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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新增法官判例)高速公路擠成一團一團車群的主要原因探討


katana057 wrote:
...(恕刪)


不過我想法官在這裡要講的就是,他是前面本文的例外規定
因此只要符合例外規定,也可以行駛在內側車道。

法官在解釋上還是把他認為是內車道原本是不可以
有任何車輛持續行駛,但符合他所列的三個原則的
就是例外允許的

這看來就是在說原則的例外,
法官並沒有因為本條文但書的寫法認為他是一種附加補充
規定。仍然認為他就是一個前面原則的例外,
為什麼呢?為何法官不直接說他就是附加的補充規定?
這個法官在立法程序與技術應該沒有考好吧?

knightcsf wrote:
不過我想法官在這裡...


非賦與小型車駕駛人有自由選擇
否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之餘地。

knightcsf wrote:
為什麼呢?為何法官不直接說他就是附加的補充規定?
這個法官在立法程序與技術應該沒有考好吧?


你的數學題解答,
會把公式原封不動寫在旁邊嗎?
當然直接套進去解題了。

你工作會把你的"謀生能力"一五一十的"教導客戶"?
(當然教師顧問師傅等等除外)
他是在"判決"還是在"授課"?
最怕手牽手,時速110手牽手真的會暈倒
katana057 wrote:
而非賦與小型車駕駛...(恕刪)


如果依照你的說法
這本書內容很重要,所有的司法官都熟析
那麼他會直接用最正確的方式寫出來
因為地方法院的法官不是在替民眾解答疑難雜症
他是要寫出正確的判決,這是事關訴訟雙方的權益問題。
而且藉此讓爭執停止。他所受的訓練就是把
精準的表達每個使用的字,如果他知道應該用這個
法律文字,就應該這樣寫,而不會用另外
一個文字代替。


況且我們再說這個法官的判決內容,

你這樣的回應其實是顧左右而言他
問我會不會如何如何,跟這法官的
判決一點關係都沒有。
這中間應該沒有關聯性。

因為我會如何,都不能說明法官
為何用了兩次例外,而不用他被
你認定應該要知道的,法律語言
附加補充說明?

我認為就算是法官來看這個條文,
也認為但書就是前面宣示原則的例外。

不過你倒是說說,司法官特考有考立法程序與技術嗎?








knightcsf wrote:
如果依照你的說法這...(恕刪)


求你看文好嗎?
求你不要也馬上忘好嗎?


knightcsf wrote:
況且我們再說這個法官的判決內容,

你這樣的回應其實是顧左右而言他
問我會不會如何如何,跟這法官的
判決一點關係都沒有。
這中間應該沒有關聯性。


我再問你一次,
法官是在"判決"還是"授課"?

katana057 wrote:
求你看文好嗎?求你...(恕刪)


我已經說了 法官就是在講 但書是前面本文所
宣示的這個原則的例外。

實際上,你才是從頭到尾主張原本的法條
寫起來一定要把後面的但書解釋為是附加的補充說明的人
因此還要求主管機關修改。
但連實務上法官都直接說但書就是前面所宣示原則的例外,
你這邊貼的是,但不是這個原則的例外?

法官是在判決,所以他要把對法律最精確的認知
用最精確的文字表達出來。

如果但書是補充規定,他就會說但書是前面的補充
無關乎他是在上課還是在寫判決

如果一個分類在判決上根本就不會產生差別,那就
表示這樣的分類對於法律的解釋與適用根本不生影響。


knightcsf wrote:
但連實務上法官都直接說但書就是前面所宣示原則的例外,
你這邊貼的是,但不是這個原則的例外?(恕刪)


他說的是例外,
不是前項原則之例外。

knightcsf wrote:如果但書是補充"規定",他就會說但書是前面的補充
無關乎他是在上課還是在寫判決


拜託你看文好嗎?

性質=規定?
前面我說了什麼?

但書仍可以是例外,
補充?不對喔,
如果只為補充就衝突原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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