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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MW試乘車撞ALTIS,我在現場

lkk77 wrote:
開了近40年的車,奉勸各位年輕人,在你看的到的距離也是你萬一要緊急煞車你能煞的住的距離
一些人盲灣還高速行駛,我真不知道是無知,還是勇敢
還有一些人把前擋貼的黑嘛嘛,再把車燈改成超級亮,真是缺德啊
爭論法條有用嗎?
難道已經沒有道德與良知

其實還是要先釐清一些現實問題
最近陸續也發生過不少轉彎車與直行車碰撞事故
01上也持續都有不少網友轉貼相關新聞
其它的事故多半都沒啥討論熱度,多數人也都具有肇責共識
究其原因也是大家都能認同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的規定
為何獨獨這個台南的事故引起那麼大的爭議?
究竟是應注意而未注意,還是無法注意?
這才是將來法庭上的攻防重點
改天那些說轉彎的問題的人被超速撞的時候記得
你要說對不起,都是你自己的錯,你應該等對方過才能過

阿,可是趙個邏輯來看,待在台北,可能要凌晨才能回家了,再加上卡在中間等紅燈
紅單也不知道要吃幾張了
Z45978 wrote: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都能當場禁止駕駛了!還叫規矩用路!

如果你是出庭律師
當場就出包了

任意迫近誰? 直行車當下距離尚遠
驟然變換車道? 轉彎車明明已減速又慢速入彎
不當方式? 這太模糊了,你必需先行提出一個具體的行為
隨便搞來一條與事實不符的第三點
卻忽略了直行車明顯的第二點事實

搬這法條是自曝其短的意思嗎?
流川 風 wrote:
如果你是出庭律師當...(恕刪)

你法官呦,還是律師,那麼肯定?

Z45978 wrote:
你法官呦,還是律師,那麼肯定?

其它的我不敢說
不過我很肯定搬這法條只是在砸直行車的腳
有眼睛的應該也看的出來吧



流川 風 wrote:
其它的我不敢說不過...(恕刪)

喜歡辯,就去試,撞沒死,剛好發揮辯論所長!
Z45978 wrote:
喜歡辯,就去試,撞沒死,剛好發揮辯論所長!

不是死抱著法條就好了
還要懂得正確運用
這跟喜歡辯或不辯無關
關心別人不如多關心自己


你也這麼喜歡拿法條出來辯
不妨也去試試
路上看到有亂轉彎的三寶
你若身為直行車時就用力超速給它撞下去為民除害
到時再來看看法律能不能讓你發揮所長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重點在於證據呢?
影片那速度是假的嗎?
大概只剩一員認為直行車開很慢.....

要人禮讓,也要先讓人看得到吧
不然農曆七月,一群人在那擲笅看能不能轉
也太不像話了吧
(小弟開玩笑的,不用特別出來讓小弟看到)

雖然小弟是覺得,國曆七月放出來的比較可怕....
奇怪這篇也能蓋這麼高

總結一下

第一

直行車在未超速及行經十字路口減速通過下 執行路權比較大 但前提是未違規 若是違規不在此限

第二

開車習慣是我是直行車我最大者 請自行保持你的開車習慣 並且加保意外險跟車險 早晚輪到你

第三

任何車禍造成有人死亡大多是要賠償給死亡的一方 尤其撞到行人 別反駁 在國外你光站在等就有車停了

為什麼 就是撞死人要賠很多很多

第四

我想問一下大家 請問你在市區有看過公車撞的這麼厲害的嗎 那種被車門撞出去卡車輪的不要算

我個人觀察是沒有 原因是 公車不敢違規所以車速都控制很好

那請問為啥一堆跑車 高級車 年輕人專開的車型每次事故都很嚴重

不外乎就是超速 超速 還是超速 失控或煞車不及造成的 為啥還要強辯直行我最大

何必呢

全帶么2 wrote:
奇怪這篇也能蓋這麼高(恕刪)

大大,這就是您沒有follow到有人下注了

小弟一開始也是打打醬油,刷刷存在感而已,不知不覺就看不下去了....

小弟在想台灣年輕人超速問題嚴重,可能是因為


前面有大大分享過市區開100+的感覺
讓我們體驗看看甚麼是BMW M Power的衝勁


如果他們跟小弟一樣,有聽過這首
或許他們就不敢開那麼快了

覺得還不夠,還可以看這個

就說出來很可怕嘛....
都毛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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