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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甚麼就是要我讓內車道?

gtommmmm wrote:
結果開到一半,遇到...(恕刪)

yu0556 wrote:
我發現幾次趕時間的時候,大多是在中,外車道之間鑽耶。
開內車道期待慢車讓,期待不到的。
從最外車道前進後發現,那台車後面塞到愁眉苦臉,但他前面卻海闊天空。

你可能遇到fanrien了
其實第二台也是龜車 但fanrien會開到第二台前面
放油門降速去擋人家 龜車已經很慢他更慢
導致後面塞到愁眉苦臉,但他前面卻海闊天空
fanrien wrote:
基本上每一台我都切牠們車頭
有兩台按喇叭打死不讓的,想辦法超到前面去之後鬆油門
一台認錯回中線,當時中線也是空的
一台打死不讓,我慢牠就跟著慢
但因當時車多,玩一下我就放棄,不想影響其他人

不過他很棒只龜在龜車前面20秒啦
相信這樣不會造成任何交通阻塞 也不會造成煞車蝴蝶效應呢
fanrien wrote:
我鬆一下油門
好過龜車們一路慢吧
蝴蝶效應?怎麼不跟你的龜車朋友說呢
原來慢不到20秒就是塞車幫兇啊
先生您好:
您106年4月21日致高速公路局局長信箱詢及「如何檢舉慢速車占用內側超車道問題」經由本局為您答復如下:
一、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8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7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違反上述規定者,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未依規定行駛車道」之規定舉發,合先敘明。
二、慢速車取締之構成要件較一般違規認定嚴謹,執勤員警取締慢速車占用內側車道違規,需使用通過經濟部標準檢局檢驗合格之雷射測速儀器測得目標車輛速度,同時配合警車上所配備之行車紀錄器或DV等錄影設備,監錄當時車流是否順暢,如構成以上兩要件該當,才能據以舉發前項違規,是以目前民眾尚無有效之檢舉方式,感謝您對高速公路行車秩序提供建言,謹致謝意。
三、建議您可於發現有慢速車占用內側車道之情形時,在安全不違規之情況下致電本局勤務指揮中心(02-29094111轉9)檢舉,由本局勤務指揮中心調派所屬警力進行違規取締。
四、您如果還有疑問,可逕與本局承辦人交通科警務正黃秋峰連絡,連絡電話02-29094111轉2191,並感謝您的留言。
knightcsf wrote:
你這裡寫的跟歷史完..
你這裡寫的跟歷史完全不符合

先有
94年3月高管規則的那段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
側車道。

此時的處罰條例 根本就沒有對內車道有任何規定
有的規定就是
需依照主管機關訂定的管制規則來行使

要有路權觀念,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就是車道路權規定!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違反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又無限迴圈了? 上面已經說明
法律有位階 , 授權有"範圍"

麻煩看一下"行政程序法"

knightcsf wrote:
94年12月修處罰條例的時候
才將人家管制規則的內容抄進去。
抄進去的原因是怕處罰法源被修掉
正個立法過程,是因為王幸男委員
提議,所以才把原本放進第17款裡面,
後來協商提出到第二項。
交通部的官員在答詢的時候,甚至說多增加的第17款
只是原本管制規則裡面就有規範的。
修正理由還說明,原本都是根據主管機關訂定的規則
只要違反不分輕重都乏,認為對人民權益保護不周
才要修法的。

這些都在立法院的資料裡面。

請把這些立法歷程看完再來說你為何認為

處罰條例在訂定的時候是規定內車道僅能供超車用。
.(恕刪)

完全看不懂 ?? 沒有關係要看什麼???

前面已經說明了,拜託, 要有路權觀念! 不是天外飛來 "處罰條例在訂定的時候是規定內車道僅能供超車用。"????
完全看不懂????? 不知道這是個什麼說法? 在說什麼? 根本不能這樣解釋
不同的路權怎麼會混成一團 ?

路權來自於法規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說的是"車道路權"歸屬

不是在說"超車", 是在說"超車道"
"超車"是車速高於中線
在行車過程中, 車速可能高於中線(擁有路權), 車速可能低於中線(喪失路權)
超車會變化, 路權會變化! 不可能永遠持有! 不可能像公車道,機車道! 公車,機車 的身份是不變的!
怎麼會拿 公車道,機車道 的思維來看待"超車道"?????

