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北檢舉達人 wrote:講再多,警察也不能用此標準去開單。依法無據。懂? 針對所謂寬度6公尺以下巷弄的禁止停車我了解的縣市都因視為消防通道而「禁止」停車主要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和地方自治規定在即使未劃紅線的巷弄只要有阻礙通行或妨礙消防或公共安全就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罰鍰條文我前面有貼了..在貼一次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公路法下的交通工程規範,對於路邊停車位的法規是9公尺以下的道路,任何一邊都是不能當成停車位停車的為什麼是9公尺?3.5公尺寬的車道、1公尺寬的水溝蓋,這樣組合起來就是9公尺3.5公尺寬的車道太寬了?那麼3.25公尺寬的車道,搭配0.25公尺寬的外路肩,也是一樣的
tsushi wrote:沒想到這麼多人反對巷弄小於6公尺不能停車的規定 應該是看自己有無需要, 來決定贊成或反對,依此, 推斷 "林北檢舉達人", 平時一定把車停小於6公尺巷弄,以前的人比較窮, 房子空間有限, 沒車庫, 大家停車停到吵架,現在新房子都有車庫比較多