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奕兒612 wrote:
還在亂套法規啊??...(恕刪)
感謝科普,個人沒有任何解釋法條的意思
反而是搜到不少仁兄之前與人爭論的文章
其實就算意義上不叫超車
那為何政府不斷強調內側為超車道
又,98條第四款也有提到壅塞時內外側輪流行駛並”禮讓”保持安全距離及間距
這點足以說明樓主在交通順暢時大可不讓內側道
但有交通壅塞疑慮時,堅守自己的內側車道就站不住腳了
我不是大法官,本就沒有釋憲的權利
但47條裡亦無提到高速公路不適用情事
雖然47-2條增訂更加明確定義了超車之行為
但既然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本就應考慮車流情況來考慮是否讓道
後車就算施行兩短聲、一次變換燈光
亦不構成實質上的違法,反而能提醒前車自己的意圖
解釋什麼的不多說了,反正法規裡甚至還有一堆未實行與模糊地帶,跟一堆政治議題一樣,還不是在各自表述
但仁兄的口氣還真的不是挺好
有理我肯定聽,不需咄咄逼人
理不是大聲講就有,討論空間有
但淪為謾罵嗆聲就失去意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