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lycapsule wrote:所以四米的巷子雙邊都是不能停車的囉?那我照片裡面的車就是違法了? 4米寬是你說的,我也不能從照片量。道路交通規則只說會彷礙他人通行的禁停:第112條九、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可以簡稱窄巷禁停。那多窄是窄巷?執行上易生爭議,所以大部份縣市依自治精神都會自訂幾米寬以下的道路禁停。一般以5米以下禁停最多。高雄訂定停車時最少要留3米寬度給他人通行空間,比較少見,但仍然比原規則清楚。注意,高雄目前窄巷執行畫紅線的標準是6米以下。窄巷沒畫紅線還是不能停,但就算縣市有訂幾米為窄巷,也常有爭議。常有被停車的窄巷還是請里長去申請畫設紅線或豎立禁停標誌,最能嚇阻停車者。真的被停了,警察執法也是一翻兩瞪眼。大家沒話說。
sunyearhuang wrote:4米寬是你說的,我...(恕刪) 要注意喔高雄市政府訂定的只是要點要點的意思就是......行政規則 宣示作用位階有夠低的而且還沒罰則哪有啥強制力 呵呵而且這規定也只說要留三公尺空間有沒說要畫紅線你找警察去 警察怎麼可能處理拖吊啊
holycapsule wrote:感謝這位大大的回覆...(恕刪) 沒有要為這巷子能不能停車背書,單純略算路寬用簡易的透視法,再依常理一般小客車車寛大多約1.6米來計圖中的巷子牆與牆之間是有可能超過五公尺的不過我也不知道這樣算有沒有問題,所以還是得實際測量才知道======後來看看覺得不對勁,自己修正了一下黑線部份才比較接近實際路寛不過算算也是基本超過三個車寬應該還是有到五公尺的可能
政 wrote:高雄市政府訂定的只是要點要點的意思就是......行政規則 宣示作用 法規名稱: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有看到"法規"兩個字嗎?不論規則,細則,要點,命令......都是法律授權下,各級政府權則機關訂定的命令和規則,都有法律拘束力。政 wrote:位階有夠低的而且還沒罰則 法規不論位階高低,只要沒違反母法(上階法規),都一樣有法律效力。罰則在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裡
鑽地的冰蟲 wrote:要點 是行政規則 , 是規範內部的對外還是要到行政命令 才有用行政命令的命名法, 在中標法第3條吧 實施要點是對市府人員(內部)實施?不是對民眾實施??會不會太瞎了點...行政命令或規則都是上對下的,如果內容僅止於內部規範,那就是內規。如果是及於外部的,那就是及於民眾的規範。二、機車、慢車應依下列規定停放:(一)道路沿線未禁止停車者,於不妨害交通之情形下,得橫向或順向於路邊停放整齊;六公尺以下巷道應順向停放,並保留至少三公尺之通道。你不會認為這規定是指,高雄市市政府公務員"六公尺以下巷道應順向停放,並保留至少三公尺之通道"。一般民眾可以不理它吧!?看一下這個法規的依據:http://www.rootlaw.com.tw/LawBasis.aspx?LawID=B180310001000800-1050516處罰條例是經過立法總統公佈的法喔!如果還有疑問,直接打電話問高雄市政府,該要點是不是只市府人員需要遵守的。鑽地的冰蟲 wrote:對外還是要到行政命令 才有用 行政命令還是有對內還是對外。對內的話一般不會公佈。命令若是以法條的形式,就會依屬性有很多不同的名稱,如規則,規定,細則,等等。所以和民眾有關的法條形式文件常統稱為法規。這要點也是歸在"法規"裡面,高雄市政並沒有錯。命令當然是上對下的文書,但內容及於對一般民眾的管轄,下屬機關就會依命令執行(對民眾)管轄。其效果就是及於民眾的規定。該命令沒違母法,下屬機關依令執行,當然對一般民眾有法律拘束力。因為法令解釋或裁量基準的行政規則會間接影響,對民眾有法律拘束力(將來訴訟,法官仍會參考執法的依據,包括行政規則)所以這類規則不但要有法律依據,還要首長簽署並公佈(於民眾)。所以這些規則歸類於法規並無不妥。見行政程序法
PONTIAC 47 wrote:不過他哪知你裡面有...(恕刪) 哈哈~我來挺樓主,我家車庫鐵捲門前有貼"車輛進出,停車請留電",還是一堆文盲,不得已通知警察聯絡,等了20分鐘左右,我真的氣不過,我不是天生要等你的吧!告訴他停車要留電,他說:我只是停幾分鐘而已!我等20分鐘是等假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