人為查證程序,基於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必要時仍得通知被檢舉人說明,以善盡查證職責後,依法舉發或不舉發。
(四)經查車號A**-1**8自小客車在本市北區北屯路**號前違停情事,經檢視提供之交通違規事證影像檔2張相片,因檔風玻璃過黑,無法確定駕駛人在車內或已離開,致無法確認駕駛行為,舉發法條恐有疑義,且相片未顯示違規時間,本案不宜舉發。



照片有二張,前後各一張,明明就有時間,哪來的僅由後方,還沒有時間啊,
你看看,睜眼說瞎話耶,唉............警察,呵呵......
眼睛不好就算了,照片放大看不清,連時間都看不到,這是怎麼回事呢??
  • 141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41)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