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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肇逃了(4685-F6雅歌)(判決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一千元折算一日)


wolf3wolf3 wrote:
這樣的話應該會起訴才...(恕刪)


感謝您的耐心詳細回答

我也沒想到會只判50日…
原本以為會至少3個月的,這樣易科最少也要9萬。
我寧願拿不到賠償,但讓他賠更多。
只是沒想到…

現在的感覺是,兩萬多(有單據及證明的部份)值得我陪這種人打民事嗎??

其實當初5萬對我不是不夠,只是對方的態度實在是…
調解會時就不是很客氣,講話酸來酸去的。
在法庭上又誣指我調解時索賠20萬。
所以我才會堅持我的條件。

不然5萬拿了,省事又有利,我何樂而不為。(回家真的是被唸了一頓…)
有時候告人就是為了一口氣(肇事者態度惡劣)!!就別太在乎賠償金額與刑期!!

我老婆去年也被一位紅燈左轉的違規肇事者撞傷,導致骨折無法正常工作~
現在已經開完刑事偵查庭了!!我們因不懂法律所以就請律師全權處理,律師剛開始分析程序給我們聽,我們可以選擇刑事帶民事賠償或著是刑事.民事同時起訴~
前者優點為可以省訴訟費缺點就是刑事打完再打民事會拖很久的時間!!
後者優點就是讓肇事者沒辦法拖延時間(沒有理由拖延),缺點就是要多付點訴訟費用!!
我們當然是選擇後者,因為肇事者態度不良一直不承認有錯!!想要給他點教訓!!
現在偵查庭開完了,比較訝異的是肇事者還真的死不認錯!!交通裁決書都指向他闖紅燈確鑿,他還是說他沒有完全肇責,不願認罪要等法官真的判定才會服氣!!現在的我只想好好陪老婆做復健恢復以往健康的身體!!至於後續官司問題,一切就交給律師處理了.....!!至於民事賠償金額的一成我們會捐給教會,來感謝主耶穌在我們最軟弱的時候給我們力量!!感謝讚美主!!

以上經驗供你參考~


cse829 wrote:
感謝您的耐心詳細回答

我也沒想到會只判50日…
原本以為會至少3個月的,這樣易科最少也要9萬。
我寧願拿不到賠償,但讓他賠更多。
只是沒想到…

現在的感覺是,兩萬多(有單據及證明的部份)值得我陪這種人打民事嗎??

其實當初5萬對我不是不夠,只是對方的態度實在是…
調解會時就不是很客氣,講話酸來酸去的。
在法庭上又誣指我調解時索賠20萬。
所以我才會堅持我的條件。

不然5萬拿了,省事又有利,我何樂而不為。(回家真的是被唸了一頓…)
給對方一個教訓,支持您!
cse829 wrote:
感謝您的耐心詳細回答...(恕刪)
當您找我的時候,我不是正在看BS... 就是在回家看BS的路上。
一罪不兩罰 !

一個行為 , 你既然告他普通傷害罪 , 那就跟肇事逃逸無關了 .
交通事故告的是過失傷害 , 而他是故意的行為 , 跟交通意外事故又不同 .

PS. 我不是念法的 , 所以這是我個人的看法 .
非私密事件,請勿以pm連絡.有問題歡迎在公開園地聊天.
感動網路上還是有很多滿腔熱血願意助人的人...讚!

看來事情接近尾聲了, 希望樓主能選擇一條對自己最有利的路, 順利走完, 也讓壞人受到應有的逞罰!

cse829 wrote:
有點想放棄民事部份了說…來來回回真累


千萬要支持下去,對方就是以拖待變,

誰累了、和解金的部份就會被對方牽著走,

要爭的其實不是金錢、而是一口氣,

對方的行為及犯後的態度實在令人厭惡,

去申請假扣押,至少施加對方一點壓力。





Make It Simple ~ Make It Better
babybike wrote:
感動網路上還是有很多...(恕刪)


