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tommmmm wrote:
結果開到一半,遇到...(恕刪)

yu0556 wrote:
我發現幾次趕時間的時候,大多是在中,外車道之間鑽耶。
開內車道期待慢車讓,期待不到的。
從最外車道前進後發現,那台車後面塞到愁眉苦臉,但他前面卻海闊天空。
fanrien wrote:
基本上每一台我都切牠們車頭
有兩台按喇叭打死不讓的,想辦法超到前面去之後鬆油門
一台認錯回中線,當時中線也是空的
一台打死不讓,我慢牠就跟著慢
但因當時車多,玩一下我就放棄,不想影響其他人
fanrien wrote:
我鬆一下油門
好過龜車們一路慢吧
蝴蝶效應?怎麼不跟你的龜車朋友說呢
原來慢不到20秒就是塞車幫兇啊
knightcsf wrote:
你這裡寫的跟歷史完..
你這裡寫的跟歷史完全不符合
先有
94年3月高管規則的那段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
側車道。
此時的處罰條例 根本就沒有對內車道有任何規定
有的規定就是
需依照主管機關訂定的管制規則來行使
knightcsf wrote:
94年12月修處罰條例的時候
才將人家管制規則的內容抄進去。
抄進去的原因是怕處罰法源被修掉
正個立法過程,是因為王幸男委員
提議,所以才把原本放進第17款裡面,
後來協商提出到第二項。
交通部的官員在答詢的時候,甚至說多增加的第17款
只是原本管制規則裡面就有規範的。
修正理由還說明,原本都是根據主管機關訂定的規則
只要違反不分輕重都乏,認為對人民權益保護不周
才要修法的。
這些都在立法院的資料裡面。
請把這些立法歷程看完再來說你為何認為
處罰條例在訂定的時候是規定內車道僅能供超車用。
.(恕刪)
knightcsf wrote:
你認為先有處罰條例「內車道應為超車道」,交通部違反
授權去訂定管制規則,這樣的事情根本就跟歷史不符合,
也從來都不是事實。
.(恕刪)
chiayingcool wrote:
但裁罰基準表中33..
但裁罰基準表中33-1-3無"無超車行為行駛於內線"這個項目及相關罰鍰說明
警方若要以33-1-3開罰,可有情節輕重及罰鍰金額之參考依據?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