本來就沒有這回事???
路權來就不是專用! 不可能永久持有!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 喪失路權就要離開!
路權是有範圍的, 本來就不能佔用不走!

不同時代有不同法規
不是把不同年代的法規"又混在一起"

這些和"立法過程"有什麼關係????

依法行政 就是"最終定案"的現行法規寫什麼? 就怎麼做 !
不是再拿歷史法規出來推敲?? !"立法過程"??? 完全沒有關係!

麻煩請看法規的明文規定!
麻煩 ,有法律條文的依據 ! 或法律原則的依據為何???

knightcsf wrote:
你認為先有處罰條例「內車道應為超車道」,交通部違反
授權去訂定管制規則,這樣的事情根本就跟歷史不符合,
也從來都不是事實。
.(恕刪)

不是, 沒有人說違反授權去訂定管制規則! 根本不是這個問題!
是錯將超車道解釋為行車道! 錯誤倒推解釋跑出法規沒有的東西??
才違反上位的法律處罰條例33-2 !

弄錯法條了, 授權的法規是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一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授權依據 處罰條例33-1-6, 和 處罰條例33-2 無關

要有路權觀念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路權規定, 8-1-3本文授權超車者去使用"內車道"
違反的是沒得到授權使用, 無路權卻佔用, 是走錯車道的違規!
適用處罰條例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和處罰條例33-2 無關

這樣的事情根本就跟歷史不符合????????????????
授權不是歷史? 看不懂在說?
授權必須依據現行法規的法條!
歷史法規早已廢止 ! 是無法授權的 !

herblee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路權規定, 8-1-3本文授權超車者去使用"內車道"
違反的是沒得到授權使用, 無路權卻佔用, 是走錯車道的違規!
適用處罰條例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但裁罰基準表中33-1-3無"無超車行為行駛於內線"這個項目及相關罰鍰說明

警方若要以33-1-3開罰,可有情節輕重及罰鍰金額之參考依據?
龜車是一回事 , 換車道增加危險是另一回事, 後面的車換車道發生事故純粹是後方車輛腦殘四肢不協調, 不能怪到龜車,

Nicky wrote:
龜車是一回事 , ...(恕刪)


這邏輯蠻神的
可以理解某些人的想法就是了

大概是:我開我的,其他人與我無關

chiayingcool wrote:
但裁罰基準表中33..
但裁罰基準表中33-1-3無"無超車行為行駛於內線"這個項目及相關罰鍰說明

警方若要以33-1-3開罰,可有情節輕重及罰鍰金額之參考依據?

.(恕刪)

因為""裁罰基準表" 漏列了!
這個問題也說過很多遍了
依法行政? 還是依"裁罰基準表"行政 ?????

"裁罰基準表" 必須依據法規, 必須依據法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第四項" 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授權的部份只包括有 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

擅自將"最高速限",自行更改為"最高速度"
這些內容並不屬於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

還把不相關的法條混在一起?

法律是有位階的!
怎麼 拿下階 的 裁罰基準表(這只是內部作業的行政命令,) 去質疑上位三讀的法律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行政程序法第4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行政程序法第10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由法規分配, 排次序, 由法規安排"超車"的那些車去走內側車道 !

由法規挑出某些車(超車的車),
這就是 "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者擁有路權! 非超車(車速比右邊中線還要慢或倂駛或前方無車可超!),並無路權, 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而超車後(即非超車)如有安全距離應駛回原車道。

這是法規在分配車道! 限制那些車走那一個車道! 禁止那些車走那一個車道! 這就是行車管制!

違反者(非超車行駛超車道)適用
罰則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規定為超車道!
(無超車行為應行駛其它車道, 不是行駛超車道(內側車道))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走錯車道行駛! 自然違反"33-1-3 !)

herblee wrote:
因為''裁罰基準表...(恕刪)



別再亂扯法律位階了。
明明道路處罰條例33條開宗明義就要求"遵守管制規則"了,那來的行政命令抵觸法律的問題,亂扯。

herblee wrote:
因為''裁罰基準表...(恕刪)


請問"無超車行為行駛於內線"警方以33-1-3開罰時

罰鍰是3000?4000?5000?6000?

情節輕重以何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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