在這裡要特別感謝燕老大~
給我相當多的協助。
我也學到不少知識。

目前家人是都勸我民事賠償就算了,性命要顧…
人沒事,損失也不大,不要拿人身安全去賭…

刑事方面,對方也判刑了
經詢問書記官,目前肇事逃逸部份有成案但還沒判決。
<2012/05/06 08:20更新>
氣憤…
傷害判決:101,審簡,96

【裁判字號】 101,審簡,96
【裁判日期】 1010323
【裁判案由】 傷害等
【裁判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審簡字第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宜祥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1 年度調偵字第
9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廖宜祥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廖宜祥於民國100 年7 月15日上午8 時42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4685-F6 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桃園縣八德市○○路與崁頂
路口停等紅燈時,為其左前方由朱守恩所騎乘之車牌號碼9H
S-018 號重型機車阻檔而無法前行,竟基於傷害及毀損之犯
意,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衝撞朱守恩所騎乘之機車,致朱守
恩人車倒地,受有右睕手背挫傷之傷害,並致令該機車後輪
等處受損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朱守恩,嗣經警調閱路
口監視器及檢視朱守恩提供之行車紀錄器影像翻拍畫面,始
悉上情。案經朱守恩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時
均自白不諱,且經證人即告訴人朱守恩於警詢、檢察官訊問
時證述明確,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報告表、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行車紀錄器翻拍照片、現場
照片、中壢長榮醫院診斷證明書、估價單等在卷可稽,足認
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本件事證明
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5
4 條之毀損罪。被告係以一駕車衝撞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
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爰審酌被告
不知控制自身情緒,僅因行車問題而罔顧用路人之安全,駕
車衝撞被害人所騎乘之機車,致被害人受傷及機車受損,行
為殊無足取,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
、素行及犯後坦承犯行、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取得被害
人之原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另公訴人雖以被告曾因違反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1979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 萬元,嗣經臺灣
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甫於94年3 月1 日入
監執行,而於95年1 月1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5年2 月
17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而
執行完畢,認被告本件所為構成累犯云云,惟查被告本件之
犯罪時間為100 年7 月15日,距上開前案執行完畢之95年2
月17日已逾5 年,顯不符合刑法第47條第1 項累犯之規定,
是公訴人上開主張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
277 條第1 項、第354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刑事庭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張筆隆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
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

肇事逃逸判決:101,審交訴,61

【裁判字號】 101,審交訴,61
【裁判日期】 1010323
【裁判案由】 肇事遺棄罪等
【裁判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交訴字第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宜祥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
緝字第255 號、101年度偵字第30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一)廖宜祥於民國100 年7 月15日上午8
時4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4685-F6 號自用小客車,由桃園縣
八德市○○路往中山東路方向直行行駛,途經八德市○○路
與崁頂路口停等紅綠燈時,為左前方由朱守恩所騎乘之車牌
號碼9HS-018 號重型機車檔住無法前行,即對朱守恩口稱:
「不走是不是,不走是不是」等語,並駕駛該自用小客車衝
撞朱守恩所騎乘之機車,致朱守恩人車倒地,受有右睕手背
挫傷之傷害(廖宜祥所涉傷害等案件,已另行追加起訴)。
然廖宜祥於肇事後,未將朱守恩送醫救治,亦未為其他必要
之救助措施,反逕自駕駛該自用小客車駛離現場,嗣經警調
閱路口監視器與檢視朱守恩提供之行車紀錄器影像翻拍畫面
,始悉上情。(二)廖宜祥復於100 年8 月17日晚間9 時許
,駕駛車牌號碼1115-B9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某姓名年籍不詳
之成年人,與扶宸維駕駛葉俊榮所有之車牌號碼DN-8385 號
發生行車糾紛,詎其竟與該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基於毀棄
損壞之犯意聯絡,趁扶宸維駕車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與後
興路口停等紅綠燈時,各持鋁棒1 支,共同敲擊葉俊榮所有
之車牌號碼DN-8385 自用小客車擋風玻璃等處多下,致令該
車擋風玻璃等處凹陷、碎裂而不堪使用
,足以生損害於葉俊
榮,嗣因葉俊榮報警處理,始悉上情。因認被告廖宜祥涉犯
刑法第185 條之4 之肇事逃逸罪及同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情形者,應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
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
有明文。又追加起訴應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
,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其程序即於法不合,最高法
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
265 條第1 項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
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是檢察官於第一審判
決後始追加起訴,應認檢察官之追加起訴違背程序規定,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項規定為不受理判決(臺灣高等
法院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第35號提案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本件公訴人係以被告廖宜祥另涉妨害自由等案件,由
本院審理中,而認本件與該案件有1 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
,乃依法追加起訴,然被告另涉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本院
於101 年2 月13日以101 年度審簡字第40號簡易判決判處應
執行拘役50日,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而公
訴人於101 年2 月17日始追加起訴,並於101 年3 月12日繫
屬本院,有追加起訴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3
月12日桃檢秋騰101 偵緝255 字第020663號函附本院之收文
戳章1 枚在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案件繫屬於本院
時,本院101 年度審簡字第40號案件業已判決而終結,揆諸
前揭說明,追加起訴之程序於法即有未合,爰依法逕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筆隆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這是表示肇事逃逸不起訴嗎??!!

好像不能直接連結判決文,請自行搜尋一下。

不過看到紅色字體部份,我…唉…

cse829 wrote:
<2012/0...(恕刪)


這也太誇張,我的和解完至少都還判緩刑
謝謝樓主堅持到最後,讓大家知道在台灣的司法有多麼保護壞人

開車故意撞人,沒死,也只會易科罰金

更不用說,最近的酒駕新聞,對肇事的有錢人而言,也是花點錢就好,沒什麼大不了

難怪路上許多不定時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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