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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定速110不能開內線道?

劉奕兒612 wrote:

還在亂套法規啊??...(恕刪)


感謝科普,個人沒有任何解釋法條的意思
反而是搜到不少仁兄之前與人爭論的文章
其實就算意義上不叫超車

那為何政府不斷強調內側為超車道
又,98條第四款也有提到壅塞時內外側輪流行駛並”禮讓”保持安全距離及間距
這點足以說明樓主在交通順暢時大可不讓內側道
但有交通壅塞疑慮時,堅守自己的內側車道就站不住腳了

我不是大法官,本就沒有釋憲的權利
但47條裡亦無提到高速公路不適用情事
雖然47-2條增訂更加明確定義了超車之行為
但既然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本就應考慮車流情況來考慮是否讓道
後車就算施行兩短聲、一次變換燈光
亦不構成實質上的違法,反而能提醒前車自己的意圖

解釋什麼的不多說了,反正法規裡甚至還有一堆未實行與模糊地帶,跟一堆政治議題一樣,還不是在各自表述
但仁兄的口氣還真的不是挺好
有理我肯定聽,不需咄咄逼人
理不是大聲講就有,討論空間有
但淪為謾罵嗆聲就失去意義了
.............................................................
zakof wrote:
感謝科普,個人沒有任...(恕刪)


現在這邊有86頁......
我不是在說您
但!你說哪方意見的謾罵多?

往前翻一下應該很清楚....
如果大家的討論建築在理性討論上面...或許蓋不到這麼多頁..但會對這種吵很久的問題雙方不同意見也會相近許多


法條的解釋先不論對與錯....與自己不同的意見就往死裡罵是啥意思?
這就是過去85頁的精華
謾罵詛咒惡言相向而已
oxxx wrote:
警察抓內線 不會管你...(恕刪)


隨時歡迎....
我還不知道現在汽車定速 巡航的科技這麼爛

既然敢這麼做我就不怕你罰......
5%的誤差..差個4公里或5公里的還正常....那位老兄差到10公里......你也拜託拿一張可以拿得上檯面的罰單出來秀
mimiplay2 wrote:
隨時歡迎....我還...(恕刪)


牛頭牌的車

給他定速(錶速)110 還真有可能只有97(測速器)


如果又遇到上坡

定速 會掉速度的
kf211434 worte:
前頭講得自己理直氣壯,說自己100就是100,110就是110,行駛內線是依法合理天經地義
阿現在被戳了,就手一攤說擋到別人算他倒楣

你的邏輯很爛。。。。我哪裡說「自己100就是100,110就是110」?
我又不是樓主。
「擋到別人算他倒楣」,你怎麼又知道被擋的人是不是超速,表速110,實際120?
超速是警察的事....
趴內線就你的事??
超速不會影響行車安全嗎?
趴內線最多是慢個五分鐘,別人超速可以讓你慢7天,哪個嚴重?
讓你是禮貌,不讓也是合法,閃什麼燈呀?Road Rage 這麼嚴重?
愛超速去走路肩啦。。。。。

趴內線是不好,但閃燈更沒品。。。。
在加州,超車前閃別人大燈根本就先違法了,好嗎。。。。。
https://en.wikipedia.org/wiki/Headlight_flashing#United_States
In California, ......... However, headlight flashing on multiple-lane highways is illegal.[10]



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下稱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1款:「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同條第1項第3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同條第2項:「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1款及第3款之限制。」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舉發,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另按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說明】
一、有關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但書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其立法緣由,係依據交通量調查,顯示國內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考量現行道路容量普遍不敷需求,故有上開但書之規定,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二、綜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本局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
三、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確保內側車道暢通,本局並持續 #加強宣導用路人,#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即駛回原車道,#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

到底是哪裡閱讀能力有問題呀?
考量現行道路容量普遍不敷需求。。。。。。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這句話明明是說「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而且並不會「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內側車道『#非超速車道』這個有這麼難懂嗎?
Object 252U Defender wrote:
我開高速都不看表速的...(恕刪)




請參考第二點
AriesKao wrote:
您進休息站放尿時沒看...(恕刪)




請問沒看到這張,第二點嗎?
Speed Wick wrote:
煩不煩,這種月經文要...(恕刪)




請詳閱第2點
只要路況沒有塞車,就可以。
劉奕兒612 wrote:
你這叫亂套法規...(恕刪)


什麼亂套法規?法規就是法規,你以為高速公路上就不用遵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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