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烈要求警局及檢察官以下列法條起訴!! "刑法第185條公共危險罪:「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嗯,它有一張停車單未繳~有興趣的人,去北市停管處查,謝謝~不禮讓救護車真的是…無言了。我騎腳踏車行駛地下道,遇到救護車(他們走那邊是因為太原地下道,機車道不會塞。汽車道塞翻了),即便速度無法像機車那般的加速,我仍出盡力氣加速,為了讓他們儘快抵達救援地點。一個道德,這種不需要人家教。要教的~讓監獄去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