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6

憑甚麼就是要我讓內車道?


herblee wrote:
為什麼一直無限迴圈...(恕刪)


因為您提過"未依車種及違規嚴重程度採分級裁罰,不僅有違比例原則 ,亦難遏止嚴重危害交通安全之行為"

而現階段裁罰基準表並無提供33-1-3無超車行駛於內線之"分級裁罰"依據

因此才會問務實上"能不能以33-1-3開罰無超車行駛於內線並裁定罰鍰金額"


另若"3000-6000並非自由心證,依據個案之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以及"比例原則"
受處分人也有相對的訴願, 以及行政訴訟 來對抗"

以33-1-3舉發無超車行駛於內線之比例原則如何判定?依據為何?

警方如何裁定罰鍰金額?

裁決所又如何判定是否過輕或過重?
chienchenghung wrote:
在最高速限 110 的路段 .

用 "慢速超車(90)" 的 "當下" 被高公警察偵測到的速度就是 90 . 就是 "慢". 就是 "佔用" .

在最高速限 110 的路段 .

用 "慢速超車(90)" 的 "當下" 被高公警察偵測到的速度就是 90 . 就是 "慢". 就是 "佔用" .

在最高速限 110 的路段 .

用 "慢速超車(90)" 的 "當下" 被高公警察偵測到的速度就是 90 . 就是 "慢". 就是 "佔用" .

"當下" 兩個字看不懂??

"當下" 兩個字看不懂??

"當下" 兩個字看不懂??

誰傻傻搞不清楚??

錯的東西PO三遍也不會變成對的
再次證明不是有駕照就看的懂法條

二、如時速90公里使用內側車道超越時速88公里之車輛,於完成超車動作後即應變換回原車道,係為保持內側車道暢通,提供其他車輛超車使用,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係屬違規行為。
chiayingcool wrote:
因為您提過"未依車種及違規嚴重程度採分級裁罰,不僅有違比例原則 ,亦難遏止嚴重危害交通安全之行為"
...(恕刪)

對不起,您弄錯"適用"對象
這是 監察院 糾正 內政部及交通部 , 不是糾正 herblee, 也不是糾正chiayingcool
所以"裁罰基準表" 後來就修正過了! 已經有"違規嚴重程度採分級裁罰"
只是修正後的還是"某些部份"有錯 !
錯誤的不是"違規嚴重程度採分級裁罰"這一點!
錯誤的是弄錯"適用"對象
就如同"最高速限"是主管機關的權責 , 不是用路人"任何儀錶"所指示的車速/時速/速度
"最高速限"不能擅改為"最高速度"!
8-1-3但書是"主管機關改速限了!" 改為"最高速限行駛"(指定以速限標誌上方那個數字行駛)
但書限縮解釋, 只能解釋為主管機關主管之"最高速限"!並不是在說 用路人的『最高速度』行駛

chiayingcool wrote:
而現階段裁罰基準表並無提供33-1-3無超車行駛於內線之"分級裁罰"依據
因此才會問務實上"能不能以33-1-3開罰無超車行駛於內線並裁定罰鍰金額"
...(恕刪)

麻煩您看一下"現階段裁罰基準表"
33-1-3 有"分級裁罰"
是沒有"路權"觀念, 完全漠視"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項法規
完全漏掉"非超車"違反"車道路權" 這項違規事實
(法律33-1-3,33-2 法規8-1, 8-1-3 ,11 都有規定, 不是沒有!)
chiayingcool wrote:
另若"3000-6000並非自由心證,依據個案之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以及"比例原則"
受處分人也有相對的訴願, 以及行政訴訟 來對抗"

以33-1-3舉發無超車行駛於內線之比例原則如何判定?依據為何?

警方如何裁定罰鍰金額?
...(恕刪)

行政裁量本來就是法律許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得為自由之判斷,但並非完全放任,裁量之行使仍須遵守「法律優越原則」
依據就是而前面已經說明過的 "法律及法律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 4 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依裁量權所作的個別判斷,亦應避免違背「誠信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一般法律基本原則。

這要看個案的違規情節, 本來就不是"固定"
非超車行駛於內側車道 , 違規情節都相同嗎?
依據 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第1項第2款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依據行政程序法, 最保險的做法就是 3000 ,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但是, 3000是否能 達成目的? 若是累犯? 下次又發生? 那就沒有達成目的, 可以增加
herblee wrote:
這要看個案的違規情節, 本來就不是"固定"
非超車行駛於內側車道 , 違規情節都相同嗎?


正因違規情節不盡相同

以33-1-3開罰無超車行駛於內線時

警方如何針對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罰鍰金額?

裁決所又能以何標準裁定罰鍰是否恰當?


以您舉的例子來說

若初犯罰鍰3000元

累犯幾次後調整罰鍰金額?調整多少?

有何依據?
herblee wrote:
對不起,您弄錯'適...(恕刪)

又故意忽略最高速限是有含單一速度了。
(最高速限的標誌110不就是速度了)
駕駛人開到主管機關設定的最高速限~110的速度,即符合主管機關的要求。

管制規則的但書即是把內側車道與超車道分開來講,而管制規則又是道路管理處罰條例所要求遵守的。

~又故意忽略了法律授權的事實了。
這是毫無路權觀念!
速限合法和路權合法是兩回事
1.法規是主管機關設定之"最高速限", 不能移目混珠為駕駛人儀表之 "最高速度" , 而且所有車道最高速限都相同, 都相同的並不是路權,這並不是分配行駛那一個車道的"車道路權"
2.完全弄錯時間的前後次序, 在進入內側車道之前,車不在內側車道!進入之前, 根本不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因此沒有法律描述的路權! 無路權如何進入內側車道?

chiayingcool wrote:
正因違規情節不盡相同
以33-1-3開罰無超車行駛於內線時
警方如何針對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罰鍰金額?
裁決所又能以何標準裁定罰鍰是否恰當?
以您舉的例子來說
若初犯罰鍰3000元
累犯幾次後調整罰鍰金額?調整多少?
有何依據?
..(恕刪)


行政裁量本來就是法律許可的範圍內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得為自由之判斷

法律許可的範圍就是 遵守「法律優越原則」
避免違背「誠信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一般法律基本原則。

前面已經說是依法,依照法律 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第1項第2款
依據行政程序法, 最保險的做法就是 3000 ,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自由心證最高罰鍰6000元 , 並不是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這是不符法規的!

已經依據法律規定, 受處份人覺得罰少? 當然可以去申訴增加(法定範圍內), 沒有問題, 當然可以申訴罰太少
受處份人當然可以提出罰太少的理由
再來看"受處份人罰太少"的理由 ,是否成立
只不過?有這種嫌罰太少的人嗎? 喔!對不起, 忘了真的還有
違規情況太多了, 視個案而定
累犯幾次後調整罰鍰金額?調整多少? 3000-6000 都在法定範圍內 ,已經說過很多遍了,法定範圍內都可以

您若不服嫌罰太少, 當然可以申訴多罰一些




herblee wrote:
違規情況太多了, 視個案而定
累犯幾次後調整罰鍰金額?調整多少? 3000-6000 都在法定範圍內 ,已經說過很多遍了,法定範圍內都可以


所以完全無依據純粹自由心證?

某人被警方以33-1-3舉發無超車行駛於內線,警方自由心證覺得情節重大應該罰6000元

某人不服交付裁決所裁決

裁決所承辦人員自由心證認為其實也沒這麼嚴重,改為4500元

真這麼兒戲?



務實上到底有沒有人在時速高於最高速限下因無超車行駛於內線被依33-1-3開罰的實際案例?

罰鍰金額?
  • 86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86)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