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blee wrote:
為什麼一直無限迴圈...(恕刪)
因為您提過"未依車種及違規嚴重程度採分級裁罰,不僅有違比例原則 ,亦難遏止嚴重危害交通安全之行為"
而現階段裁罰基準表並無提供33-1-3無超車行駛於內線之"分級裁罰"依據
因此才會問務實上"能不能以33-1-3開罰無超車行駛於內線並裁定罰鍰金額"
另若"3000-6000並非自由心證,依據個案之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以及"比例原則"
受處分人也有相對的訴願, 以及行政訴訟 來對抗"
以33-1-3舉發無超車行駛於內線之比例原則如何判定?依據為何?
警方如何裁定罰鍰金額?
裁決所又如何判定是否過輕或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