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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弄道路寬6公尺以下禁止停車,真相是什麼?

Sensation owner wrote:
不能停車就直接在路旁畫上紅線啊

總不能讓民眾停車前還要去量路寬吧 ...


你知道 國道路肩沒有紅線嗎?
很多橋梁也沒有紅線
林北檢舉達人 wrote:


講再多,警察也不能用此標準去開單。依法無據。懂?


針對所謂寬度6公尺以下巷弄的禁止停車

我了解的縣市都因視為消防通道而「禁止」停車

主要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和地方自治規定

在即使未劃紅線的巷弄

只要有阻礙通行或妨礙消防或公共安全

就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罰鍰

條文我前面有貼了..在貼一次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
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
元罰鍰。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
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
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
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
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
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
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
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東南亞種
沒想到這麼多人反對巷弄小於6公尺不能停車的規定,然後整天怪交通爛,連停車位都沒有也不願意花錢租,去跟人家學開什麼車。台灣交通爛主因不是規劃問題是百姓素質就只是比第三世界國家好一點點而已。
公路法下的交通工程規範,對於路邊停車位的法規
是9公尺以下的道路,任何一邊都是不能當成停車位停車的

為什麼是9公尺?3.5公尺寬的車道、1公尺寬的水溝蓋,這樣組合起來就是9公尺
3.5公尺寬的車道太寬了?那麼3.25公尺寬的車道,搭配0.25公尺寬的外路肩,也是一樣的



tsushi wrote:
沒想到這麼多人反對巷弄小於6公尺不能停車的規定


應該是看自己有無需要, 來決定贊成或反對,
依此, 推斷 "林北檢舉達人", 平時一定把車停小於6公尺巷弄,

以前的人比較窮, 房子空間有限, 沒車庫, 大家停車停到吵架,
現在新房子都有車庫比較多


停好

停滿
bradia

早已見怪不怪,小巷內常常停成單行道。大家心照不宣,警察也不抓。

2026-06-20 18:43
chiang771

就是因為不抓不罰,像捉安全帽一樣就會怕了

2026-06-20 22:29
197414 wrote:
停好 停滿(恕刪)

這些廢物警察,會藉口說沒畫紅黃白線,他什麼事都不能做,也不想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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