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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早晨遇到的惡劣停車糾紛

holycapsule wrote:
感謝這位大大的回覆...(恕刪)

請里長確認吧,大家討論了一堆,然後說照片裡面的車子違規,是否有點強人所難?
不能停,就畫紅線,政府的事情,還給大家一個公共的空間
車子是男人的玩具,我熱愛我的捷安特鋼管車。 說對的話,做對的事
holycapsule wrote:
所以四米的巷子雙邊都是不能停車的囉?
那我照片裡面的車就是違法了?

4米寬是你說的,我也不能從照片量。
道路交通規則只說會彷礙他人通行的禁停:
第112條
九、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可以簡稱窄巷禁停。
那多窄是窄巷?執行上易生爭議,所以大部份縣市依自治精神都會自訂幾米寬以下的道路禁停。
一般以5米以下禁停最多。
高雄訂定停車時最少要留3米寬度給他人通行空間,比較少見,但仍然比原規則清楚。
注意,高雄目前窄巷執行畫紅線的標準是6米以下。
窄巷沒畫紅線還是不能停,但就算縣市有訂幾米為窄巷,也常有爭議。
常有被停車的窄巷還是請里長去申請畫設紅線或豎立禁停標誌,最能嚇阻停車者。真的被停了,警察執法也是一翻兩瞪眼。
大家沒話說。
sunyearhuang wrote:
4米寬是你說的,我...(恕刪)


要注意喔
高雄市政府訂定的只是要點
要點的意思就是......
行政規則 宣示作用
位階有夠低的
而且還沒罰則
哪有啥強制力 呵呵

而且這規定也只說要留三公尺空間
有沒說要畫紅線
你找警察去 警察怎麼可能處理拖吊啊
本來就是違法+1

該車明顯佔用車道 也不符合白線可停車的相關規定 跟紅線和車庫一點關係都沒有..

本身停車就無合法性 警察當然可以依道交等規定 現場裁量處理

有疑慮 可以瞭解一下車道的定義
holycapsule wrote:
感謝這位大大的回覆...(恕刪)




沒有要為這巷子能不能停車背書,單純略算路寬

用簡易的透視法,再依常理一般小客車車寛大多約1.6米來計

圖中的巷子牆與牆之間是有可能超過五公尺的

不過我也不知道這樣算有沒有問題,所以還是得實際測量才知道


======
後來看看覺得不對勁,自己修正了一下

黑線部份才比較接近實際路寛

不過算算也是基本超過三個車寬

應該還是有到五公尺的可能
政 wrote:
高雄市政府訂定的只是要點
要點的意思就是......
行政規則 宣示作用

法規名稱: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
有看到"法規"兩個字嗎?
不論規則,細則,要點,命令......
都是法律授權下,各級政府權則機關訂定的命令和規則,都有法律拘束力。

政 wrote:
位階有夠低的
而且還沒罰則

法規不論位階高低,只要沒違反母法(上階法規),都一樣有法律效力。
罰則在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裡

sunyearhuang wrote:
法規名稱:高雄市政...(恕刪)


要點 是行政規則 , 是規範內部的

對外還是要到
行政命令 才有用

行政命令的命名法, 在中標法第3條吧









鑽地的冰蟲 wrote:
要點 是行政規則 ...(恕刪)


感謝您幫我解釋~
鑽地的冰蟲 wrote:
要點 是行政規則 , 是規範內部的
對外還是要到
行政命令 才有用
行政命令的命名法, 在中標法第3條吧

實施要點是對市府人員(內部)實施?不是對民眾實施??會不會太瞎了點...
行政命令或規則都是上對下的,如果內容僅止於內部規範,那就是內規。
如果是及於外部的,那就是及於民眾的規範。
二、機車、慢車應依下列規定停放:
(一)道路沿線未禁止停車者,於不妨害交通之情形下,得橫向或順向於路
邊停放整齊;六公尺以下巷道應順向停放,並保留至少三公尺之通道。

你不會認為這規定是指,高雄市市政府公務員"六公尺以下巷道應順向停放,並保留至少三公尺之通道"。
一般民眾可以不理它吧!?

看一下這個法規的依據:
http://www.rootlaw.com.tw/LawBasis.aspx?LawID=B180310001000800-1050516

處罰條例是經過立法總統公佈的法喔!
如果還有疑問,直接打電話問高雄市政府,該要點是不是只市府人員需要遵守的。

鑽地的冰蟲 wrote:
對外還是要到
行政命令 才有用

行政命令還是有對內還是對外。對內的話一般不會公佈。
命令若是以法條的形式,就會依屬性有很多不同的名稱,如規則,規定,細則,等等。
所以和民眾有關的法條形式文件常統稱為法規。這要點也是歸在"法規"裡面,高雄市政並沒有錯。
命令當然是上對下的文書,但內容及於對一般民眾的管轄,下屬機關就會依命令執行(對民眾)管轄。其效果就是及於民眾的規定。
該命令沒違母法,下屬機關依令執行,當然對一般民眾有法律拘束力。



因為法令解釋或裁量基準的行政規則會間接影響,對民眾有法律拘束力(將來訴訟,法官仍會參考執法的依據,包括行政規則)
所以這類規則不但要有法律依據,還要首長簽署並公佈(於民眾)。所以這些規則歸類於法規並無不妥。
見行政程序法


PONTIAC 47 wrote:
不過他哪知你裡面有...(恕刪)

哈哈~我來挺樓主,我家車庫鐵捲門前有貼"車輛進出,停車請留電",還是一堆文盲,不得已通知警察聯絡,
等了20分鐘左右,我真的氣不過,我不是天生要等你的吧!告訴他停車要留電,他說:我只是停幾分鐘而已!
我等20分鐘是等假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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