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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新增法官判例)高速公路擠成一團一團車群的主要原因探討

Gullit168 wrote:
"建議"是不具法律效力,請回歸法律


"建議"就可以違反法律?
快去檢舉好棒棒的高公局。

Gullit168 wrote:
不過我還是不認同他對這條法的見解,他跟你一樣,錯用"法律原則"


所以你的法律原則是"緒論"?
緒論是什麼意思?不要搞幽默了好嗎?
緒論不是書?不是明文?

卻說別人不能用明文的"立法程序與技術"
作為"立法原則",

且緒論與立法程序與技術並無衝突,
前面也解釋給你了,但你不看也不接受。

Gullit168 wrote:當你一提到"寬限",就是要違反前項原則了
那就是要朝"例外"去做解釋,又因為法條多了個限制條件"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你引言的言就可以回你。
katana057 wrote:
等你出第7版,或2...(恕刪)


如果你也同意不讓車道不會有任何處罰,
那麼或許就沒有甚麼好爭了。

你說高速公路局建議讓離,不讓離也不會怎樣,
那老實說,就是沒有法律依據。你的看法我尊重,
但是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特別法規,基本上已經
規定高速公路上的每個車道如何使用,特別規定應優先
適用普通規定。當每個車道的速度都已經規定了
那就是按照這個車道就可以了。因為高速公路特性
不同,因此有內車道超車道,或用緊臨外車道超車
之規定。因此在中間車到速度高於八十就可以,
速度更快的90公理的車自己要去超車,而不是80的車要讓離。
內側車道就是除了超車(超越中間車道前車喔)外,小型車可以用最高速限開。
而不需要再去看一般的原則。當然這是我的主張,我知道你
主張不同。不過既然不會被罰款,那永遠無法證明誰是對的了。
還有,高速公路局是建議你,並不建議我。

另外所謂的但書請看下列

3、內側車道為
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
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換言之,小型車行駛於
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車時速未
達每小時80公里者,不得行駛於外側車道以外之車道;而
內側車道原則上係超車道,不論任何車類均不得持續占用
行駛,例外僅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允許小型車得以該
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從而在滿足「駕駛小型車」、
「不堵塞行車」、「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等三
要件之情形下,始例外允許「行駛於內側車道」,而非賦
與小型車駕駛人有自由選擇「是否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
側車道之餘地。

這就是這邊討論一開始所引用的判決
臺南地方法院 105年度交字第3號 交通裁決
法官也把這個但書的規定,視為是前段本文的
例外規定。

他並沒有說這是一種補充規定給大家參考一下吧。
實際上但書的性質,並不是裁判的重點,法官適用法規
應該是從法規本身的意義去探尋,
但書是甚麼性質,應該重要性會低於法規該如何的解釋


判決中並沒有詳述何種狀況是在110公里會堵塞車行,而且
他的裁判基礎是車速110公里,只是被舉發的違規行為是95公里。

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到司法院網站,右側法學資料系統
進去後上面的裁判書查詢 點選臺南地方法院,點選行政
輸入105年度,點選交 字 輸入3號
就可以看到裁判書全文,或者在台南地院下點選 行政
然後 在下方全文檢索 中輸入內側車道,就可以查詢。





knightcsf wrote:
如果你也同意不讓車...(恕刪)


請認真看文,
再來,判決怎會去跟你提"立法""程序"與技術?
只會對你解釋法條。

你提的那已經是老梗了,
非賦與小型車駕駛人有自由選擇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之餘地。

knightcsf wrote:
還有,高速公路局是建議你,並不建議我。


那是別人問的喔,
我站在"你們的立場"去建議高公局"修法",
http://www.hpb.gov.tw/files/80-1000-1282,c1.php?Lang=zh-tw
那麼你認為法官在解釋法條的時候
會參考立法的程序與技術這本書嗎?


法官會寫
這段話的原因
是因為原告主張
內車道的車速是可以自己選擇要不要達到110公里
所以他開95公里不違法。
這是原告的理由之一

因此法官一定要在判決內說明,為何不贊同
原告的理由。
法官這句話是說,內車道一定要110公里
因此不是你自己能夠選擇速度的。

裁判有上下文,我可以全部貼出來,但那很佔版面。
如果你要來討論,可以把判決全文先看完。
就會知道法官怎麼會講這段話了。

不是在說
能不能選擇開內車道不是你字自己可以選擇的。

當然是老梗了。
因為法律沒有變化阿。

但我不懂我提的判決書全文內容未和事老梗
有人把判決書法官的內容全部引出來過了?

重申一下,是建議他,不是建議你,也不是建議其他任何人囉。






katana057 wrote:
請認真看文,再來,...(恕刪)

katana057 wrote:
"建議"就可以違反法律?
快去檢舉好棒棒的高公局。
所以你的法律原則是"緒論"?
緒論是什麼意思?不要搞幽默了好嗎?
緒論不是書?不是明文?
卻說別人不能用明文的"立法程序與技術"
作為"立法原則",
且緒論與立法程序與技術並無衝突,
前面也解釋給你了,但你不看也不接受。
你引言的言就可以回你。


恩,這次的回覆不錯,論證了我對你的看法

歪掉的回覆、回頭自己找,這次又多了飛鴿傳書

你真的好棒棒

針對你的最後一篇了



knightcsf wrote:
重申一下,是建議他,不是建議你,也不是建議其他任何人囉。



Gullit168 wrote:
恩,這次的回覆不錯...(恕刪)


驗證了你根本言論錯誤且找不到有理的反駁+無法回答?

到最後要逃跑,都還放煙霧彈?

katana057 wrote:
...(恕刪)

我比較想問的是

法官,其實有提出來他對於但書的看法
他是說這是例外的一個允許

那這就是立法程序與技術的 但書性質五嗎?


knightcsf wrote:
我比較想問的是法官...(恕刪)


AKB濕吧 wrote:
第二台車是重點...(恕刪)


第二台車是重點...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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